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陈贵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52:38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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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
刘某于8月28日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张某的财物,发现张某的房间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张某摘下手表(价值1900元)给自己。张某一边摘手表一边做刘某的工作:“你还年轻,抢劫财物是要判刑的,严重的是杀头”,并将摘下的手表交给刘某。刘某由于害怕事后被抓,于是将水果刀装入自己的口袋,并将手表放到桌子上,然后对张某说:“手表我不要了,你这里有无一点吃的,我吃点东西走。”刘某乘张某转身背对其去拿东西之机,将桌子上的手表拿走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盗窃罪。刘某在张某转身背对其拿东西之机,将桌上的手表拿走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因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犯罪的重要行为特征,不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的就不成立盗窃罪。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在张某转身背对其拿东西之机,将桌上的手表拿走,张某的手表仅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脱离了其视线,作为智力正确的张某不可能得出手表不知去向的结论。结论只可能有一个:“手表是被刘某公然非法占有。由于刘某索要财物在前,在刘、张两人已经对手表予以高度注意的前提下,刘某在张某转身背对其之机,拿走桌上的手表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公然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拿手表的行为,从其主观愿望上讲,刘某是想在张某转身背对其之机,拿走桌上的手表的行为不被张某当即发现,至于事后张某是否知道是刘某拿的并不在意。这完全符合盗窃犯罪的秘密窃取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盗窃犯罪的秘密窃取特征的理解分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应当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为人所知,悄悄地取得财物的行为,并不要求被害人在行为人行为时或后知道与否为要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刘某构成盗窃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刘银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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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咨询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咨询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一、各级行政领导要重视咨询工作,加强领导,尤其是在当前管理咨询工作刚刚起步、其服务活动尚未被更多的领导干部所认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现有咨询人员的作用,对于促进国合商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企业具有现实的重要作用。要结合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提出一些具体的措
施和要求,经常督促、检查;同时,要把接受过培训的专兼职管理咨询队伍,很好地组织起来,建立网络,发挥整体功能效应,并加强管理,支持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咨询工作纪律,保证管理咨询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努力提高咨询工作质量。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提出的“专业化、专家化、产业化”是企业管理咨询工作的方向,也是提高咨询工作质量的根本措施。为此,当前我们的管理咨询要着重做好下列工作:1.围绕行政工作重点,面向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2.要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提高咨询人员的素质,以开发企业的咨询需求;3.加强咨询队伍培训工作,按计划逐步落实,以适应深化改革的形势;4.对管理咨询工作已开展起来的单位,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咨询工作水平,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出成果、出经验、出人才;5.对刚起
步的单位,要推动他们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对尚未开展的单位,要引导他们抓好典型,以点带面,逐步开展起来。
三、关于咨询收费问题,按照原国家经委、财政部经业〔1984〕261号,经业〔1988〕243号文规定可以收费,但收费的办法和标准,均应由委托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予以确定。要结合商业企业现状,在咨询工作起步阶段,可以对亏损企业免费提供服
务;即使工作开展起来后也可考虑不收费。关于收费标准,对小型企业、微利微亏企业按标准少收。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1992年1月25日

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当前一些银行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影响了支付结算秩序,也破坏了银行间的有序竞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包括已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一律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为吸引客户和占领市场免收或少收。
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向客户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和邮电费必须执行统一标准,其中邮电费按照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客户要求加急的,按照加急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未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自文到之日起,凡有违反收费规定的,要立即自行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有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