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张守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6:43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
              ——执行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二元构造

            ◇ 张守国  崔 璐  程 立


执行复议制度是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而申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裁定的法律制度,即对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进行救济,也称其为程序性救济的再救济。

相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权利救济的价值功能;相对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错误的纠正,执行复议制度具有权力监督的价值功能。对执行复议制度而言,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执行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两个基本单元。这就是执行复议制度价值功能的二元构造。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严格地讲,我国没有建立程序性救济制度,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复议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以看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中的程序性救济方法,也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复议制度。

一、执行复议制度权利救济的价值功能

(一)权利救济价值功能的法理分析

执行复议制度权利救济的价值功能,在于为初审遭受不利裁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纠正导致不公正结果的错误、不公或不当的法官自由裁量,以增加裁决的正当性。

由于人类的知识、经验都是有限的,纵然是学术经验极为丰富的法官亦无法完全避免误判之情形发生。异议事项如果仅仅经过一次裁决即告终结,势必难以期待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每次裁决只不过是绝对正义和公平的接近,当这种接近被人为扭曲时(如腐败、过失或疏忽等),就需要由另一种有效力量来矫正。因裁决本身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求,我们只能寻求更高一级的裁决力量来救济,通过再次行使并宣扬高一级裁决机构的权威,最终形成对裁决的确信。我们有理由确信,经过两次裁决后,裁决结果具有了向上述正义和公平进一步接近的可能。

设置执行复议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纠正错误而增加司法裁决客观上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裁决的正当性。过于简易的决策过程往往使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决结果产生怀疑,不满于一次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拥有一次倾吐机会,获得上一级法院的复审,那么程序的复杂性、法官人数的增加、审判者司法等级上的权威性,都可能令人感觉案件已经过慎重处理,这种感觉有助于强化司法的正当性。简言之,通过反复审查,不仅确保给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恰当且公正的权利保护,同时还能给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个充分陈述的机会,以便作出让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够接受的裁决。

(二)权利救济价值功能的具体形态

1.赋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二次救济的权利。

执行异议意味着对执行行为合法性和妥当性的否认,裁决者往往从自身或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否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或妥当性。另一方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债权的实现和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之间,前者容易受到重视,而后者却容易被忽视,这种观念上的倾向也容易导致裁决者在审查执行异议时,有意无意地放弃或忽略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利益的保护。由此可见,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二次救济机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2.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定执行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通过申诉、上访等非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的。申诉、上访等救济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必然引起救济程序的启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很难真正获得救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执行复议制度,规范了执行复议制度的运行程序,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法定的执行救济程序。

3.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程序性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程序的设立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利益,其救济方法是一种程序上的救济,这种救济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而不涉及实体争议问题。执行复议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救济方式。

二、执行复议制度权力监督的价值功能

(一)权力监督价值功能的法理分析

作为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国家执行权力,需要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执行复议制度对执行权监督的价值功能即是这种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复议制度是控制法官偏私的有效程序装置,它使法官的偏私受到约束和控制,是为已完成的异议审理活动设置的纠错机制,通过对异议事项重新审查的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为了避免裁决被复议法院变更或撤销,执行法院必然要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事实上也是执行复议制度权力监督价值功能的实现形式。

