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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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04月3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
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
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
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
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
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
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
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
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
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
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
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
亮、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
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
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
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
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
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
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
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
适应。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
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
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
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
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
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
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
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
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
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
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
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
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
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
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
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
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
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
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
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
防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
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
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
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
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
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
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
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
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
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
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
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
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
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
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
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
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
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
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
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
正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
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
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
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
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
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
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
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
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
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
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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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目 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22
一、 会计科目.................................................................................................................22
二、 账户设置.................................................................................................................23
贰 小额支付业务...................................................................... 23
一、 普通贷记业务.........................................................................................................23
二、 定期贷记业务.........................................................................................................26
三、 实时贷记业务.........................................................................................................26
四、 普通借记业务.........................................................................................................31
五、 定期借记业务.........................................................................................................36
六、 实时借记业务.........................................................................................................36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37
八、 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40
九、 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41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42
一、 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42
二、 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44
三、 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45
四、 排队业务的处理.....................................................................................................46
五、 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48
六、 净借记限额的预警.................................................................................................48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49
一、 轧差处理.................................................................................................................49
二、 资金清算.................................................................................................................49
三、 调息处理.................................................................................................................52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52
一、 冲正业务的处理.....................................................................................................52
— 20 —

二、 止付业务的处理.....................................................................................................53
三、 退回业务的处理.....................................................................................................55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 57
柒 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58
一、 日切处理.................................................................................................................58
二、 年终处理.................................................................................................................60
捌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61
一、 密押错误的处理.....................................................................................................61
二、 行号错误的处理.....................................................................................................62
三、 接收人差错的处理.................................................................................................63
四、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63
五、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及清算回执丢失的处理.................................................63
六、 小额支付业务状态补发的处理.............................................................................64
七、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无法清算的处理.............................................................64
八、 实时业务自动退回的处理.....................................................................................64
九、 联机异常和灾难应急的处理.................................................................................65
玖 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65
一、 收费对象和范围.....................................................................................................65
二、 收费模式.................................................................................................................65
三、 收费标准.................................................................................................................66
四、 账务处理.................................................................................................................69
五、 待销户的计费处理.................................................................................................72
壹拾 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72
一、 密押的使用.............................................................................................................72
二、 密押的管理.............................................................................................................74
壹拾壹 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74
一、 开立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撤销的处理.................................................................74
二、 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机构撤销的处理.................................................................76
三、 直接参与者国库机构撤销的处理.........................................................................78
壹拾贰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78
一、 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78
二、 N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79
三、 CC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80
— 21 —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 会计科目
(一) 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
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 联行类科目
1. 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 22 —

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
额为零。
2.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
目,余额轧差反映。
3. 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
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 账户设置
(一)“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
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分设账
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
特许参与者分设账户。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 普通贷记业务
(一)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
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23 —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
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
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
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
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
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
算系统(以下简称TBS)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CCPC。
(二) CCPC 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
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
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
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
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
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 24 —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
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
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
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
行CCPC,同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
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
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三)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
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
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
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
— 25 —

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的状
态。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作相应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 定期贷记业务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
合同(协议)。
付款(清算)行办理定期贷记业务时,受理企事业单位以联
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作相应账
务处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业务
种类进行组包。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一、普通贷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三、 实时贷记业务
(一) 发起实时业务的处理
— 26 —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付款(清
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其按收款清算行单笔
组包发送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
额上限进行检查后,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TBS 进行账务处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逐包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对业务包进行合法
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
TBS 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
行检查。
CCPC 对同城业务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
国押后实时转发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
— 27 —

CCPC。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加编地方押后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
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实时转发行内业
务处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
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收到拒绝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修
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应对已拒绝的业
务作相应处理。
(二) 实时业务回执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对实时贷记业务的收款人
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
执包发往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 28 —

(2) 人民银行国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对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
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
定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实时业务回执包销记登记簿。
对拒绝受理的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受理成功的回执包
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
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
行,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
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对业务
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其中,拒
绝受理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执包则进
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
理,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
收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
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CCPC。
— 29 —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
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将回执包发送至行内
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付款人。
收到拒绝受理的回执包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红字)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核验地
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收到已
拒绝和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
通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轧差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XX 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 30 —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 普通借记业务
(一) 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
息最长返回时间N 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
准时间≤N≤5),按相同的N 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
分核对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
核,或从磁介质导入业务,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相同的N 和付
款清算行组包,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
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应在报文中记载N),按相同的N 和付款
清算行组包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 31 —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ABS 和TBS
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
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清算行
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
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
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
— 32 —

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后,
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二) 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业务后,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
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
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 日(T 为轧差节
点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作账务处理。付款(清算)行扣款
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
业务回执包;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应返回借记业
务回执包。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将借记
业务回执包发送前置机,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
细。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
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行内系统按上述规定执行扣款后,由业
— 33 —

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原包业务的借记回执,
前置机对提交的借记回执组包并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
后发送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借记业务后,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处
理程序执行扣款和组包,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
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借记业务
回执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
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对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
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作排队处
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往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全国押。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
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净
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进行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
— 34 —

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进行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
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
核地方押无误后,销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排队、已轧差、已拒绝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
收到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
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 35 —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 定期借记业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费单位
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
定期借记业务分为发起业务阶段和处理借记回执阶段。
在发起业务阶段,收款(清算)行接收收费单位以联机或磁
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检查无误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
收款人、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 组包。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六、 实时借记业务
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借记业务凭证(或信息),
按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单笔组包。
付款(清算)行对扣款成功或失败的需实时返回受理成功或
拒绝受理的回执包。CCPC 对受理成功的同城回执业务包、NPC 对
受理成功的异地回执业务包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检查未通过的直接拒绝给付款(清算)
行,并将处理结果发送收款(清算)行,不作排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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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
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协议银行作为代理
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
体业务种类。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兑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和对公
通兑业务;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业务仅指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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