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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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宪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的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合法、真实、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排的应纳入预算的所有收入(包括从预算外调入部分)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下一年度本级预算过程中,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向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半月前,财政部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本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
(三)补助下级支出及分类表;
(四)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分类表;
(五)编制本级预算初步草案的说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在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省和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理,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四)国家和本级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所规定的由财政承担的支出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或者预算修正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七)对下级转移支付的情况;
(八)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九)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2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当年第三季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对预算收支项目间较大数额的变动,也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实际收入超过预算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总支出不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用超收部分安排保障人民生活,偿还历史欠账,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项目的支出,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使用方案和说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所列科目编制。
各级决算草案与年初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差别较大以及本级直属各预算单位和主要项目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20日前,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和整改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举、揭发,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立预算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对本地区预算、决算的监督,按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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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0年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现已到期,经总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以外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期间
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税务稽查局以稽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作废。
  二、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证换发的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确定换证人数。各级税务稽查局要清理并确认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
(二)签订合同采购检查证及验证。各省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按照中标价格,签订购证合同,支付货款,采购统一式样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并负责检验税务检查证制作质量。具体式样和质量要求见附件。
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胥凌燕,联系电话:01058767578,传真:01058767950,移动电话:13366213539,地址是:北京朝阳区双井富力城C8座2205室,EMAIL:freecelia@hotmail.com。
(三)税务检查证的填制和换发。税务检查证内芯共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省××市××县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级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稽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检查证有效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颁证单位应按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税务检查证的换发方式为以旧换新方式,对于新办人员应严格审核把关,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应清点数量报市级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三、税务检查证换证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配套《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是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前提之一。税务检查证的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着税务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关系着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要指定一名税务局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证换发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二)按时换证,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9月29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使用、换发税务检查证。在换发税务检查工作中,即要通盘考虑,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基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保证换证工作圆满完成。认真筛选确认稽查部门需要发放税务检查证的人员范围,明确检查范围,规定检查职责,确定有效期限;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换发税务检查证。在税务稽查部门,通过换发税务检查证,清理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人员,摸清检查人员底数,打牢稽查人员检查资格审验这一基础,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在以往的检查证管理中,存在管理方式与《办法》不一致的,应严格按《办法》调整、执行。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检查证换发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税务检查证换发的时间进度、人员范围、发放范围、工作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对布置的各项工作对责任心强、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是2005年新制定,加之2005年版的税务检查证较旧版税务检查证又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检查证内芯的照片下方增设了无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税徽图形;二是税务检查证内芯发证机关章字体为红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三是新税务检查证塑封膜表面印制激光镭射彩色税徽图案,常态透明,变化角度时图案呈现七彩颜色。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宣传,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方式周知社会,发挥对外公告、税务机关网站宣传、咨询、辅导的积极作用。
附件:“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号




关于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稻城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川环发[2001]536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亚丁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物种和自然遗产保护、水源涵养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管理,使该保护区成为我国高山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基地和示范。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344平方公里;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762平方公里,缓冲区399平方公里,实验区183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区管理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性质、形式、职能上应和自然保护区相一致,现“亚丁管理局”应更名为“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有必要,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布实施。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宗旨出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有关保护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病虫害防治工程是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维持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区工程建设规划。为了减少占地,节省投资,有效发挥基本设施的多方面功能,在日瓦乡建设管理局办公楼、环境监测中心、科技馆、游人中心等应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并兼顾宣传、教育等方面活动的需要。道路交通建设应与保护区的管护活动相协调,尽量控制规模,以满足基本需要为原则。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好的珍稀植物园,人为再建设珍稀植物园应慎重。各项工程建设应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景观资源开发规划。考虑到社区通过保护性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向有利于自然保护的方向调整,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适当发展旅游业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生态旅游的道路,任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均不能违背保护区的根本宗旨。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并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然[1996]507号文)的框架和内容要求,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