(二)执行复议制度权力监督的实现机制

现代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这两种方式进行的。执行复议制度对权力的监督同样是通过上述两种权力制约机制来实现的,即通过执行复议权和执行裁决权对执行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1.执行复议权对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北屯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阿勒泰地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地区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以调控国有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阿勒泰地区行署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金融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适时开展具体事务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对所储备的土地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储备预告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对政府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按以下程序进入储备库:
  (一)城镇规划区内无确定使用者的闲置土地直接进入储备库;
  (二)政府根据建设需要新征用的土地直接进入储备库;
  (三)属无偿收回的土地,经依法收回后进入储备库;
  (四)其他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偿收购后进入储备库:
  1.拟定方案。拟定收购储备土地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2.权属核查。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和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3.征询意见。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4.费用测算。根据调查结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还需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正式拟定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
  6.签订合同。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合同。
  7.支付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8.权属变更。支付收购补偿费用后,办理有关权属证件的注销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者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其土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证件;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证件;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第十二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按下列原则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土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同类土地的取得费用加上该土地开发费用予以补偿。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以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收回下列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两年未使用或者开发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的土地。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前期开发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该地块进行前期开发和临时经营。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处置前,应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费用应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行署审定。
  (二)临时经营。在储备土地处置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或临时改变用途进行经营。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依法办理拆迁有关手续后,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供给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依法实施出让或以其他办法处置。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采取划拨、出让或出租方式供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宗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做出方案,报地区行署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交易所进行。
  工业(包括仓储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需要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经地区行署批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预出让土地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土地储备机构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出让方案报批。与开发单位约定后,土地储备机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房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土地储备机构与约定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根据协议的期限、金额、付款方式,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向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向房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储备、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地区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土地储备金中。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金可以用已有的资金收购、收回的土地向银行抵押,担保贷款,进行滚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
  (二)新征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收回或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管理费用;
  (五)储备资金的贷款利息;
  (六)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转,资金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土地储备资金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土地储备金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地收入的地价款中其土地的成本在土地储备金中列支。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等政府行为造成储备土地供地时收回的地价款不足土地储备成本的,缺口部分由地区财政补足。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双方签订的收回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土地使用者未按收回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者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三)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减免,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地区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决定。对于非法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擅自出让土地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厅、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电力、邮电、物资、广播电视、保险和省军区等部门负责人。市、县(区)
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防风、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与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
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
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对该管辖地区的三防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副职专管。
(二)分级责任制。防洪工程,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由省负责;大型工程由市或所在县负责;中型工程和小型重点工程由县(区)负责;小型以下工程由乡(镇)负责。其他三防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分部门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防汛、抗洪、防风、暴潮、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
计划部门:协调安排三防的资金和物资。
工业部门:协调解决三防用电和交通运输。
建设部门:协助各级三防指挥部做好城市防洪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防灾措施和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提供农情及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恢复生产、生产自救。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三防系统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
民航:负责防洪、抗旱、救灾紧急情况下的飞机调度和运输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制订水利工程防洪应急措施,担负水资料防洪调度,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水文部门: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暴潮的预报。
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实况、警报和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安排灾民生活。
财政部门:计划安排和下拨三防经费并监督使用。
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船的调度,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邮电部门:保障三防通讯畅通以及电报、电讯的及时传递。
电力部门: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队伍车辆的优先通行。
水产部门:及时提供水产灾情,组织水产生产抗灾和恢复生产。
物资部门:负责三防救灾物资、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
商业、粮食、供销、石油部门:负责供应防灾、抗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卫生部门:负责救灾医疗队伍组织和灾区的防疫、治疗工作。
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宣传新闻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保险部门: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洪水、旱灾、风灾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海洋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部队:负责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四)技术人员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设定技术负责人,省设立总工程师,市设立主任工程师,县(区)设立工程师,工程单位按工程等级确定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人员应做好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制订防御洪水措施、工程抢险应急和防洪调度等方案



(五)岗位责任制。在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行领导干部包区域、包工程的责任制。专职三防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责任和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非专业性的三防组织和人员应当明确责任和分工。当灾情紧急时,三防人员应各司其职,奔赴第一线指挥,参加防灾、抗灾、救灾工
作。
第五条 三防工作应从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工作步骤等方面,建立各种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和上级三防指挥部请示、报告,并提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和非汛期出现台风(指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三防简报》,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水、风、旱、潮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渡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库区情况,进行科学调度,
减少灾害损失。
(五)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实施制度。各地应根据我省《防热带气旋工作简则》的规定,做好防风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六)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库必须按防限水位蓄满库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业制度。出现旱情和需要进行人工催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审查后,转报省军区、广空司令部和广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进行人工催雨作业。
(八)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台风、暴潮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和出海船只,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九)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当出现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防洪防风的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十)水、旱、风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灾害发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编表汇总上报。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三天内,各市应将上月的灾情和蓄水统计表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省或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
(十一)通讯管理制度。
1.三防通讯联络实行邮电部门公众网和三防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三防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的通信联络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三)工作总结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六条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改善三防工作条件,逐步建成现代化的三防信息系统。
(一)利用先进技术,改善河流、水库区域内的雨情、水情预测预报的设施和条件。
(二)推广电子计算机在三防工作中的应用。
(三)继续发展无线电通讯网,逐步建立微波通讯网和无线电话。
第七条 三防抢险队伍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同时要组织防洪抢险技术指导队伍,加强对防洪队伍的技术指导。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群众性三防队伍的组织方法,建立技术培训、抢险演习等制度。
三防队伍要进行系统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的学习和防洪抢险技术的培训,掌握抢险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对重点防守地段、重点防守工程,应配备精干力量和先进装备,组织机动队伍,并制定有关制度,以适应重大险情的紧急抢护需要。
第八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三防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守岗位,遇险情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为防洪调度、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四)对三防技术、设备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
(五)忠于职守,在完成三防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造成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事故、人身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四)贪污、盗窃、挪用三防经费、物资、设备的;
(五)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