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府发[2006]32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屯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水务、扶贫、交通、农综、发改、国营农场等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路桥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法人负责制、技术人员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人员负责制。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管和跟踪监督,对市场主要材料单价进行核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招标申请。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重点是审查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
(三)监督投标人的资质、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确定投标人是否公平、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方式及标准进行,项目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人。
(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严格进行工程量管理。原则上不能超预算,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必须增加的项目,须由业主方提出申请,并出具设计图纸和合法预算书,如增加额在预算造价5%以内的,由业主方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预算造价5%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接受县人大检查。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无权签证增加工程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第十条 严格进行结算管理。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结算审计并提交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工程预算人员和工程设计人员不能参加工程决算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施工程监理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所有招投标工程、议标工程的立项文件、招投标、议标会议纪要,地质钻探、图纸设计、图纸审查、造价预算、结算、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施工日志、增减项目、安全生产、峻工验收、预结算审计等全套资料文件必须由业主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完整归档,并接受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
第三章 招标、投标、中标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
在《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内,依据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03]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规定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议标。议标参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并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经取得项目立项手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取得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
(五)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已基本落实。
(六)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基本完成。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招标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县招标办做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并送县招标办核准备案;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报名;
(四)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人员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入围抽签,确定投标人,并报县招标办核准;
(五)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及招标答疑会;
(六)招标单位编制标底预算;
(七)从县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当评委,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和询标工作,并接受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八)招标单位向县招标办报送招标结果核准;
(九)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将施工设计图纸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5天内,将中标结果报送县招标办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建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订立工程承建合同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报建手续。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方式不适用于农垦系统国营农场。
第四章 招标投标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省级公共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张贴7天的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投标报名点设在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应按能够承建相应工程项目的资质确定投标人的报名资格。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自发出招标文件开始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九条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监督指导人员对从确定投标人到定标的全过程现场监督。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招标投标各方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监督指导人员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条 县招标会议室设在县建设局大楼七楼,各单位招标投标一般在县招标会议室进行。议标可自定会议地点,但须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及监督指导人员检查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本规定的投标人,当场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一般工程投标人的数量应不少于3家,大型项目(造价8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应不少于5家。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委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三分之二由招标或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前2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成员确定后,由县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并向评委发出评标邀请。
第三十四条 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评标工作量支付评标费,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有招标工程项目,在投标人入围选择中,为提高本县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中,至少有一家本县施工企业。通过竞争及技术交流,缩小本县施工企业与外地施工企业之间的差距,提高我县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议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议标是指由业主单位集体讨论选定施工单位后报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并确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议标适用范围: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参加议标承建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在本公司注册、并取得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工程图纸、预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报告、落实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和拟承建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证书等有关材料送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议标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拟定议标时间。
第四十一条 议标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主持。
第四十二条 会议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代表介绍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参加议标承建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情况。
(二)由预算人员介绍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情况。
(三)由监察部门人员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的资格、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其承建资格。
(四)依据市场价格对预算中钢筋、水泥、碎石等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评议,确定其合理的补差价。
(五)确定工期。
(六)确定下浮系数和合同承包价。由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家若干名,建设单位选派代表2—3名,施工单位选派代表1名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范围:0—-5%)。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取其平均值,即为该工程的最终下浮系数,下浮后的造价即为工程的合同承包价。
议标管理不适用农垦系统国营农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对双方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报建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改正,并对双方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派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或使用的机械设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损毁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分歧意见的仲裁机构是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开标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在十天内做出仲裁意见,送达有关各方。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对仲裁不服的,应在五天内向做出仲裁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最终裁决。愈期不提出复议的,仲裁决定即行生效。
第五十四条 建立项目经理信用评定制度。信用评定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预结算准确程度和公众评价为评议依据。招投标工程由县人大组织检查评议,议标工程由县招投标小组组织评议。评定结果记录归档,并公布于众,做为下次工程竞标和议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
