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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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四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大型、中型企业确认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素质考察,合格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者聘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现在已设置副总会计师而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凡副总会计师符合第四条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业务素质暂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
本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后,不再设置副总会计师。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
(四)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系统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七)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八)负责协调、沟通财务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本单位、本系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处理;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单位财务收支工作;
(四)签署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告;
(五)会签涉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
(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第十条 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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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在规划期的每个年度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1995-06-2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