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陈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7:56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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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勇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1 《信用担保之辩— —关于信用卡担保责任纠纷的透视》 郑顺炎 载于2000年7月21日《法制日报》
2《民法学》 郑立 王作堂 主编 北大出版社
3《经济法学》 杨紫?@ 徐杰 主编 北大出版社
4《最新常用经济法律法规》 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E—MAIL:sophych@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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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巴西联邦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印度共和国等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2010年4月15日,巴西利亚)

  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于2010年4月15日在巴西利亚举行会晤,讨论国际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商定推动“金砖四国”合作与协调的具体举措。

  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共同愿景与全球治理

  1. 我们一致认为,世界正经历重大的飞速变化,凸显在全球治理各领域作出相应转变的必要性。

  2. 我们强调并支持,依据国际法并在平等合作、互相尊重、彼此协调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朝多极、平等、民主的方向发展。

  3. 我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协调行动,发挥了核心作用。我们欢迎二十国集团被确定为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主要平台。同以往机制相比,二十国集团成员更广泛,更具包容性、多样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我们呼吁所有成员国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前三次峰会所达成的成果和共识。

  我们主张,二十国集团有必要在后危机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并制定协调战略。我们四国愿为此做出共同努力。

  4. 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我们重申,重视印度和巴西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他们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5. 我们相信,深化和拓展四国对话与合作不仅符合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我们将采取循序渐进、积极务实、开放透明的方式推动四国对话与合作。

  国际经济金融事务

  6. 自2009年6月叶卡捷琳堡首次会晤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已回升向好。我们欢迎世界经济恢复增长,新兴经济体为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呼吁各国在宏观经济领域加强合作,巩固世界经济企稳复苏势头,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我们重申,四国决心保持本国经济复苏并为促进全球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7. 我们强调,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和财政政策可持续性对实现强劲的长期平衡增长十分重要。

  8. 我们相信,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经济繁荣的引擎,有潜力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繁荣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将致力于同其他国家一道,减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增进社会包容性。

  9. 由于“金砖四国”的重要贡献,二十国集团成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幅增资。我们支持在“平等分担”原则基础上,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增加资本,以使多边开发银行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更强劲、更灵活、更迅捷、更以客户为导向的支持。

  10. 尽管前景良好,我们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认为,世界需要一个经过改革、更稳健的金融体系,使全球经济能有效地预防和抵御未来危机的冲击。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更可预见、更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11. 我们将努力尽快实现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此项改革早该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应尽快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治理结构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转移投票权,使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决策权与份量相匹配。我们呼吁世行于今年春季会议兑现投票权改革方面的承诺,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于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前完成。我们同意,基金组织和世行高管职位的遴选应本着公开、择优的原则,无需考虑人选国籍。上述机构的职员组成需更好反映其成员的多样性。需特别注意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国际社会必须推动上述改革产生我们预期的结果,否则有关国际机构将面临出局的风险。

  12. 为促进国际经济形势稳定,我们要求四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对有关区域货币机制进行研究,并讨论四国可就此开展的合作方式。为便利四国贸易与投资,我们将研究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包括四国本币贸易结算等。

  13. 近期发生的情况打破了金融市场自我监管的神话。我们迫切需要在监管金融市场各个部分、机制和工具方面加深和加强合作。我们承诺加强国内监管,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同包括金融稳定论坛在内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国际贸易

  14. 我们强调,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在维护开放、稳定、公平、非歧视性的国际贸易环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承诺并敦促各国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击隐形贸易限制。我们赞同,在尊重授权、锁定包括谈判模式在内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多哈回合早日取得全面、均衡的结果,实现“发展回合”目标。我们注意到并全力支持俄罗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

  发展

  15. 我们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我们强调应重点防止经济金融危机对穷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造成潜在影响。我们应作出持续努力,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包括向穷国提供技术合作和紧急支持,帮助其落实发展政策、提供社会保障。我们期待2010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为推动实现该目标提出政策建议。我们强调,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必要的政策空间。

  16. 最贫困国家遭受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最为严重。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特别是涉及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必须兑现,同时不应削减发展援助。推动世界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不仅事关各国团结,而且对维护全球政治和经济稳定也具有战略意义。

