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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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7号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浙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
  (一)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浙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地)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组建事业单位应当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经批准组建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三)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一定的经费来源或者相应的资金;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前款第(五)项条件,但具备前款其他条件的,申请非法人的事业单位登记。
  第八条 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组建的文件;
  (三)经费来源证明或者资金信用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住所的权属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类别、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分支机构等。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换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被依法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注销登记报告;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债务清结证明;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以及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物价、统计、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职责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登记公告。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等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事业单位登记证》,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应当在原登记公告的报刊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设立帐号、银行贷款、税务登记、工商注册、收费许可、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人才招聘、车牌验证、工资基金、代码证书等手续时,应当出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审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组建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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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卫生法规,提高机关整体卫生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爱国卫生运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改进和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工负责,群众动手,综合治理,依法监督,规范管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爱卫会应由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爱卫办由专人负责,并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指导与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具体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考核标准等;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协调各部门与北京市及各区县爱国卫生工作关系,解决有关问题。
  各部门主要领导应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能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要保证专项活动经费的需要。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审议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批工作项目,并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各部门爱卫办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有措施、有总结、有成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活动,有宣传阵地和手段,资料齐全;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奖惩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坚持组织“周末卫生大扫除、城市清洁日”等群众性卫生活动;采取专群结合工作方法,抓好“除四害”工作落实;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所在地方政府的属地化管理。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系统化分级管理,对在京直属机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卫生规范标准
  一、环境卫生
  (一)室内环境卫生室内整洁,空气新鲜,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墙壁、顶棚、窗台、灯具、柜顶无尘土、无蜘蛛网,墙上无乱贴乱挂及残标,窗明几净。
  各种物品、文件、书籍摆放整齐。
  楼道整洁,无乱堆乱放。
  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监督员和明显禁烟标志,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二)室外环境卫生
  机关院内环境清洁优美,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等。
  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下水道排水通畅。
  车辆存放有序,标语、牌匾、报栏整洁美观,垃圾箱、果皮箱整洁。
  无暴露垃圾,无虫害孳生地和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违章建筑。
  应绿化面积的绿化达90%以上,花坛、花盆、绿篱、绿地内无烟头等杂物。设有卫生责任区和责任制,设卫生监督员。
  二、食堂、食品卫生
  (一)食堂卫生
卫生制度健全,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培训证、健康体检证齐全有效。
  食堂内外环境、操作间、餐厅整洁,周围无污染,无蝇、无鼠、无蟑螂及孳生地且防治措施有效。
  室内湿式清扫,餐厅地面、墙壁、门窗、桌椅清洁无油污,上下水道通畅。
  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的更衣、洗涤、通风、防腐、防尘、防蝇、排风抽烟、污水排放、密闭垃圾容器等卫生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有消毒设备且效果可靠,饭票定期消毒,垃圾、泔水存放密闭,实行袋装化,废弃物、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洗手间、卫生间设备完好,无异味、保洁良好。
  食品入库前应进行卫生质量验收。坚持入库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分类分架,离墙隔地,防尘、防潮,设置鼠盒、毒饵新鲜,无蝇、无蟑螂、无鼠迹。
  (二)食品制售卫生
  食品加工制作间和食品洗涤、消毒间的地面、墙壁、灶台应用耐水、耐酸碱的材料装修,天花板应防水、防霉,做到无油垢、霉斑、无积尘、无油漆脱落、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
  冷荤(熟食)制作应符合“五专”要求(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设备),冷荤间应设更衣。洗手设施,冷荤食品应窗口走菜,与食品无关的物品严禁入冷荤间。
  加工食品要生进熟出一条龙,保证“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四隔离”:(生与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和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存放);食品原料新鲜,分类分架,离墙隔地,防尘防蝇。
  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冷藏要生熟分开,刀具无锈、面案见本色、盖布干净,正反标志明显,配菜盘与出菜盘要专用,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采购食品应严格索证,保证食品新鲜,二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齐全,运输,装卸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按程序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洗净、消毒,达到光、洁、涩、干要求;工用具用后必须清洗,保持清洁,定位存放,公用餐具密闭存放。
  (三)个人卫生
  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有健康证、卫生培训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调离岗位。
