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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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95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机关,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业协会、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农贸市场、摊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项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第六条 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本、价目表、价格牌、公示栏、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制作。同一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方式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明码标价应当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指行业主管单位或本经营场所、本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第八条 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项目。
  不宜使用标价签的小商品,经营者应当逐件标明价格。
  第九条 降价销售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标价签统一为黄色,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期限等项目。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交易记录和票据等有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条 经营场所全场或降价区同幅度降价销售的商品,可在原标价签上使用降价胶贴标明现价,使用统一方式标明具体的降价幅度、期限及降价原因。
  第十一条 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服务区域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等应告知的有关事项。
  经营者提供上门服务的,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用户选择、查询。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商品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经营者需要变更标价签的标价项目或使用其它特殊标价方式的,需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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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局属各单位:
在贯彻今年年初全国广播影视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过程中,各单位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实现今年年初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继续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特别是基层网的建设,以确保扩大有效覆盖任务的完成。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覆盖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广播电视网络的完整,确保中央政令的畅通,各级网络的产权、经营管理权必须掌握在广播电视部门手中。因此,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对各种出卖、转让网络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
三、为了促进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资金。筹资方式以系统内融资为主,可以采取自有资金滚动、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采用合股方式融资建设的网络,必须由广播电视单位控股,按照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报批。其中,县级的
广播电视单位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单位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在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管理上,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管理,要继续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与管理,必须确保广播电视的政治性、公益性。各级有线电视网络都要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各套广播电视节目。
3.在目前网台一体的管理体制下,有线电视播出前端必须设在有线电视台,保证有线电视台对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服务业务的编排播放权;有线电视节目套数和频道的设置、增减、更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网络不得自行开办节目。
五、广播电影电视经营单位的股票上市问题,因有本身的特殊性,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都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同意。正在筹组的中国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总局将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1998年5月7日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从事新药开发咨询或兼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从事新药开发咨询或兼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2月20日)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
自我部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以来,委员们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积极参与新药审评工作,为保证新药安全有效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新药研究开发工作的发展,药品审评委员会的任务及责任越来越重,对委员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反腐倡廉的新形势下,维护卫生
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确保药品审评的公正性、科学性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加强委员会的组织纪律性,更好地开展新药技术审评工作,我部决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除本职工作外,担任下述职务的委员应主动辞去,凡不能做到者,请向我部提出退出委员会的申请:
一、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兴趣,已专门从事新药研究开发有酬咨询事务,或担任咨询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者;
二、在国内外医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委员所在单位除外)兼任技术顾问或类似职务者。
如继续留任并兼任上述职务,又未向我部提出退出委员会者,我部将予以解聘。希望各位委员继续发扬药品审评委员会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精神,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199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