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4:35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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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第122号


  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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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4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2001年5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省级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协助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利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 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工程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批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第七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工作。具体成员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地震安全性评定结论未通过省级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施工。

  第九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审批的评定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省内审批或国家委托审批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按照上述要求确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见附表。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财政、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审批的评定结论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十六条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针对近期部分能源、资源和大宗商品供应不稳定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为维护工业生产秩序平稳,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目前已进入工业生产旺季,同时也是冬季采暖和用电、用煤高峰期,经济运行协调保障任务十分繁重。针对近期部分能源、资源和大宗商品供应不稳定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为维护工业生产秩序平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重要工业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要加强重要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产、销、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供需动态,组织好食用油、食糖、化肥等生产,有效增加供给,尤其是临近元旦、春节时,要根据节日需求特点组织引导企业安排好节日产品的生产供应。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对企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保障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正常运行。

  二、切实抓好工业领域运行要素保障协调。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运行要素保障协调,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用能和运输需求,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保障榨糖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和甘蔗运输用柴油,不得拉闸限电。坚决抑制节能环保不达标的部分高耗能企业不合理的用能需求。在目前钢材、水泥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大幅攀升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防止一些被关停的落后产能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巩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成效。要继续帮助企业拓宽纺织原料供给渠道,鼓励化纤企业加快生产、增加供应,弥补棉花短缺。

  三、切实抓好工业应急协调工作。要完善工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今冬明春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业产品的组织准备工作。强化民爆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针对春节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

  四、切实抓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扎实推进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结合专项治理,推动清理和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生产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