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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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92>110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持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圆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先例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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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保障国际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架构保护措施是指对国际交换设备、国际传输设备、国际传输线路等通信设施、设备所采取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保护措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隐患,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国际通信业务节点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量集中且国内传输资源丰富的节点上,国际通信业务节点所在地应当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确保国际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业务节点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安全保护。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合理分配国际通信业务量,尽量均衡不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间的网络负荷,任一城市的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疏通的语音、互联网业务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当不高于同类业务总量的50%。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针对国内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业务应当连接到不同的国际业务节点或设置安全备用路由,确保国内某一国际业务节点的故障不会影响该地区的全部国际业务。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针对国内去往业务量较大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应当分布在不同的国际业务节点上,确保某一业务节点故障时,避免去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业务受到影响。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只与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直达电路时,应当能够通过第三方转接疏通去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国际业务,避免去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业务受到影响。
  (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国内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相互配合,制定应急预案,当一方的国际通信网络出现严重故障时应当能够借助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网络疏通相关业务。
  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包括海缆登陆站、入境站、卫星地球站等)以及国际海缆、陆缆等国际传输线路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传输网络应当综合采用国际海缆、陆缆和国际卫星传输系统,形成不同的空间地理位置互补的国际传输网络系统。重要的国际方向应当不断建设完善多条海缆或陆缆,路由应当尽量分散。国际传输系统之间应当实现相互保护。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重要方向的业务应当分布在不同的国际传输系统上,通往重要方向的传输系统,应当具有一定的冗余容量,保证故障通信恢复使用。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至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应当至少具备两个物理路由,并应当能够通过国内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转接疏通国际业务,保证单点故障发生时国际通信业务不中断。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之间应当采用专用大容量传输系统或者通道来承载,传输系统的拓扑和物理路由安排设计合理,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单点故障发生时国际通信业务不中断。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的国际海缆系统在国内原则上应当实现两个登陆点登陆,系统原则上应当成环保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国际陆缆系统的跨境段原则上应当实现双路由保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或租用的国际传输系统资源应当结合业务情况安排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尽量避免在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易发区、张网捕鱼作业频繁区敷设海缆。已在上述区域敷设海缆的,应当建立陆上保护线路,优化海缆路由,并做好相关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预案、应急处置预案。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海缆保护的宣传和巡护,采用技术手段监测海缆保护区内渔船动态情况,避免渔业捕捞作业对海缆的破坏;应当定期对各海缆承载的语音及互联网业务通达国家方向、业务的均衡负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减少地震、台风等原因造成多条海缆损坏时对国际通信业务的影响。
  (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国际海缆登陆站之间建设陆上迂回路由,在其中一个登陆站或海缆发生故障时,通过陆上迂回路由将业务疏通到其他登陆站。
  第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业务和传输网络能力应当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其使用的国际传输网络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交换设备应当适时进行重要数据备份。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重视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网络运行安全和物理环境安全,做好相关国际通信设施的反恐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采取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措施,确保任一线路或设备发生单点故障时国际通信业务不能阻断。
  第六条 涉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通信的网络架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是各级土地调查数据汇总统计的基础,也是国土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开展,针对当前各地数据库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数据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数据建库的进展情况,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提高建库作业单位的技术水平。没有通过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建库作业单位,不得承担建库任务。同时,要对各县(市、区)行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培训,提高其对成果质量检查把关的能力。有关技术人员要通过参与建库工作,掌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方法,为以后数据库更新及应用打好基础。


二、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应统一组织有经验、业务精、技术强的专业队伍,或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专家,邀请调查经验丰富的基层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巡查,现场开展建库技术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建库中的问题。


三、加强专业队伍遴选


作业队伍的技术水平对数据库建设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各地要严格把关,选择能力强、业绩好、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参加本地区数据库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以省或市为单位,统一选择建库作业队伍,并做好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省级土地调查办要指导各地区建库作业队伍的遴选工作,定期开展情况摸排和质量考核。


四、加快软件选择


数据库软件是开展数据库建设的重要工具,全国土地调查办已公告了通过测评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供各地选择。尚未选择数据建库软件的地区,应尽快从通过测评的软件中选择适用于本地区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各地应尽可能选择统一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以便本区域的数据库集成和整合,并督促软件开发单位做好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加强质量跟踪和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数据建库质量的跟踪和检查,定期开展数据建库质量考核,对存在重大质量和管理问题的作业队伍,要进行公开曝光及清退处理。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发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是对各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进行检查把关,辅助作业单位及时发现错误,完善数据库成果的重要工具。各地应充分利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对本地区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数据库建设经验,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对在数据库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土地调查办要及时报我办。请各省(区、市)于12月15日前,将本省数据建库承担单位名单和选择确定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名单报我办备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