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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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疆昊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过程中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商[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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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补充事业经费不足。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三)业余无线电台;
(四)对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暂免征收,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第七条 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新闻部门等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频率占用费。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减半收取。
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八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收入,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年底决算多余部分上缴财政。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将全省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省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物价、财政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费在不高于附表标准范围内,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附表: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
| 项 目 | 频率占用费 |注册登记费| 设备检测费 | 说 明 |
| 标 准 | (元) | (元) | (元) | |
|设备类别 | | | | |
|----------------|------|-----|-------|---------|
| 无 线 话 筒 | | 5 | | 1、无绳电话 |
| |------|-----|10~15/台|的频率占用费一次 |
| 无 绳 电 话 | 20 | 5 | |性收取。 |
|----------------|------|-----|-------| 2、频率占用 |
|甚 | | | | |费计算方法: |
|高 |3W以下(含) | 40 | 10 | | |
|频 |-------------|------|-----| |T=N×E×F |
|、 |3~5W(含) | 50 | 10 | |(T:应征收频率占|
|特 |-------------|------|-----| |用费总额; |
|高 |5~15W(含) | 70 | 10 |10~90/台|N:表中所列收费 |
|频 |-------------|------|-----| |基数×频点数(微 |
|无 |15~25W(含) | 100 | 10 | |波波道数) |
|线 |-------------|------|-----| | 设备数+1 |
|电 |25~50W(含) | 150 | 10 | | ×----- |
|台 |-------------|------|-----| | 2 |
| |50W以上 | 250 | 10 | |E:修正系数。根 |
|--|-------------|------|-----|-------|据不同地区电台分 |
| |5W以下(含) | 40 | 10 | |布情况确定,最高 |
| |-------------|------|-----| |值取1.5; |
|长 |5~15W(含) | 70 | 10 | |F:表示因数,根 |
|中 |-------------|------|-----| |据不同频段占用情 |
|短 |15~150W(含) | 120 | 10 | |况确定,最高值取 |
|波 |-------------|------|-----| |1.5。 |
|电 |150~500W(含) | 250 | 10 | 10/台 | 3、设备检测 |
|台 |-------------|------|-----| 至 |费。根据检测内容 |
| |500W以上 | 400 | 10 | 200/台 |工作量大小、技术 |
|--|-------------|------|-----| |上的难易程度在给 |
|传 |5W以下(含) | 300 | 10 | |定范围内选定。 |
|呼系|-------------|------|-----| | |
|发统|5~25W(含) | 400 | 10 | | |
|信 |-------------|------|-----| | |
| |25W以上 | 500 | 10 | | |
-------------------------------------------------

-------------------------------------------------
|遥速|15W以下(含) | 80 | 10 | | |
|控测|-------------|------|-----| | 4、表中未包 |
|遥距|15~50W(含) | 110 | 10 | |括的设备(包括没 |
|测电|-------------|------|-----| |有广告费收入的电 |
|测台|50W以上 | 200 | 10 | |视差转台、广播转 |
|--|-------------|------|-----| 20/台 |播台)可参照表内 |
|雷 |10KW以下(含) | 400 | 10 | 至 |相似类别收费。 |
|达 |-------------|------|-----| 400/台 | |
| |10KW以上 | 500 | 10 | | |
|--|-------------|------|-----|-------|---------|
|微卫|60路以下(含) | 100 | 10 | | |
|波星|-------------|------|-----| | |
|收地|60~300路(含) | 200 | 10 | | |
| | | | | | |
|发球|-------------|------|-----| | |
|信站|300~960路(含) | 300 | 10 | | |
|设 |-------------|------|-----| | |
|备 |960路以上 | 400 | 10 | | |
|----------------|------|-----| | |
|电视、广播台 |10分钟最低| 10 | | |
|(含差转、转播台) |广告费 | | | |
-------------------------------------------------



1992年4月20日

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宣政〔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宣城市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为鼓励企业上市,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4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宣城市域的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政策条件;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和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二条 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规定除支持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外,还支持企业借壳、海外上市。
第三条 在税收上对企业上市予以支持。
(一)对企业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他税款,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二)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由受益财政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三)企业因上市需要在改制辅导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同意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0%的环比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贴给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年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上对企业上市予以支持。
(一)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入财政专户后,按其数额的 20%-50%补贴给企业,作为政府支持企业生产建设资金。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
第六条 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主动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金融支持;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等。
第七条 对企业上市前期发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与券商签订了辅导协议的企业补贴50万元,对证监会决定受理其发行申请文件的企业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投于我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实施奖励。
(一)对在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若企业上市费用(发行费用)的10%超过以上奖励额度,则按上市费用(发行费用)的10%对企业实施奖励。
(二)对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的企业,按募集资金净额千分之二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市财政给予国内首发上市企业60万元奖励,给予海外上市、借壳上市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实现一户企业上市,市财政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20万元。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贡献突出的市金融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市直有关单位,奖励10万元。把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目标考核的加分因素。拟上市企业引入的战略投资额按两倍计算为招商引资,并按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办(上市办)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为企业上市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上市过程遇到的特殊问题报市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市的企业,经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政策。已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所享受的利益,拟上市企业要及时退还财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