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李爱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7:31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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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

李爱斌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权威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统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辅助性的地位上经久不变。
一切法都是经济利益的反映。法律,就是利益的保护和分配,使矛盾和斗争的统治者制定法律,体现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法律中,他们享有种种特权,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以赎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实施中,触及了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影响,加以制止和阻碍。于是出现“法之不行,自上乱之”的情形,结果施行法制者往往身败名裂。
三、礼法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礼”,原是人们供奉鬼神的一种习俗。礼逐渐由祭祀仪式发展成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礼逐步完善详备,成为兼容并包的庞大的体系。《汉书*礼乐志》叙述得较为详细:“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从治国的角度看,礼与法有着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张岱年、魏长海说,荀子“既不同意只讲礼治、德治,不讲法治;也不同意只讲法治,不讲礼治、德治。荀况注重礼法的主张,兼采儒法两家政治理论之长,纠正儒法两家之短,这是从总结战国时期的历史经验中获得的。到清末宣统元年,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言,“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
关于礼法关系,当代学者杨鹤皋有一段总结性的叙述:在战国之前,法在内容上与“礼”相通,指对人们进行引导和禁止的条文规定;在使用上与“刑”同义,指表现为伤害体肤的惩罚规定和措施。战国之后,随着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和变法的开展,礼与法日益对立,法与刑逐渐区分。在内容上,法将传统道德、习惯以及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外,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令,从而有别于礼。需要补充的是,法与刑虽然形式上分开了,但他们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为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服务。
四、德法关系—“国之有刑,所以弼教”
秦朝灭亡的教训,使得后代治国者不得不进行反思。汉初董仲舒认为,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天下尝无一人之狱矣”。他重视儒教的传统,开始强调德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并逐渐被统治者所采纳。刘向说得更为明白,“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
到了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的共识。唐太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比较正确地处理了德与法的关系。唐太宗认为,这两者的完美结合,可以移风易俗,由乱至治。他谆谆告诫大臣们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为避免重蹈亡秦和亡隋严刑峻法的覆辙,他认为必须废除严刑苛法。因而,太宗时修订的法律比隋朝时“削烦去蠹,变重为轻”。太宗虽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维护封建统治过程中刑罚的必不可少。(参见王德明:《唐太宗的“德治”思想》)。
到元代官修《宋史》时,这种思想仍是正统。《宋史*刑法》解释《书》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这句话说,“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
从理论上、认识上说,德主刑辅是正确的、甚至是切中时弊的。但在实践中,德,更多强调的是官吏自身的约束力,由官吏本身的道德修养、能力水平而确定,没有一种广泛的、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暗箱操作和腐败政治。事实上,即使历史上法律森严、具体而完备的时代,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非常大的,甚至靠官员自己的聪明才智、关系网颠倒黑白、一手遮天。
总之,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法、法的学说直接产生于并掌握在统治者一个阶层——“士”手中。他们热衷于为统治所用,创立学说,实行法治,一切都取之于、服务于统治百姓的需要。因而,不可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们共同的出发点和本质特征就是治民、愚民。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 ,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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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

肖景炎 张玉玲

“另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而“另案处理”意味着被“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种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被列入“另案处理”。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另案处理”上,常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甚至于借“另案处理”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另案处理”加强法律监督:
一、“另案处理”的情形
从检察实践看,“另案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域管理方面的因素。(1)“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若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列入“另案处理”。(2)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是按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嫌疑人居住地进行处理比较合适的,可由其居住地处理,也可以列入“另案处理”。(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侦查完毕,可先行进行处理,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处理”。2、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因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可以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3、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问题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管辖,又有检察机关立案的管辖。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作为“另案处理”。4、专门管辖方面的因素。在共同犯罪中,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及专门司法部门的管辖问题,由专门司法部门对此进行处理更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开将某一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二、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范围
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实质上是对侦查部门的“立案”和“处理”结果的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进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监督“另案处理”中涉案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另案处理”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事实不相符,那么这种“另案处理”的背后就有可能隐藏着执法不公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中,发现此类情况必须提出纠正意见。其二是依法监督“另案” 的处理结果。对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后,监督其是否被依法“处理了”。如果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就应该通过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进行监督的程序,笔者认为, 1、侦查机关应将对此类案进行处理情况向检察机关报送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应立即提出纠正。2、人民检察院应对“另案处理”进行跟踪监督。如对侦查机关作出“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该将监督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要自始自终地检查,并把跟踪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7〕116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7年8月23日印发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以下简称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将以经审核合理低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定标方法。

