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1:26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素质,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编写全区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教学纲要,选编教材;负责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检查、评估进修院校的各级各类继续教育进修班的办学质量。
(二)行署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地区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中学教师部分学科的继续教育。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协助中小学和幼儿园解决教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承办教师对侵犯继续教育权利所提出的申诉事项。
第五条 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五类:
(一)教师专业技术培训;
(二)合格学历(含《专业合格证书》)培训;
(三)新教师培训;
(四)教育科研培训;
(五)第二学历或者高一层次学历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应当通过进修院校、普通中等或者高等师范举办的进修班、卫星电视教育,以及函授、自学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教师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连续五年内,中小学和幼儿园二、三级教师,应当接受240学时的进修培训;一级教师应当接受320学时的进修培训;高级教师应当接受500学时的进修培训。
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课时各占一半。
第八条 新分配担任教学工作的院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一)中等或者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
(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培训外,还应当通过自学或者进修,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法等师范专业课程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学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申请参加第二学历的进修。
小学优秀青年教师,由所有学校推荐,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参加高等师范专科的进修,毕业后仍回小学任教。
第十条 教师进修院校应当组织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理论、教育科学、教育思想、教学方法和新教材的学习研讨,学习、研讨时间计入本人进修课时。
第十一条 全区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宁夏教育学院承担(部分学科由普通师范院校或者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由师范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档案,由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统一管理。教师参加学习的思想表现、考试成绩,由培训院校填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继续教育结业登记手册》,并由教师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教师完成继续教育所规定的课时经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是教师评聘(普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和新教师转正定级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从师范教育补助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
各市、县应当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经费,逐步改善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条件,充实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教师继续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帮助教师解决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其学杂费、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凡连续五年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教师所在单位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对在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学习,致使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教师,有关部门不予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或者转正定级。教师个人还须承担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厂(场)矿企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迅速推进我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北发[2001]37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权负责管理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均可入园。

二、税 费

第四条 园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外,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份,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日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中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第九条 对在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园区管委会归口代为收缴,定期与有关部门结算。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上交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管委会统收统支。

第十三条 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动态公布《北海市企事业单位应收费用目录》(属国家、自治区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

第十四条 园区成立收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园区企业减免费用执行情况。

三、用 地

第十五条 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在园区的开发标淮厂房、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项目,免交报建费用。

第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用地价格由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高新技术含量高低等因素确定。报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十八条 园区外企业迁入园区兴建工业项目,可与园区管委会等值置换土地,置换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管委会可以利用置换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四、服 务

第十九条 对园区项目建设实行“—站式”服务,特事特办。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通过园区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并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为优惠,按最优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08]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油菜秋冬种在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促进油菜生产恢复发展,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提出了《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的方针,在油菜主产区建立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重点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直播技术和油菜机械化联合收割技术,加强农机化与农艺技术的集成配套,建立健全全程机械化生产工艺,形成以机械化为支撑、区域适用性广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实现油菜机械化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的宣传、培训,组织跨区作业、订单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扩大机械化生产作业范围和规模,示范带动油菜生产机械化的发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

  2009年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30个,新增油菜机械化种植面积2.5万亩,示范带动全国新增油菜机械化面积100万亩。各油菜主产省也要建立一批省级油菜机械化生产工作示范试点。示范县(点)主要依托农机大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立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完成技术集成配套,确定适合当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并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和推广,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步伐。

  三、开展试验示范

  当前要结合秋播工作,以2008年启动实施的10个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和申报2009年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的地区为重点,做好油菜机械化直播的试验示范工作,为推广油菜机收奠定基础。

  要科学确定播期及茬口。选择茬口较早的地块,田块地表要平整,前茬作物留茬要短,田块表面无过量残根茬等,要保证畦面宽度及田头距离,供播种机正常作业。前茬为稻作的土壤要适当日晒。长江中下游地区直播油菜的播期应控制在10月底以前,适期尽早播种。

  要合理施用基肥和选用品种。根据农艺要求施用基肥,合理计算基肥的施用量,机播时侧深施肥,或机播前均匀地撒施田间。采取种肥混播方式施用基肥的,宜选用吸水性差的颗粒肥料。选用适宜机械化收获的高产“双低”品种。

  要规范作业标准。直播油菜一般每亩以2-2.5万株为宜。播种量随播期的推迟适当增加。播种作业前检查各传动运行部位。播深一般控制在5-10mm。播种机田间作业行走一般采用从田块中间左右回转向外作业的外作法。机具作业时要保持直线性;油菜的边行靠沟要约有10-15cm的距离。

  要加强田间管理。播种结束后要及时清沟,土壤水分不足要补水。齐苗后至长出第三片真叶时进行查补苗,一般每平方米30—40株苗。杂草较多的田块要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腊(苗)肥施用时间要适当提早。病虫害防治应根据当地植保部门建议和提供的药剂配方和防治时间有针对性防治。

  四、推进技术创新

  目前大多数油菜播种机和部分收获机械已趋于成熟,基本符合油菜机械化生产要求。各地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和生产企业进一步熟化油菜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主攻薄弱环节,提高机械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油菜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农机部门要与种植业部门加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品种选择、茬口安排、病虫害防治和作业规范制定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机与农艺技术的紧密结合,形成技术可行、效益明显、农机农艺紧密配合的油菜机械化生产栽培技术体系,制定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不断提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应用水平。

  五、强化培训宣传

  要认真组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对机具操作等技术要领的掌握,确保技术应用到位率。要以农机大户和油菜种植大户为重点,按照“工作到户、服务到机、指导到田”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服务,让农民放心大胆应用机械化技术从事油菜生产,确保试验一块成功一块,影响一方带动一片。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社会服务

  要坚持走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路子,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科技示范户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油菜生产机械化推广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抓好油菜生产农机作业市场的开发,发挥市场配置农机资源优势,引导农民开展订单作业、耕种收一条龙服务、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方式提高机具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探索形成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油菜主产区农机部门和各油菜主产县要成立油菜生产机械化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大油菜生产机械的购置补贴力度,引导农民和各种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为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争取农业、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打好油菜生产机械化这场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