  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工作服,不得染指甲、戴戒指、耳环,个人卫生好,做到勤洗手、洗头、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穿工作服进厕所。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货款分开、工具销售。
  三、公共厕所及垃圾管理公厕须达到建设部CJJ14—87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有供排水、洗手盆、脱布池、大便蹲位隔断,独立大便器或通槽面贴瓷砖,瓷砖面小便池,集中自冲式水箱,有地面、墙裙铺装马赛克瓷砖。有防蝇纱窗。
  有专人清扫保洁,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画污迹。便池无污垢、尿硷,空气流通无臭味,厕内无蝇蛆滋生。
  垃圾储运密闭化,办公大楼、餐饮操作间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桶、站、楼周围无蚊蝇孳生、无外溢,保洁良好,日产日清。
  四、除四害
  有完整的除四害工作计划,工作中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防治措施,科学、合理用药,禁用国家明令禁用药物和急性剧毒药物,无蚊、蝇、鼠孳生地;有专项除四害经费。
  灭鼠:有鼠迹房间不得超过2%,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措施有效;无鼠洞、鼠粪、鼠咬痕迹;
  灭蚊:房间阳性率(有蚊)不超过3%,院内水池积水中蚊幼虫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灭蝇:有蝇房间不超过3%,食堂不超过1%,每阳性房间蝇数不超过3只。
  灭蟑:有蟑螂房间阳性率不超过3%,蟑迹(空卵鞘、蟑尸)不超过5%。
  五、门前三包
  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绿化、卫生、秩序干净、整齐,花前树下无杂物,地面无烟头、痰迹、纸屑等废弃物。
  标牌整洁、规范,建筑物无乱贴乱画,无小广告,果皮箱清洁无污垢、无满溢。
  有专人负责监督和保洁。
  六、公共浴室及理发室卫生
  公共浴室应有性病、传染皮肤病患者禁止就浴的标志,更衣柜定期消毒。
  理(美)发室空气清新、无异味,有通风设备,有专用卫生消毒设施;理(美)发工用具清洁,用后及时消毒,毛巾一客一消毒;有皮肤病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
  上岗人员坚持“一戴三消”(戴口罩、面巾、刀子、胡刷消毒)制度。
  七、居民宿舍区卫生
  环境整洁、优美,可绿化面积绿化达60%。
  卫生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下水道通畅,垃圾日产日清,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
  居民楼道、阳台整洁,无杂物,封闭规范。
  居民宿舍区内无违章建筑,无违章饲养畜禽。
  居民宿舍区做到“八不乱”:不乱搭乱建,不乱设摊点,不乱堆杂物,不乱放建筑垃圾,不乱设标牌,不乱张贴通知广告,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不规格的设施。
  单身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八)临时建筑工地卫生
  施工现场做到整洁无积水污物,无烟尘噪音污染,无建筑和生活垃圾。设置有效的遮挡围栏,堆物堆料整齐,车辆不带泥沙出现场。施工结束做到场光地净,植物景观全面恢复。
  第六条 卫生协作组
  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区域,就近划分10个协作组,每组由10个左右部门组成,协作组设正副组长单位。组长牵头,贯彻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的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考核、评比、交流等活动。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定期召开协作组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研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部署工作。
  第七条 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在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评比、竞赛活动中,对照《卫生规范标准》,严格自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逐步达标。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协作组在组织检查考核活动中,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对组员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的主要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在部署工作时将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制定具体检查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评先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二、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并亲自参加爱国卫生工作。
  2、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能保持连续性,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成绩显著。
  4、积极参加协作组活动,并在本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协作组各项检查考核中成绩突出。
  三、评选方法:
  1、由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将评选名额分配到各卫生协作组,协作组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征求单位意见,推选出本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初评名单。
  2、根据协作组报送的初选名单,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进行综合考察及平衡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审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负责解释。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送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备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粤信厅[20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山市注册,经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并能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发展潜力和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的企业。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全市软件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的评选办法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部门推荐、市场评价等方式,由市信息产业局委托省信息产业厅确定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信息产业局核准,授予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报税务部门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中山市级软件企业的评选标准: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九)企业依法经营,依章纳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第六条 下列条件作为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优先入选和专家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承担过国家规划和省以及市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
(二)通过国家或省部级的软件资质认证;
(三)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认证;
(四)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家空白或在国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的企业,可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信息产业局委托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企业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包括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内容;
(二)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纳税申报表,并须经审计;
(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六)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获市级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享受《中山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优先纳入中山市信息产业重点扶持对象;
(三)可优先推荐为省级软件企业。
第九条 市级软件企业称号的有效期限为3年,但经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软件企业资格和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构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市信息产业局取消其市级软件企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