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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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发[2006]36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经省交通厅研究通过,现发布实行。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等级公路的新建、改建、独立大中桥、隧道、沿线服务管理设施及养护大修等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应由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主持。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的范围为: 
  (一)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2000万元以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三)县道20公里以上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 
  (四)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的大桥和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五)中央投资的国防(边防)公路。 
  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省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范围之外的所有新建、改建、大修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结果应报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按主体工程、交通机电工程、沿线服务管理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图纸;经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资料及有关单位的质量管理资料。 
  第二章  交工质量检测 
  第八条 交工质量检测由阶段质量检测和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阶段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按附件一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二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内业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一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按附件二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内业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 
  第九条 阶段质量检测需具备的条件 
  (一)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独立抽检评定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 
  (四)工程技术控制点保护完好; 
  (五)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条 阶段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独立合同段路基工程全部完工或全部路基工程完成50%以上,并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阶段质量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阶段质量检测后,在8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据项目阶段质量检测意见。未经路基工程阶段质量鉴定的工程项目,不允许进行路面工程的施工。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关键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关键项目”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第3.2.1条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的“关键项目”施工完成,各项目业主应在抽检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视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监督进行质量抽查。监督抽查的数据和备案的抽查结果将做为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完工质量检测需具备的条件 
  (一)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独立抽检评定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 
  (五)竣工文件第三、四部分编制完成; 
  (六)工程技术控制点保护完好; 
  (七)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二条 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工质量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后,在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据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交工质量检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返工、整修、整理,达到设计和有关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交工质量检测。 
  (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中的基本要求。 
  (二)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 
  (三)内业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伪造、涂改检测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 
  (四)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评定不合格;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有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有严重空洞;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高填方严重沉陷变形、高边坡有失稳等现象。 
  第三章  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需具备的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程报告(项目法人工作报告、设计单位工作报告、施工单位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四)竣工文件全部编制完成; 
  (五)自然环境满足外业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检测后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据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鉴定方法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一)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十九条 质量鉴定评分方法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评分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分。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以鉴定检测数据和监督抽查数据中的合格点数除以总点数,确定抽查项目的合格率;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鉴定检测合格点数(包括监督抽查合格点数) 
  抽查项目合格率= ——————————————————                              ×100 
            鉴定检测点数(包括监督抽查点数)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内业资料审查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 内业资料扣分 
              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部工程,经加固、补强,满足设计要求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所属任一个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三)合同段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所属任一个单位工程(合同段)不合格,则该合同段(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体检测频率和项目 
  (一)工程实体检测频率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采用贝克曼梁双车道每公里80点);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每合同段开挖检查5-10个断面;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采用贝克曼梁双车道每公里80点);路面厚度每车道连续检测或双车道每公里2点;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二)工程实体检测项目按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除本细则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附件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科研和新技术应用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如下: 
  (一)内业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二)内业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归档,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三)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减2-4分; 
  (四)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图片)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应齐全、完整、连续。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五)施工过程中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应齐全、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应有效、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七)施工单位针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施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应合理、详尽。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八)设计变更资料内容齐全。不符合要求时,减1-3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附件一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监督抽查的数据用于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应为具有代表性的随机取样数据; 
  (二)与鉴定检测段落位置不重合; 
  (三)未因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合格率偏低而进行返工或整修。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 
  附件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附件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格 
  附件四:鉴定申请格式 
  附件五:检测意见格式 
  附件六:检测报告格式 
  附件七: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 
  附件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附件九: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综合评价表 
  附件十一: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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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100件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废止《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等8件规章。同时对适用期已到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等8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
1.本溪市宣布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2.本溪市宣布失效的行政规章目录
                           市长 冮瑞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


  赵紫阳总理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切实管好用好计划安排的投资,保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并宣布了五项规定。为了切实地贯彻执行这一决定,现作以下几项具体补充规定:


 一、 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务院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的规模,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自筹投资、银行贷款安排的投资、利用外资以及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准超过。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再追加投资和项目。个别必需追加的,应经国家计委负责统一平衡后,报请国务院审批。此外,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批准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 各地区、各部门自筹投资的来源必须正当,超过批准自筹投资指标的要加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方和部门的机动财力、各种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必须在完成认购国库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任务后,先保证正常开支和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筹基建。严禁用任何形式向银行摊派投资贷款,严禁挪用流动资金、乱摊成本或者截留上交的财政收入作为自筹投资。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应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确实正当、落实的,专户存入建设银行, 实行先存后用, 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和监督。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下达自筹基建计划时,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会签。
  各地区、各部门的自筹基建投资凡突破国家批准计划指标的,按其超过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由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分别从他们的预算拨款或
银行存款中核扣,并由国家计委统一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三、 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拨款和发放贷款。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相应的财政拨款计划和信贷计划进行拨款和发放各种投资贷款。银行必须将贷款余额增加数和贷款发放数,同时纳入信贷计划,并按发放数当年的实物工作量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国银行承办的外汇贷款项目,也要纳入统一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原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的扩建工程,除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项目和国家计划规定的个别项目以外,必须有30%的自有建设资金存入银行,才能申请贷款。一个项目一般只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或者由一家银行为主承办联合贷款业务。
  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所吸收的资金,从哪个银行转出来的,仍转回哪个银行。今后,信托投资业务,一律并入银行信贷办理。经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 其全部资金活动, 都要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和其它部门一律不准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银行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的贷款,应当实行差别利率和不同的还款期限的办法,鼓励能源、交通建设,发展短线产品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限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重复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建设银行于一九八三年一季度提出,报国务院审定。


 四、 基本建设要保证重点,技术改造要注意搞活。国家重点建设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要切实保证、使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按计划建成。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 改扩建的生产性建筑面积 ( 单项工程),一般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按基本建设管理。其余部分,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及省辖市的计委会同经委审批。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小改小革或厂房、宿舍的更新改造所需的资金,可从存入银行的折旧基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核定),自行安排。
  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和搬迁,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开拓延伸,市政工程维护,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航道和公路桥涵养护,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用简易建筑费搞的简易仓棚等,以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 加工工业和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及措施项目,要经省、市、自治区和归口部门联合审批。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引导用于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防止加工工业的重复建设和耗能高的产品的盲目发展。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品的定点规划,并要按照产品归口管理范围,加强对市场产需变化情况的预测预报。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对于加工工业产品和耗能高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除大中型项目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外,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必须由省、市、自治区和产品归口部门共同审批联名下达。当前需要控制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棉纺锭、毛纺锭、 化纤原料与抽丝、
纺织机械、纺织器材、 汽车、机床、农机、内燃机、轴承、电机、电视机、 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缝纫机、 自行车、手表、卷烟、酒、原盐、塑料和橡胶的
加工制品、油漆、农药等。


 六、 加强财政、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贷款的审查监督。对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不正当,不符合国家建设方针,搞加工工业重复建设的项目,以及以更新改造名义搞新建扩建的, 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向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财政、 银行、 计划部门及时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必须严格忠于职守,如有渎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