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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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现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现暂行规定


(1998年4月28日 威政发 〔1998〕 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蜈乐性游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游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渔业法实施纲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性游钓是指在海上、岸上进行非生产性垂钓、手钓和延绳钓。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海域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娱乐件钓鱼证(以下简称钓鱼证);未持有钓鱼证的,不得游钓。
从事营利性延绳钓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捕捞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区域、时间禁止游钓:
(一)航道:
(二)港区;
(三)筏式养殖区;
(四)军事管理区;
(五)海珍品增养殖区18时至次日6时。
凡持有钓鱼证,在前款现定的区域、时间外从事娱乐性游钓的,任问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阻挠。
第六条 钓鱼证分正式证和临时证两种,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
正式证有效期5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临时证有效期不
第七条 办理正式钓鱼证,持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到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办理临时钓鱼证,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举办大型娱乐性游钓话动,须经公安、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到市渔政监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团体临时钓鱼证后,方可在指定水域、限定时间内举行。
第八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人员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产秩序,严禁借游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九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船舶出海时,必须配齐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得超载航行,风力超过5级时非机动船舶不得出海。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船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排船名号。机动船舶必须取得船舶监督检验部门发放的证书、证件,并由职务船员按规程操作。
禁止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以下称“三无”船舶)从事娱乐性游钓。
第十条 未持有钓鱼证从事娱乐性游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补办钓鱼证;拒绝劝阻继续游钓的,没收其钓具和渔获物。
第十一条 在禁止游钓区域、时间内从事游钓活动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钓具和渔获物。
第十二条 在非禁止钓鱼区域、时间,阻挠持有钓鱼证人员从事娱乐性游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游钓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借游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增养殖设施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船舶未配齐安全设备、超载航行、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的,按《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
使用“三无”船舶进行游钓的,按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游钓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海洋与水产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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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
—一个律师对于国内某些不清醒观点的驳斥


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的科学家理查德·费恩曼说过,科学是一把能够打开天堂的钥匙,但是它同样也会将地狱打开。
主要观点: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克隆人的受监护权被抚养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结婚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克隆人的研究违背人类不变的伦理道德并且也是人类的陷阱


最近世界上一邪教组织头目甩出一个令世人惊讶的消息,公开宣称他们已经制造出了克隆人。此外2001年5月30日《南方周末》报科学版登载了一篇关于克隆人的文章,文中表达了我国的某些科学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论,近一年来,克隆人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在众说纷纭的时候,我想由于知识所限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他们并不了解克隆人的产生在法律方面存在着什么顽疾。时到今日,长期沉积在我思索之中关于克隆人的看法,一刻也不能沉默。我想如果不以法律的名义向克隆人说不,也许好多人还会对克隆人报有迷茫、幼稚甚至无知的幻想,成为别有用心的科学狂人的被欺骗对象。就象《指环王》中魔鬼就要复活一样,当恐怖即将袭来时,村民们却在忘怀地喧闹和狂欢。这使我感到不安,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就是一个走向危险的方向,法律反对克隆人!
本文所述是从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如果出现的话,其主体性质、民事法律地位是如何的状态。由于学识浅薄,未免有疏漏不足之处,但我希望以此来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知识分子的灵魂,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为此与我共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的有益努力。

克隆人是人不是物
人们愿意乐观的看待克隆人研究,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有些人会把克隆人研究的基因提取对象,以及把制造产生的个体当成物的客体或是说无人权的实验体。当每一个从事克隆人研究的人对克隆人主体性质的认识轻松略过不加理会时,这种项目的研究就会显得如同在动物身上研究鼠疫疫苗一样积极。克隆人是不是人呢?我想克隆人当然是人。因为,克隆人研究只是突破了人类有性繁殖的传统,使用了无性繁殖的手段,这种研究本身是攻克无形繁殖这一手段,其目的就是创造出与人一样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生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生理机能完全与人无本质差异。因此无论从一般视角还是法律视角,克隆人就是人。我们知道,即使是一个没有知觉的植物人或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他们都是自然人主体。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不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权利都是平等的。基于这一点,所以说克隆人都应具有象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即他们应当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有性不受侵犯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甚至应有选举权和结婚权等等。
也许会有极端者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就是幻想片中的机器人,就象美国片中的终结者一样。这种回答是极为残忍的,这会使人想起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做是实验品吗。把人当作实验品,杀人不叫杀人而是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此没有生命权、健康权。克隆人会不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品被任意交易。试想,如果这样,人类社会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实。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只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宰杀的牲畜一样可怕。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若干个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在只有一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必将导致更为混乱。

克隆人研究目的无益于人类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上的进步。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条件、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

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可怕的是这种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进步!

