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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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文产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文化部结合当前文化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民间资本已成为推动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推动文艺创作生产、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有利于拓宽文化资金来源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文化生产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各种资源,凝聚各方力量,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建设的新局面;有利于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三)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可享受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国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捐建或捐资助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助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六)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发展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八)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要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文化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标准和程序。

  (九)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

  六、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

  (十三)积极倡导“以政府为主导、民间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的方针,鼓励民间资本以资助、投资、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庆、演出、展览、展销等各种双边和多边文化交流活动及项目。

  (十四)逐步建立重大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制度,鼓励和支持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民营文化企业参与投标,打造对外文化交流精品项目。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营文化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扩大我国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文化企业、收购文化设施、建立分支机构等。

  七、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加快推进文化行政部门观念和职能转变,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消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文化机构、民间文化组织等的服务力度,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十七)全面梳理文化领域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公开透明、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税收优惠、进出口通关、资金汇兑、捐赠认定等事项办理流程,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逐项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不同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保障机制,切实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十九)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的作用,协助民营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海外文化市场动态,拓展海外营销网络和渠道。

  (二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评价民间资本在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舆论氛围。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机构及民间文化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在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带动民间文化人才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八、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指导和规范管理

  (二十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征信体系,综合运用政策指导、资质认定、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其在依法投资、依法经营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和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十二)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现状、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分析,把握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动态,适时修订《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二十三)加强文化行业协会、促进会、商会、学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为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文化部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并注意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


  文化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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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14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调动社会资金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增加农民收入,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发展短期经济作物专项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户口在我市的农民从事短期作物种植(包括瓜菜、热带水果、花卉以及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养殖的个人、专业户及联合体。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短期作物种植、养殖项目应付银行利息的补助。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贷款必须遵循“农民自愿、政府贴息、农户还本、信用社发放收回、自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户口在三亚市所辖各镇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
(二)从事的项目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
(四)信用程度好,在金融机构无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
(五)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吃苦耐劳,创业心强,作风正派,且有丰富的生产经验。
第七条 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方式。
(一)贴息贷款的额度:每户或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二)贴息贷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含展期、逾期的贷款)不再享受贴息政策,超期限利息由农户负担,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利率执行(包括浮动利率及罚息)。
(三)每一农户所经营的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四)贷款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的最低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需要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即农户)按信用社规定所需要的手续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申请,并填写《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由信用社对借款人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并在一周内做出同意贷款意见后,由借款人凭《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经当地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贴息后,交农村信用社给予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后,应将《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三亚市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二份报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后,由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上报市财政局一份。农村信用社每月将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财政局、镇政府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及市信用联社。
(三)市财政局对各镇的贴息实行按季申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三个工作日内,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申请应制成明细表说明如下事项: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发放时间、期限、利率、本季应贴息金额。经镇政府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拨付给农村信用社。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依据财力和农村生产发展情况给予安排,当年安排的贴息资金用于当年的贷款贴息,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成立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镇政府、财政所一名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镇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对贴息贷款的发放自担风险,各镇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行政干预。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贴息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农村信用社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贴息申请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自行将贷款转借他人用于第三条规定范围外的,财政取消贴息。
第十四条 承担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每年底将获得财政贴息的贷款还本付息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1年 第 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2位载货清单号)。

(二)《规范》第十条“提运单号”最后一款修改为:

1.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为空。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部分栏目有特殊填制要求。为此,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三条“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增加一款,作为倒数第二款: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规范》第四条“备案号”最后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三)《规范》第八条“运输方式”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四)《规范》第十二条“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发[2001]285号),《规范》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通发[2001]401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单与报关单及电子帐册的一致性。为此,《规范》第三十三条“项号”增列一款,作为最后一款: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五、为顺利实施协定税率,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为此,《规范》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增加下述内容,列在本条的最后: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

某份报关单的第4、9、10、11、12、1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12,17〉”。

上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修订稿)

二ОО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肋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


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


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


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


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


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


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


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JI匝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


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g3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I/刁


档编号。理单g3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


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


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


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


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


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


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


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


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


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


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㈦卜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


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


《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


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


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


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出入出口加


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


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


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


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


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


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


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


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顷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


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


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


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


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同一出口


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


填报“9”(其他运输);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


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


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


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


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


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凭《征


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


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


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


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即“转入


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


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


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㈤”+16位转关申报单


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


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㈤”+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④”+16位转关中报单


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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