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地质局政工组关于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年在原地质部所办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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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地质局政工组关于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年在原地质部所办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复函

国家计委地质局


国家计委地质局政工组关于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年在原地质部所办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复函
国家计委地质局


复函
陕西省地质局政工组:
你单位如有同志一九五六年六月~一九六○年到原地质部各种技工、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在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九五六年~一九六○年原地质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先后办了许多干部、技工学校、训练班,培养行政管理干部、技工、师资等。学生来源:主要根据中央下达地质部培训计划指标,到各省招收社会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在职职工选送;从中技毕业生或中技肄业生中
抽调的。学习期为一年左右,其待遇除在职学习领取原工资外,其他是享受助学金或生活费(18.36元左右)。
一九五七、六一年因国家经济计划任务压缩,这些学校训练班就停办了,学员有的回原单位,有的分配了工作,有的继续学习(报考中专)。
学员在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前,仍应按全总(58)保险字第342号文件规定执行,除在职职工由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学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原单位支付工资或离职学习按本人工资的百分比领取助学金的,在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或计算为一般工
龄,其他应按二、三、四条执行,即: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特此函告,请做好本人思想工作。



197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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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3]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 四月二十九日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


  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


  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


  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四、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的认定:


  以被用工者与企业签定经区劳动部门审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申办的社会保险帐户为确定依据。


  五、审核:


  由企业(每年度元月份)向区经贸发展局领取审批表填报,送区经贸发展局汇总。区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和经贸发展局会同审核。


  六、资金:


  由区财政专项拨付。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都必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招收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与外来工同样的社会保险政策。


  2、企业招收本区城镇居民就业的可参照享受培训费补助和奖励。


  八、本办法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印发

关于印发《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9〕18号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经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八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三、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执行期限
   对再生资源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审核审批权限
   按照《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州、矿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由各县(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复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终审工作由专员办负责受理,并按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五、申报资料
   申请退付再生资源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每次申请退税时必须向所在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向县财政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退付某一时期再生资源增值税的正式申请文件(一式三份,A4规格纸打印,无文件编号或手工抄写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后附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
   2、《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查(记录)工作底稿》(附件1)。
   3、《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件2)。
   4、《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3)。
   5、《申请退付增值税入库级次核对表》(附件4,须持《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当地收缴国库审核签章)。
   6、《XX年X_X月增值税审核汇总表》(附件5)。
   7、《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附件6)。
   8、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待专员办终审并批复后,由申请人将当地国库加盖印章的《收入退还书》第一联返回专员办后,专员办在《税收缴款书》原件上加盖“税款已退还”印戳再退回申请人)。
   9、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各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0、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11、申请退税所属期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
   六、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根据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纳税人一律按季度申请办理退税。
   七、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报: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州、矿区)财政局初审,“省直管县”所属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报送县(县级市)财政局初审。
   (二)初审:市(州、矿区)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必须落实专门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对报送资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及时督促申请人补报相关资料或退回申请人重新报送,直至相关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应以函件形式正式向申请人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出具初审意见的申请报告所附报的数据、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全责,重要数据和相关重要附件的复印件必须与原始资料核对一致。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人是否同时具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四项基本条件。
   (1)有无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2)有无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
   (4)有无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查(记录)工作底稿》(附件1)填报是否准确。
   (4)《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件2)填报的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账、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数字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5)《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3)填报的相关资料、数据是否与《税收缴款书》一致。
   (6)《申请退付增值税入库级次核对表》(附件4)是否经收款国库审核盖章,填报的数据是否与《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3)数据一致。
   (7)《XX年X_X月增值税审核汇总表》(附件5)所填报的有关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账、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其它附件相关数据一致。
   (8)《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附件6)填报的各月份“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有关账户记载的数据一致。
   (9)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各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无税务征收机关加注“查补税款”字样的《税收缴款书》,(“查补税款”一律不予退付)。
   (10)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各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是否齐全,有关附件所填报的数据是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一致。
   (11)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负责初审的市(州、矿区)、“省直管县”财政局在开展初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各项规定,深入现场实地审核申报人第一次申报退税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和申报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收入是否不小于全部销售收入的80%,并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书面申明的内容。对经查实不符合退税条件和与申报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专员办,由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予以处理。
   (三)复审:省财政厅的复审工作岗位设在税政处。省财政厅在收到市(州)、县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复审工作的内容和要点除了基本相同于初审外,应着重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审工作是否规范、初审确认的重要数据和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审。对复审发现的一般问题和疑问,要及时与初审人或申报人沟通,弥补和纠正初审工作所遗留的一般问题,同时要及时指正初审工作欠规范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问,可深入现场复审,或发回初审财政部门重申。
   (四)终审、批复:终审工作岗位设在专员办一处。专员办应在收到省财政局厅出具的复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向申请人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向市(州、矿区)、“省直管县”财政局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和申请人。
   终审工作的内容和要点基本相同于复审,应着重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复审工作是否规范、初、复审确认的重要数据和签注的初、复审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审。对终审发现的一般问题和疑问,要及时与初、复审人或申报人沟通,弥补和纠正初、复审工作所遗留的一般问题,同时要及时指正初、复审工作欠规范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问,可深入现场复查,或发回初、复审部门重申。
   (五)申请资料的传递:从初审、复审到终审过程的资料传递和批复文件的下发,均通过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邮件方式进行,谢绝申请人直接来往复审、终审财政机关。
   (六)国库办理退库:市(州、矿区)、县(市)财政局收到专员办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后必须及时送达当地国库,由当地国库按照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划分退库级次(中央级75%、地方级25%),将应退税款直接划转到申请人开设的银行账户。
   八、廉政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的退税审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牢固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观念,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刁难申报人。不得收受申报人的馈赠礼品,更不得借审核、审批的权力,指使或暗示申报人办理非退税业务以外的其它任何个人事宜或索取申报人的钱物。若发现各级财政部门的退税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查(记录)工作底稿》(附件1)(略)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件2)(略)
   3、《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3)(略)
   4、《申请退付增值税入库级次核对表》(附件4)(略)
   5、《XX年X_X月增值税审核汇总表》(附件5)(略)
   6、《XX年X_X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附件6)(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8、《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