  农业

  17. 我们对在莫斯科召开的四国农业部长会议表示满意。会议讨论了推进四国在农业领域,特别是家庭农场方面的合作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促进全球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我们欢迎会议决定设立四国农业信息库系统,制定确保脆弱群体粮食供给的战略,减少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的负面影响,以及加强农技合作和创新。

  消除贫困

  18.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的特殊需要,消除贫困,增进社会包容,化解不平等。我们必须加强这些国家政府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建设,广泛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确保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穷人、妇女、青年、移民及残疾人在内的人。

  能源

  19. 我们认识到,能源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资源,获得能源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确保社会平等和包容性至关重要。我们将发展更清洁、更实惠和可持续的能源体系,增强能源的可及性,在各领域推广节能技术和实践。我们将通过适当提升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鼓励使用更清洁、更有效的化石能源及其它能源。因此,我们重申支持在提高能效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20. 我们认识到新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在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及创造就业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因此,我们将适当鼓励可持续地开发、生产和使用生物燃料。我们将结合各国政策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分享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政策方面的有关经验,共同促进生物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1. 我们认为“金砖四国”可就能源领域的培训、研发、咨询、技术转让等开展合作。

  气候变化

  22. 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威胁,亟需全球携手应对。我们致力于参与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促成各方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平衡和有约束力的成果。我们认为,《公约》和《议定书》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了主要框架。应确保谈判进程更加透明,所有缔约方应广泛参与,谈判结果应有助于公平、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同时体现《公约》原则,尤其是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恐怖主义

  23.我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我们注意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现行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大和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及遏制恐怖融资同等重要。我们敦促联合国大会尽快缔结《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

  24.对俄罗斯和印度政府和人民近期遭受野蛮恐怖袭击,巴西和中国深表同情和慰问。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

  不同文明联盟

  25. 我们强调鼓励不同文明、文化、宗教和人群对话的重要性。为此,我们支持“不同文明联盟”,这一联合国倡议旨在促进各国的沟通、了解和理解。我们赞赏巴西决定于2010年5月在里约热内卢承办第三届全球论坛,愿派适当高级别代表参会。

  海地

  26. 我们重申坚定支持海地人民。自1月12日发生地震灾害以来,海地人民一直与恶劣环境作斗争。我们重申将同国际社会一道,在海地政府指导下,并根据《海地国家恢复和发展行动计划》设定的优先任务,致力于帮助海地人民重建家园。

  合作

  27.我们欢迎旨在加强四国专业领域合作的下列倡议:

  a. 农业部长首次会议

  b.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c.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d.根据2009年签署的《“金砖四国”最高法院合作意向书》,于2010年3月举行第一届“金砖四国”地方法官交流项目。

  e.发展银行首次会议

  f. 国家统计局长首次会议

  g. 国际竞争力大会

  h.首次合作社会议

  i. 首次商业论坛

  j. 智库研讨会

  28. 我们也支持其他加深彼此合作意愿的具体行动:

  a.四国统计部门将于今天发布的联合研究报告;

  b.四国将研究编纂“金砖四国”大百科全书的可行性;

  29. 我们重申愿加强四国在科技、文化、体育领域的合作。

  30. 我们相信,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新德里英联邦运动会、2013年喀山世界学生运动会、2014年索契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2016年里约热内卢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都将取得成功。

  31. 我们重申将加强减灾领域的合作与援助。对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泥石流和中国青海玉树县地震死难者,俄罗斯、印度向巴西和中国政府与人民深表哀悼和同情。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2. 巴西、俄罗斯和印度感谢中国于2011年承办“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3. 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对巴西政府和人民承办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深表谢意。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95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卫保基妇发[2003]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请你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四省的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到2010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为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11个部门。
国务院负责卫生方面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联席会议组长。卫生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卫生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常务副组长。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卫生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及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监察、指导并通报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的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农业部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民政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
教育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农村卫生人才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人口计生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加强农村药品监管。
中医药局负责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农村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
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 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常务副组长: 朱庆生 卫生部副部长
副 组 长: 肖 捷 财政部副部长
刘 坚 农业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 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赵炳礼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任德权 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
房书亭 中医药局副局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