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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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亭(以下简称公交站亭)建设管理,为乘客提供周到、舒适的候车环境,根据《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亭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和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或上下站点以及与其配套建设的站杆、站牌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亭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交站亭的设置及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公交站亭的位置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交通流量实际,从方便乘客安全乘坐和转乘出发制定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公交站亭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公交站亭建设及经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投资方)建设经营。

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交站亭,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规费,按照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六条 投资方申请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协议或者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

投资方应当符合《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经营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期限、投资金额、市场准入条件等,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出邀请书;

  (二)根据邀请书的回复,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集体评议,并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

  (三)将拟授予建设经营权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理由不成立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招募对象签订经营维护合同,并收取使用押金。

第八条 通过协议和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九条 经营维护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

  (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

  (八)监督机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招募方式确定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投资方建设的,依据合同享有一定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使用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淮府秘〔2010〕101号)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转让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确需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签订转让合同,经批准后转让。

第十二条 因政府扩建、改建道路及市政施工等原因,投资方建设的公交站亭需要进行迁移、改造的,投资方应当配合,无偿迁移、改造。

投资方要求对已建公交站亭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交站亭名称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公交设施和车辆行驶路线图中的各站点名称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公交站亭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公交站亭名称的冠名应当符合《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尊重历史延续,可采用公交站亭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方位地域指示性强且长期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设施、旅游景点、所在地片区、社区等名称为公交站亭进行冠名。

第十五条 申请公交站亭名称冠名或者更名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冠名或者更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申请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

(三)签署冠名协议。

第十六条 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和自行更换公交站亭名称。

第十八条 公交站亭应保持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准确无误,灯箱设施应保证夜间亮化。

第十九条 公交站亭附有广告的,其设置的内容、规格、材质、时间等应当符合工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广告画面应当在该设施建成完工后一周内安装;不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当安装公益性广告。广告画面应当无破损、褪色、模糊、卷皱现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变动公交站亭。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依法签订的公交站亭经营合同可以延续,投资方应当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凤台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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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4月9日 生效日期1972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千万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一三二八一克。在执行本协定期间,如英镑含金量发生变动,对上述贷款尚未使用的金额和已使用而未偿还的金额,将按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以及为换取当地货币用以支付项目建设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圭亚那出口货物或者用双方同意的其他办法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给这些工程技术人员以便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四月九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聂 功 成            霍 伊 特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现就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管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科学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原则。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应坚持“政府领导、依法督促、落实责任、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二是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定,要坚持食品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制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检查、帮扶食品加工企业。四是要对存在责任缺失、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的食品加工企业从严监管,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相关信息。

  二、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生产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以下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五)企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

  (六)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七)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八)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九)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十)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十一)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十二)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应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是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十五)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是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六)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七)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努力提高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三、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工作要求

  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切实落实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当前,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手段,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辖区实际情况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工作实施情况,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二) 完善机制、有序开展。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与本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有序开展。

  (三)重点明确、强化基层。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及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全面向基层倾斜,从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把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建设队伍、提升能力。做好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关键是有一只高素质、能战斗的监管人员队伍,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制度,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技术水平,切实保障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取得实效。

  (五)部门联动、加强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定期协商、信息通报、移交移送等长效联动机制,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共同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守法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会根据工作实施情况,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进行检查;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

  (六)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一是要向食品加工企业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要求,务求企业明确自己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宣传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曝光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诚信经营的企业,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不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引导消费,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