  前款所称的经审核合理低价(以下简称合理低价)是指招标人以其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进行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确定的工程合理最低价。

  第三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合理低价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合理低价在8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园林绿化工程。

  前款所称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五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理低价书);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五)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等质疑;

  (六)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所有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

  (七)公布合理低价,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合理低价书;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顺序;

  (十三)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十四)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六)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全部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手续,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

  第七条 招标人除了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外,也可在其他地点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超过统一发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且在截标前,愿意投标的投标人也可继续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拒售。

  第八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校核、修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数量等误差或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二)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不给予调整工程量,招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经核实,有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的;有遗漏项目的;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

  (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合理低价完成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或有遗漏项目,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第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

  第十二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以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编制合理低价。合理低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总体等工程)6%—12%;

  (二)市政工程8%-15%;

  (三)其他工程6%-15%。

  前款规定的合理低价的下降幅度将根据建筑市场情况以及计价依据的修改等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将工程预算书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合理低价。招标人应根据审核确定的合理低价编制合理低价书。合理低价书确定的合理低价与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的合理低价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1%。

  第十五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应实行风险包干制。招标人编制合理低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按1%—3%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合理低价,风险包干费包括下列风险因素:

  (一)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合理价不准确;

  (二)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

  (三)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合理低价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截标时间至少5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合理低价并发出合理低价书。合理低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说明;

  (二)工程项目总价表;

  (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四)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七)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表;

  (八)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九)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表;

  (十)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有无此项视招标项目情况定);

  (十一)设备清单(有无此项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定);

  (十二)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有无此项视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定);

  (十三)规费清单计价表;

  (十四)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七条 合理低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以及质量等级编制。同一种材料设备推荐的品牌或厂家应在同一个档次。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和合理低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制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合理低价编制完成后、向投标人发出前,将合理低价书、工程预算书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发现合理低价未按规定和相应标准计价或有高估冒算、恶意压低造价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整改,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告市招标办。招标人未整改的,不得向投标人公布和发出合理低价书。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财务能力、企业对项目的管理能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工程量进行校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有疑问或认为工程量清单计算有错算、漏算以及其他需要澄清和修正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合理低价做出响应和确认。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确定的合理低价依据施工图纸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

  (三)对本招标工程合理低价的确认函;

  (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交时间确认以银行受理回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原件装订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依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人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核算工程造价,确定招标人公布的合理低价是否是在企业的成本价范围内,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投标人投标一旦中标,合理低价即为中标价,投标人就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理低价书中的项目内容及价格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包括保修)。合理低价书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项目承发包人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的相关人员均需到场参加开标会。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公证;

  (二)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工程合理低价的确认情况、投标工期、质量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并在开标后与评标工作分组同步单独进行。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等人员或受聘的人员组成,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八条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并将资格后审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得确定为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施工组织设计、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时,分别给各投标人评审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满足要求”或“不满足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或“不可行”、商务条款(含对本招标工程合理低价的确认)“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结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满足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或商务条款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经资格后审合格且投标文件经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被确定为工程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直接进入公开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当众宣布评标委员推荐的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和公开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二条 公开随机抽取应在公证处公证下,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3个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按抽取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合格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中标候选人的抽取及排名顺序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数,向抽取机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

  (二)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的号码抽取完后,由公证机构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三)另取一组相同号码,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分三次、每次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第一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抽取完毕后,招标人、公证机构应对公开随机抽取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的事项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副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工程预算书、合理低价书;

  (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候选人的抽取及排名顺序情况;

  (八)中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当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应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属政府投融资的项目则按政府投融资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