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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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部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部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三、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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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国务院同意,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4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13号
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本级(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人员支出预算时,将所有预算内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为贯彻中央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政权机关正常运转的有关文件精神,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首先用于保障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和机关基本运转需要。

  (三)定编定员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在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时,以省编制机构下达的单位编制数为准,如果单位在职实有人数少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核定经费;如果实有人数多于编制数,按编制数核定经费。在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时,为鼓励单位空编,按编制数核定公用经费。

  (四)力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按照单位工作性质、职能、工作量大小、单位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和省级财力结合测算确定。

  (五)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务管理的原则。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 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对省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六条 在职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在职人员经费定额包括:人员工资,工会会费,职工福利费。其中:

  (一)人员工资严格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工资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独生子女保健费,住房公积金。

  1、基本工资,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津贴(奖金)、保留工资组成。

  机关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和保留工资构成;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构成;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

  基本工资的具体标准执行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

  2、补助工资,由冲销64元后津补贴、特岗津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组成。

  冲销64元后津补贴,由工改前14项津补贴冲销64元后的结余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原奖金减去20元后剩余部分)、1996年增加的书报费和职务岗位补贴20元构成。

  特岗津贴,由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组成。

  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按1994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生活补贴,按鄂管发〔1997〕68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

  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3、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单方每月4元。

  4、住房公积金,根据鄂直房改〔1997〕3号文件规定,按月工资总额的5%计算。

  (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会费,按照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分别为人员工资剔除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2.5%和2%。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

  离退休人员经费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一次性补助经费、取暖降温费、职工福利费。

  (一)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二)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警衔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1、政策性补贴,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省财政厅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2、生活补助,按鄂管发〔1997〕68号文件规定的适当补贴标准执行。

3、警衔津贴,公、检、法、司部门离退休干警在离退休之前授过警衔的警衔津贴,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已进入离退休金基数的,不再单独计算。

  4、住房补贴,根据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按1994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5%计算。

  5、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鄂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一次性补贴经费,按鄂发〔1993〕2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两个月的月基本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半月的月基本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本人离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取暖降温费,人平88元。

  (五)职工福利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确定

  (一)对行政编制在职人员,按定编定员数和本单位人均工资水平核定;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以上一个预算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根据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后据实核定。

  (三)各部门的行政编制(含老干编制)和工勤编制均以省编委2000年机构改革及其以后下达的编制数为准;已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新编制为准,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以编委认可的原编制为准。人均工资水平以上一个预算年度的工资发放数为基础核定。

第四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正常公用经费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人员级别、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的实物配备量以及相应的支出比例定额核定。分为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和与物有关的机关正常公用经费以及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机关正常公用经费。

  (二)与人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其使用的基本数字按省编制部门最新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

  (三)与物有关的正常公用经费,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定的物的数量编制数和按政策规定测算的控制数核定。

  (四)按比例核定的有关正常公用经费按政策核定。

  (五)根据单位职能、性质及工作量,按“兼顾需要与可能、力求公平合理”的原则,科学确定。

  第十条 正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一般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和修理费、印刷费、一般业务费、一般业务招待费、一般修缮费、一般购置费、职工教育费以及特殊需要不可预见的工作经费等。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的确定

  各部门公用经费根据省编制机构下达的单位编制数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定。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公用经费测算基础数据表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本级(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预算。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申请的项目将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确定安排项目支出。

  (二)优化调整支出结构,体现公共财政要求,重点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三)统一平衡,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在对准备实施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政策、省本级财力状况,优先安排事业发展最需要的项目。

  (四)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鄂政发〔2003〕13号文件的要求,本着“资金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打破部门界限,统筹合理配置。发挥财政资金整体效用,集中财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拉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大力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财政性资金整合,提高有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项目支出预算按“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内外明确、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省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省直部门项目库,由省直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直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的组成项目必须经过审核才能入库。

  省直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进入省直部门项目库。省直部门对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并报送省财政厅。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行政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财政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省直部门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年度预算,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三)对进入省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直部门汇总择优排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直部门研究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技改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等生产建设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直相关部门建立项目库,并统筹进行筛选审核提出安排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政府研究审定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直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直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直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应将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及时批复给各下属单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每年预算项目批复后,省直部门应按照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以后年度项目预算。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结果按政策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