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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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公 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将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删除第四款。
  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三、将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五、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
  九、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未能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十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十三、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
  十四、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三人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十五、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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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请示对承包担保人的风险补偿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据了解,有的地方对承包(租赁)企业在分配年终盈余时,不仅要向承包(租)人支付分成收入,还要向担保人支付担保风险收入。担保风险收入有两种支付形式;一种是按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人分成数额支付;另一种是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而由承包(租)人自行从分成所得中支付给担保人一部分风险所得。据此,对承包(租赁)企业中担保人所得担保风险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承包(租赁)企业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风险收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承包、转包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承包(租赁)合同对担保人明确规定有担保风险收入的,依合同规定的分成数额在支取时征税;对属于合同中没有规定,仅据承包(租)人口说付给担保人的,仍视为承包(租)人所得收入征税,不得冲减其计税收入额。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蔬菜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7〕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蔬菜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实现“九五”规划,使我市蔬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市政府决定要加快我市蔬菜基地的发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鼓励内容及要求

(一)保护地建设。按照“九五”规划建5000公顷的要求,今后4年还需新建2500公顷保护地。市政府将每年下达建设任务。保护地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是:

l、完成年度计划,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当年受益。2、保证质量,无论砖钢结构或土木结构的,建设都要按照统一结构标准,基本实现周年生产周年供应。3、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水、电、路及防寒设施配套。4、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兴建,加速主体多元化进程,加快发展速度。

(二)科技兴菜。

1、健全科技推广体系。区、乡两级蔬菜技术推广站要达到“五定”要求,菜村有专职蔬菜技术员,屯有5至10户科技示范户。

2、大力提高菜农素质。要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到2000年使近郊90%的菜农掌握使用新技术;远郊50%的菜农掌握使用新技术,50%的菜农掌握常规技术。

3、优化品种结构和种植结构。每年引进新品种5个以上,杂优品种实用面积扩大20%,到2000年新品种面积占播种面积40%,杂优品种面积占播种面积的60%以上,基本实现良种化

4、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施。新技术普及率每年增加20%,新设施引进率每年增加5%。

5、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科学种菜指标。

(三)蔬菜种植面积。“九五”蔬菜耕地面积最终要达到18000公顷,今后每年要新开发菜田1300公顷,市政府每年将向各区下达新开发菜田任务。

1、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蔬菜耕地面积(含新开发面积)。

2、完成自报并经市平衡确认的年度播种面积,品种面积。

3、完成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林、水、路建设计划。

(四)蔬菜市场建设和供应。

1、蔬菜中心批发市场要承担起宏观调控任务,特别是重要节日供应要实现货丰价稳。从1997年起交易量和交易额每年要以15%的速度递增。连锁直销点每年要以20%速度递增。

2、零售市场要加强管理,打击欺行霸市行为,严禁乱收费滥罚款,为农民提供直销场所,杜绝买难卖难现象发生。

3、加快机动车进城卖菜步伐。机动车进城卖菜每年要以30%速度递增,三年后取缔马车进城,教育进城卖菜的农民遵纪守法,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

4、一律净菜上市。从今年起提倡推行小包装和标准量登市,今年小包装菜登市量要占春、夏菜的10%,标准量登市要占春夏菜的2%。今后每年要以20%速度递增。

5、按市统一要求搞好秋菜登市和供应。

(五)蔬菜加工和贮藏。“九五”期间原则上要一区建一处蔬菜加工厂(含驻区单位建的),年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公斤,秋白菜农贮量达到O.8亿公斤。变集中登市为均衡长期登市。

1、已建有加工厂的区,要帮助组织货源,完成加工任务;没有加工厂的区要本着“主体多元化”的思想积极安排建设。

2、逐步推行秋白菜农贮。今后农贮量每年以20%速度递增,到2000年达到年贮量O.8亿公斤。

3、提倡新建精加工、深加工设施,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争取打入国际市场。

(六)建立蔬菜服务体系。按“九五”规划要求,除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外,还要建立良种繁育供应,农资供应,蔬菜运销等服务体系。1997年初步建起框架,逐年加以完善,到2000年初步建成。

二、资金来源及额度

(一)资金来源

1、新菜田建设补偿费;

2、蔬菜风险金;

3、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发展蔬菜的资金;

4、其他可用于蔬菜生产的资金。

(二)额度

1997年安排500万元,今后每年以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

三、鼓励范围

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旅游区)、县(市)、公主岭市部分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

四、鼓励资金分配及使用原则

(一)鼓励资金分配本着“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原则,按工作优劣,完成任务好坏,成绩大小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1、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旅游区)得综合鼓励资金。2、各县(市)及公主岭市部分乡镇得规模奖。3、市直各部门、单位得人员奖。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

1、鼓励资金88%用于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12%用于各级蔬菜干部的奖励。

2、在用于基地建设的资金中,80%用于保护地建设;1O%用于蔬菜科技;10%用于其他建设。在投入时区要按50%,乡、村按1.5倍匹配资金。

3、在资金使用时先向市蔬菜副食局报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效能,杜绝资金流失或挪作它用。(1)各级都要建立帐目,年终要把使用情况向市蔬菜副食局、财政局报告;(2)市蔬菜副食局会同财政局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3)发现有挪作它用或挥霍浪费的按其具体额度2倍在下一年度鼓励资金中扣除,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考评及兑现

(一)考评。市府责成市蔬菜副食局采取定性和定量,集中定期和分散不定期的办法进行考评。凡能量化的要逐项打分考评。考评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次或每项考评结束后,要把每次考评结果通报各单位,并载入年度考评档案,年终进行总评。

1、对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旅游区)的考评依据规定的鼓励内容要求进行考评。

2、对各县(市)和公主岭市部分乡镇,参照规定的鼓励内容,结合年度具体任务要求进行考评。

3、对市直单位进行单项考评。

(二)兑现。依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单位鼓励资金额度,报请市府审核批准后兑现到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再依据资金使用原则和标准向下兑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