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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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乌拉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应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总统何塞·穆希卡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2年6月22日至23日对乌拉圭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何塞·穆希卡总统举行会谈,并分别会见达尼洛·阿斯托里副总统兼国会主席、参议长和豪尔赫·奥里科众议长。

  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乌建交24年来,两国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友好合作关系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加强两国互利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双方愿继续深化政治互信,扩大务实合作,促进人文交流,加强多边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全面持续深入发展。

  四、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五、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双方同意,进一步扩大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双方愿加强在文教、科技、农牧业、旅游、体育、学术、地方等领域交流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共同夯实中乌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六、双方一致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七、双方对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取得积极成果表示祝贺。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应结合各自国情和发展经验,加强在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强调,负责拟定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问题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开展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表示愿继续共同努力推动该领域的谈判进程,特别是推动将于2012年6月27日至7月2日在乌拉圭东角举行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取得成功。

  八、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拉主东岸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住房、国土规划和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谅解备忘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建乌拉圭电信公司国家宽带数通承载网协议》等协议。

  九、双方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此次访问乌拉圭取得圆满成功,对推动中乌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温家宝总理对穆希卡总统和乌拉圭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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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2号)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2号)

  由于《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国家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且国家对禁赌、反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已有相关规定,废止上述法规不影响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因此,2010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月8月9日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