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总体要求,为做好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管理,推动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灾区临时安置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口支援的原则、范围和任务
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省外与省内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
对口支援和受援的范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川、甘、陕三省在外省对口支援的同时,组织省内对口支援工作。
对口支援的任务是:各支援省(市)负责帮助灾区受援县恢复、重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给予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管理、技术人力支持,加强对受援县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参与并指导乡、村巡回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技术人员重点支援灾区市、县防疫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卫生部负责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与督导。
灾区各级卫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对口支援省(市)的支持帮助下,整合省内外医疗卫生资源,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尽快恢复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安排
(一)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与川、甘、陕三省卫生厅充分协商,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已经派往灾区的医疗队和防疫队,可先按对口支援方案进行调整和衔接,再逐步按受援县的实际需要,调整医疗、防疫和卫生监督力量,帮助灾区恢复医疗卫生正常工作秩序。
(二)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选派人员须具备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三)各省(市)已经派出的医疗卫生队伍要与对口支援队伍做好工作交接,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对口支援队伍未到或未办妥交接前,各地原有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不得撤离。
各省(市)原派出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在进驻对口支援县后,可分步进行人员调换。
(四)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医疗卫生人员要与受援县医疗卫生力量有效整合,根据当地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好人员的工作岗位及承担的职责。广东省和天津市卫生厅(局)要主动与甘、陕两省卫生厅进行沟通商议,明确重点支援县的医疗服务及卫生防疫工作需求,制定可操作的卫生支援方案。
(五)对口支援工作期限按照受灾县的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支援人员原则上每3个月轮换一次或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对口支援工作时间计入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所需的累计下乡工作时间,支援期间享受原有的工资等生活福利待遇。根据受援县的需要,及时适当调整支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
(六)各受援省卫生厅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各支援省(市)在本方案下发后5日内将对口支援方案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并抄送受援地省卫生厅。本方案下发后10日内,各对口支援医疗卫生队伍完成与原驻队伍的交接。
(七)非对口支援省(区、市)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在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后,可以撤离。
(八)对口支援汶川县、理县、茂县的省份,要积极主动地与军队的卫勤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
三、医疗对口支援任务
(一)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原则上要派地市级医疗机构支援受灾县级医疗机构,派县级医疗机构支援受灾乡镇卫生院,并指导村卫生室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在农村开展巡回医疗,尽快恢复灾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
(二)受灾县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损坏较轻、医务人员伤亡较少的,支援省(市)要限期帮助其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三)受灾县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损坏较重、医务人员伤亡较多的,支援省(市)要帮助其修缮损坏的设施,添置必要的诊疗设备,并派出相应专业医务人员,帮助开展诊疗工作。
(四)受灾县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毁坏严重,医务人员伤亡很大的,除灾区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在省内调配医疗力量外,支援省(市)要帮助其建立临时医疗设施,添置必要的诊疗设备,派驻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在县、乡临时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并到农村开展巡回医疗。
(五)至2008年7月底,受灾县、乡和灾民安置点要普遍建立医疗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到9月底,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到今年年底,灾区医疗服务体系全面恢复,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配备比较齐全。县级医疗机构具备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诊疗能力,能开展常规的妇产科、骨科、普外科手术,可及时处理农药中毒、溺水等常见中毒、损伤疾病,满足常见传染病的分诊、隔离治疗要求和能够开展妇幼保健常规服务。乡镇卫生院具备急诊、转诊功能,可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助产技术服务,能够定期到农村开展巡诊。
(六)卫生部根据需要继续派出重症医学、感染、药学专家和专科(血透、ICU)护理人员在四川各重症伤员集中收治医院提供技术支持。
四、卫生防疫工作对口支援任务
(一)各支援省(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对口支援防疫、监督队伍的选派工作,并与受援县的卫生防疫、监督队伍密切配合,避免出现空白。
(二)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卫生防疫人员中,原则上流行病专业人员应占40%,消杀灭专业人员占15%,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占20%,实验室人员占15%,健康教育人员占10%。队员中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人员分别占15%、55%和30%。
(三)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卫生监督人员中,原则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占70%,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占30%,其中要有熟悉快速检测和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人员。
(四)各支援省(市)卫生防疫人员要会同当地疾控人员,共同开展灾民安置点公共卫生状况与需求的持续评估;指导做好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和食品卫生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监测、暴发调查与控制的指导;尽快恢复重大疾病、免疫规划疾病、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常规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恢复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能力;指导做好科学消毒工作;有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管理。
(五)灾区卫生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介水肠道传染病。要重点加强灾区城镇集中供水以及灾民集中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加强灾区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以及餐饮具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恢复重建期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要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能力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对当地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促进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确保灾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六)受灾县的临时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设施,与临时医疗机构同步建设。
(七)各支援省(市)派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人员要与受援地工作人员密切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承担大灾之后无大疫的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增强全国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弘扬救死扶伤、济困解难的美德,勇于承担繁重的任务。各支援省(市)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一名厅(局)级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支援省(市)和受援地要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对口支援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受援地要掌握本地医疗卫生需求情况和卫生机构的损毁情况,向支援省(市)提出需支援人员的规模、结构及其他援助项目。各支援省(市)要根据受援地的实际需求,明确援助任务和责任。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支援省(市)既要支持受援地临时安置点和县、乡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补充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设备,帮助其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和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积极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城市和农村区域卫生规划,把恢复重建与灾区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管理,保障质量。各支援省(市)和受援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提高卫生防疫效果,确保完成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任务。对口支援工作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保证受灾县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恢复,又要避免铺张浪费。
川、甘、陕三省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各支援省(市)卫生部门的沟通合作,为省外医疗卫生队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甘肃、陕西两省应尽快研究落实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对口支援的需求和受援县,与广东省、天津市共同制定对口支援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