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6:05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6月22日 昆政发〔1989〕145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镇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昆明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县城,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而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指第二条所列征税区域范围以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下列办法计征:
  一、凡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市县(区)土地管理机关或其它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农村集体与城市全民集体两种所有制企业实行保底联营而没有申报的,按实际土地使用面积计征。
  四、已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若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的土地,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


  第五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分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地段等级划分中,按门牌所属的街道确定等级;十字路口或临几条街的地段,按门牌难以确定所属街道的,按所临街道中的最高等级确定。


  第六条 我市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须持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可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殡仪馆、火葬场使用的土地;
  八、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设施中的生产经营和出租用地。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为配合城市住房改革、在房租改革调整前,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城市居民住房用地暂不征收;
  十二、其它特别批准免税的土地。
  本条上述规定中: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公务及职工居住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出租房屋及其它用地以及影剧院、饮食部、茶室、照像馆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是指这些单位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用地,而这些单位的农付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办公用地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地和出租房屋用地,不属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以半年一次分期缴纳。一般情况下,上半年应在四月三十日前入库;下半年应在十月三十日前入库。今年的征收入库时间,由市税务局请示上级税务部门后确定。


  第八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如下规定办理:凡由市税务局一、二、三分局征收管理的市属以上国营工、交、商企业和盘龙、五华城区个体户,分别由一、二、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余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土地文件副本等项资料,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免依据。


  第十条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分级税额标准》由昆明市税务局与市土地管理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税务局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时间,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日





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阜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3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项,总分1000分。评审细则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另行制订。

第九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四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十五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阜阳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消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关于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研究

铜梁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正确认识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对牢固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公安信访 执法 工作研究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大特点和优势,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地位和形象。如何正确认识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预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妥善把握处置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客观表现,对牢固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体系,全面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
周永康同志指出: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绝不是简单地处理几个案件,他关系到我们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关系到我们能否打牢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衡量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尺度,就是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公平与正义。人民警察要坚定不移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心中有法,方能执法,心中有民,方能为民。因此,公安机关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执法中的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就得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入手,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第一要务,切实解决“冷、硬、横、推、拖”和“四难”等问题,增强公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二)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就要求共产党员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在公安队伍中,共产党员占近 70%左右, 如果党员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得到牢固确立,较好地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问题,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就会促进和整合公安队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开展公安信访工作,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刻体现共产党人的时代先进性,时刻解民之忧,思民之苦,行民之举,办民之事,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密切警民关系。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
(三)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罗干同志强调,要把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去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谋划,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推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信访工作作为体现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上升到衡量一个领导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因此,开展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执政能力建设,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针对不同时期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把信访工作的成败、群众上访次数的增减、是否真正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面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使党的执政方略更加完善、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树立共产党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显著标志。
加强公安信访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公安“大接访”活动,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指导思想、政策措施上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工作是否做实,问题是否解决,上访是否减少,群众是否满意”、“人人受到接待、件件得到处理”总目标的具体要求,树立“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政绩意识,集中解决一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切实消除和弥补执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因此,加强公安信访工作,是共产党人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标志。
二、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造成信访问题增多、集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特别是在新的发展时期,面临各种挑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观念上认识不到位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公正意识有偏差。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结果是程序违法的问题不断发生,屡屡败诉。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权利意识有偏差。目前,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问题时有发生,怕漏不怕错,离开保护讲打击,往往容易伤及无辜或忽视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重经验轻素质,工作态度有偏差。在工作中常常凭经验办事,办案取证大而划枝,不注重证据的正确搜集,不注重案件细节的仔细甄别。加之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实战工作能力,业务不熟,对政策法律知识把握不准,无法准确回答社会群众的上访问题。
四是重管理轻服务,宗旨意识有偏差。在公安工作实践中,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感情冷漠,责任心不强。
五是重权力轻监督,责任意识有偏差。当前,少数民警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有反感心理,认为监督是干扰办案,故意找茬,没事找事,持一种抵触情绪。同时,监督保障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执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不够,有的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追的不追,该究的不究。
(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上不规范
一是执法随意。一些民警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偏听偏信、降格处理、变更处罚措施等。
二是利益驱动。一些执法部门违法创收,有执法权力“商品化”现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推诿扯皮。个别执法部门对人民群众报的“小案”,常常采取推诿、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踢皮球”,推向基层或者其他部门。
四是取证草率。有的办案民警对证据该取的不取,该固定的不固定;有的甚至将物证、书证遗失掉;极个别的仅凭口供、证言就草率定案结案。草草取证,草草办案,草草结论。
五是程序违法。有的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不使用,口头“交待”;有的不仅随意扣押物品,还打“白条”;还有的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三)城镇和农村群防群治措施落实不够
一是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弱化。部分镇、村的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对当地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做到正确化解和排除,不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情报信息不准,帮教工作做得不够。一些对共产党执政居心不良者,特别是劳教、刑释人员,以及“法轮功”残余分子唯恐天下不乱,伺机作祟,煽风点火,挑起事端,制造矛盾,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合理疏散和引导农民再就业工作不够。特别是对企业改制下岗、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等问题,宣传发动做得不够,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很好解决,造成后遗症。
三、准确预测今后一个时期信访问题的趋势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等因素,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上访案件在一定时期仍然会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将大量存在。
(一)一些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往往会使一些信访案件久拖不决。
基层个别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同志,表里不一,避重就轻,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强调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但在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重视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擅长文字数据游戏,沽名钓誉,取悦上级,忽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轻描淡写,甚至不闻不问、束之高阁,导致人民群众久访不息。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低,对一些案件的处置留有隐患。
一些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培训,加之平时不注重主动学习,往往对常用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特别是在一些信访部门工作的同志,年老体弱、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往往凭经验办事、凭感觉执法,必然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三)执法环境影响依法办案,将助长信访案件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警难以摆脱“关系户”、“人情网”、“领导意思”的束缚,不可避免地把个人感情恩怨夹杂在执法办案之中,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造成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和处理,借题发挥,小题大做,到处投递上访信件,造成极坏影响。
(四)执法监督不力,致使错案屡禁不止。
一些监督部门工作作风拖沓,原则性、责任心不强,发现执法过错或是视而不见,或是轻描淡写,缺乏深究细查,一追到底的工作态度和监督意识;有的法制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不当,找不准问题的症结,不能依据相关法规发现违规执法现象,造成执法过错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追究。
(五)城乡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将更加突出。
在新的形势下,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等问题,由于配套的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跟不上,一时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不可避免的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消除,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四、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安信访活动作为化解警民矛盾的有效载体,应该成为解民忧、排民难、息民怨、消民怒、聚民心、鼓民劲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功能应该体现在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和协调上,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体现在改进警民关系上,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体现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上。所以,公安机关都要心中有民,忧民之所忧,保民之所安,乐民之所乐,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落到实处。
(一)认真对待,重视首访,严格受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