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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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
省委
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
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
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
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严重
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买、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劳动力经纪人队伍,鼓励领头人率领输出,亲友连带输出,专业部门向国外输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职业介绍网络,把劳务输出引向合理有序的轨道。加强劳务输出政引
导、信息咨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务输中出现的问题,保险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输出人员素质。与此相适应,改革户籍制度,对在县(市)及县以下城镇购有住房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并交纳一定数额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务工经商户,所在县(市)、镇政府,应批准其为城镇户口,纳入正常的户籍管理。
各地都要十分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发展农村经济。继续抓好农科教统筹;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支持和吸引本地或外地科技人员到农村任职、兼职,或进行技术承包,兴办民营科技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用技术的培训,开展多种有偿服务,促使科技成果商品化

二、重视农村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抓市场就是抓生产。全省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远期合同市场,积极引进期货交易机制。各级政府都应根据当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建市场,实行
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贸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要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市场软硬件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
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办好龙头企业;二是建好生产基地;三是协调好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四是加强引导和协调,给予政策和贷款扶持。对有条件的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的外向型企业,省里将予申报外贸经营权。
引导农民发展自我服务组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一是建立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各地自定),行使生产服务、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等职能。二是建立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技术、
信息、生产、储运、销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三是大力培育推销员和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纽带作用。
乡镇农、林、牧、渔、农经、农机、水利的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机构,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设在乡镇为农民、农业直接从事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保持这些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并且随着财政收入增长不断增加经费支持。
各级供销社要深化改革,强化“民办”性质,进一步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与农民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尤其要建立起以骨干农副产品为龙头的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联合服务组织;突破行业界限,扩大服务范围,兴办实体,综合开发,综合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充分发挥其明晰产权、集聚资金、优化结构、转换机制、能人效应等作用。今年新办乡镇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原有的集体企业和挂靠企业也可用这种形式加以改造和规范。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也适用于国有、集体所有山林和荒山、荒水、荒
滩、荒地的开发,以及乡村集体农林改造场经营机制的改造、农村市场建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等。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都应积极推行股份制。
推笔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技术复杂的工作,各地要注意培训人员,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在产权界定、股类设置和股权确定中,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不能变相划拨集体或个人财产;要建章立制,规范各方行为,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通过逐步完善的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企业推向规范、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
四、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
发展农村经济要注意商品农业与乡镇企业一起上,针对国内外市场需要,当地适宜什么就发展什么。一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实现粮、经、饲三元结构;二是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加速发展林果业、畜牧业、水产业,增加林牧渔业收入;三是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提高二、三产业比重。
在发展商品农业方面,县(市)政府在宏观上要把握当地优势,选择自己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发展规模经济,不断提高产品知名度,以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发展乡镇企业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抓住机遇,继续坚持高效快速发展;二是继续坚持多轮驱动,积极兴办村办企业,壮大村级集团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三是提倡易地办厂,新办或成型企业尽可能进入工业小区,使企业逐步
由分散走向集中,并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的培育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我省的城镇化水平。
五、加强对农业的领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并且又是弱质产业,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在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尤须关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保护基层干群的积极性。地、市、县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农村工作。要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协调、管理
、服务、指导作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应加强力量,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在目前财政信贷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今后每年财政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真正向农业倾斜。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以上,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10%以上,同时要按时收
回农业贷款。各地要继续按国家规定,从农副产品经营中征收各项技术改进费,切实抓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要重点扶持农用工业发展,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
省及各地从今年起,将粮食价格放开后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保证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保护价标准。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等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以稳定农业。
省、地(市)、县都要建立信息网络,逐步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网,并进入国际农产品信息网,及时反映国际、国内大宗农产品行情,通过各种渠道进村入户,用以指导农业生产。
为防止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和无序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者,市场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干扰,撤除除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外的检查站等各种壁垒
和封锁,清理路卡,逐步形成全方位开放、统一有序的大市场。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把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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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适用缓刑应当具备的条件

陶改华


  “请法庭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这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最爱说的一句话。那么,适用缓刑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说明,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这表明缓刑适用的对象都是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管制本身就是放在社会上执行,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故管制犯不适用缓刑;
  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其犯罪情节必须是比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服法的;
  3、禁止性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军人,不是犯罪军人或者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3、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即适用缓刑概括归纳为: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荔浦县人民法院:陶改华13878361816)

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建设部


商务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4-01-29 15:42


               商建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商委、贸易合作厅、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建设厅:
  为推动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原国家经贸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3]83号)。目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已基本制订完成。为了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商业网点规划要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优化市场布局和调整市场结构为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商业网点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商业网点规划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人口分布、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配合,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现有商业网点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不搞形象工程,避免贪大求多和重复建设,并要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相结合。要体现大力发展各类新型零售业态,调整、提升和规范传统零售业态的要求。商业竞争不够充分的地区要增加商业网点,竞争过于激烈的地区要控制新增商业网点。要根据不同商业区域的特点,合理规划批发、零售、物流基地布局以及各类零售业态。
  (四)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的生存发展相结合。大型商店在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如任意发展,将影响中小商店的生存。大型商店特别是大型超市所售商品价格低、品种齐全,而中小商店贴近居民社区、购物便利。为了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应合理规划大中小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大店与中小店铺之间协调发展。
  (五)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制订商业网点规划既要体现政府社会管理意图,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要真正发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减少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的作用。
  三、规划内容
  (一)规划范围:大型零售商店、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
  (二)规划重点:一要摸清现有各类商业网点状况,并制作现有网点分布图表。二要根据以上原则,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期内商业网点发展的总规模、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在空间上,着重对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郊区城镇商业和专业特色商业街进行规划。在结构上,结合空间布局对各类商业流通设施和零售业态进行合理定位。构筑布局和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市场格局。
(三)详略程度:历史比较悠久,城市格局已经基本定型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详细、具体一些;城市格局尚未完全定型、商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城市,规划可以相对原则一些。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省、自治区商务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领导,掌握规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切实负起指导、督促、检查的责任。各地级城市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落实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班子,充实力量,专人负责,并争取本地区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业网点建设涉及城市商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消防等多个部门。各地级城市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组成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班子,同时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科学组织,保证质量。商业网点规划涉及经济、贸易、人口、建筑、文化、历史、旅游等多学科门类,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要深入实际,搞好现有商业网点普查;采取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市民的意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力戒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四)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制订商业网点规划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商务和城乡规划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完成,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商务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报送工作进度,并在年底前将各市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建设部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