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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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运动营养食品指为适应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的生理、代谢需要或某些特殊营养素的需求,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调制的食品或营养补充食品。为了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现制定以下关于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不同食品类别的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相同或相近类别的食品。

二、营养强化剂:建议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附表)中规定执行。

附表: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营养强化剂名称a
使用范围
强化量b

维生素A/(μgRE)
运动营养食品
120-1000

维生素D/(μg)
运动营养食品
1.5-12.5

维生素E/(mgα-TE)
运动营养食品
2.1-150

维生素K/(μg)
运动营养食品
20-100

维生素B1/(mg)
运动营养食品
0.2-20

维生素B2/(mg)
运动营养食品
0.2-20

维生素B6/(mg)
运动营养食品
0.2-10

维生素B12/(μg)
运动营养食品
0.4-10

维生素C/(mg)
运动营养食品
15-500

叶酸/(μg)
运动营养食品
60-400

烟酸/(mg)
运动营养食品
2.1-30

胆碱/(mg)
运动营养食品
75-1500

生物素/(μg)
运动营养食品
4.5-100

泛酸/(mg)
运动营养食品
0.8-20

钙/(mg)
运动营养食品
150-1500

钾/(mg)
运动营养食品
300-3000

镁/(mg)
运动营养食品
53-500

铁/(mg)
运动营养食品
2.3-25

锌/(mg)
运动营养食品
1.7-25

硒/(μg)
运动营养食品
7.5-150

铜/(mg)
运动营养食品
0.3-1.5

碘/(μg)
运动营养食品
22.5-100

锰/(mg)
运动营养食品
0.5-3.0

磷/(mg)
运动营养食品
105-1000

左旋肉碱/(g)
运动营养食品
1-4

牛磺酸/(g)
运动营养食品
1-6


a:营养强化剂的来源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批准的营养素来源

b:强化量以运动员的每天营养素摄入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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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各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严防涉外金融诈骗的通报

外汇管理局


关于请各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严防涉外金融诈骗的通报
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中央级金融机构:
最近,我局发现一起涉外金融诈骗案件,案件中出现的我局对外担保批文、中信宁波分公司对外担保函、中信总公司的对外反担保和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的对外付款承诺均属伪造,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我局要求各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对所辖内机构的对外举债和对外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大对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宣传力度,严防涉外金融诈骗案件发生。



1995年5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