克隆人研究违法
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
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
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
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三、克隆人的结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同时,血亲不婚。基于克隆人的身体特点,一是有健康问题,二是血亲不好确定。因此,法律应当将其并入不能结婚的范围,这无疑将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谁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难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祸首就是那些创造他们和支持创造他们的人。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异种动物的克隆早就出现了,将来研究克隆人的行为非常可能向研究异种人方向发展。疯狂的科学家受雇佣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驱使,肯定会无所顾及的将克隆技术用于这种可怕的研究。异种人如果出现,被用于犯罪和战争目的怎么办?他们侵害人类谁来负责?人类杀戮他们,谁又能够对他们进行保护?他们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他们是动物还是人。虽然这种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来看,这的确又很可能。
克隆人出现后,克隆器官和克隆人会导致人体器官的犯罪交易大兴其道。将来任何一个人体器官,谁能够证明它不是从健康人身体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无疑问,这会诱使杀人犯罪的增加。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90周年。今夏,北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要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平稳,为保证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特点
  (一)供电缺口明显扩大。据预测,今夏华北电网最大负荷1.7亿千瓦,供电缺口约972万千瓦。北京地区电网最大负荷预计为1910万千瓦,同比增长14.6%。在冀北、天津负荷零增长的情况下,华北电网仅满足北京地区1770万千瓦的电力需求,电力供需总体偏紧,遇有极端高温高湿天气,预测负荷缺口约为140万千瓦,为2005年以来的最大值。
  (二)区域供电矛盾更加突出。门头沟、昌平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五供电分区矛盾突出,通州、安定和兴都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三供电分区内主变容量不足,部分变压器超负荷运行;配网建设仍然滞后,局部供电瓶颈进一步显现,用电高峰期间,将会有4站4台220千伏变压器、2站2台110千伏变压器过载或重载,不满足N-1条件运行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将达到74座。长时间过载运行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造成区域停电。
  (三)空调负荷增长迅速。全市今夏空调负荷可能突破8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50万千瓦。大量的空调负荷容易形成短
期、局部的负荷集中,每日早上11时、下午17时左右出现两个尖峰时点,尤其是在居民小区的聚集区域,容易造成设备过载,影响居民用电。同时,现行尖峰电价政策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的尖峰时段不完全匹配,也一定程度影响实施峰谷电价的效果。
  (四)涉电资源供应不确定因素增加。2011年以来,国内的煤炭电力需求不断攀升。自然灾害和地缘政治,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引发了全球能源价格较快上涨,煤炭价格突破历史新高。电厂发电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季节性枯水范围较大等因素,部分省份出现淡季缺电的情况,煤炭等资源供应形势更不容乐观。
  综上,今夏电力供需形势极为复杂,外部电力供给形势非常紧张,煤炭等涉电资源紧缺,异常天气、枯水干旱引发的连锁反应不确定性强,内部供应有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二、总体思路及保障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城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核心,以保庆典、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为目标,抓好供应保障和需求调控两条主线,加强调度、落实资源、突出重点、强化技改、调控需求、做好应急,确保度夏期间电力运行的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1、把保全面与保重点结合起来。度夏期间的电力工作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重要用户的电力保障,做好居民及公共服务用电保障;以全网的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的用电安全。
  2、把保城市电力运行与保庆典活动结合起来。在做好城市电力运行保障的过程中,着力做好建党90周年庆典活动的电力保障,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安全。
  3、把保供应与调节需求结合起来。一手抓落实资源提高供应能力,一手抓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技术措施、行政措施,有保有限,限制部分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4、把日常运行机制与应急能力提高结合起来。着重完善电网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的日常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高整体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电力运行工作方案
  着重从度夏准备、度夏保障和应急处置三个层面安排有关保障工作。
  (一)度夏准备。
  1、做好资源供应及储备计划,提高供应能力。
  落实资源保障计划。华北电网公司落实输送北京电网资源总量的保障计划,争取2011年上半年投产的60万千瓦新增京津唐发电资源主送北京电网;属地电厂要安排好设备检修,确保其度夏


期间满负荷发电;争取属地燃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同比增加200小时;梳理京津唐电网备用电源,做好快速启动的准备。
  协调涉电资源供应。各发电企业落实好煤炭、天然气和水资源计划,主动衔接铁路运力,全力做好电煤调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沟通,争取国家电网和铁路运输部门的支持;市市政市容委做好天然气资源的运行保障,协调有关企业确保7月、8两个月度夏期间发电用气需求;市水务局确保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度夏前的水库补水,做好火电机组发电所需生产用水保障。
  加快清洁能源利用。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新能源并网上网项目进度,对本市5个燃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共计0.9万千瓦)中的成熟项目加快并网,缓解地区的电力和制冷需求,实现燃气和电力的能源互补。继续推进金太阳光伏屋顶发电等项目,满足局部电力需求。
  2、加快度夏工程实施,缓解供电瓶颈。
  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电力企业要加快度夏工程的实施,6月底之前完成4座220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10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11项10千伏线路切改工程,确保在度夏期间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做好产业项目的供电配套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改造。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加快局部用电矛盾突出地区的老旧电力设施改造,对计划改造的254个老旧小


区配电网进行梳理,按照2011年改造计划,度夏前完成供电矛盾突出的18个小区电网的改造任务;对于其它正在施工的34个小区,要确保施工不对居民夏季用电产生影响。
  双向跟进着力化解重载居民小区用电矛盾。居民小区集中区域要考虑空调负荷集中的情况,提前疏导部分负荷到邻近变电站,避免过载运行。对重载和供电严重不足的小区,由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和区县供电公司逐一排查跟进,共同制定负荷调控措施,在晚高峰期间利用需求侧调控手段降低非居民用电负荷,同时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和发电车部署,全力保障民生供电。
  做好隐患整治和供电设备运维。根据2011年电力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治安排,电力企业要做好电网风险源整改和重点线路防护工作,针对度夏期间不满足N-1运行的设备进行大负荷测试,确保度夏期间设备运行稳定;做好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预演工作,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强化事故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重点线路的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电力设施防汛准备工作。
  3、加大节电移峰力度,缓解区域性用电矛盾。
  疏导分区用电负荷。电力企业要做好第五分区及其他供电紧张地区的用电负荷疏导工作,第五分区500千伏变压器的负载率要控制在90%以下。一是将部分负荷向临近分区进行疏导,在度夏之前完成66万负荷的倒带;二是利用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积极推进第五分区有序用电用户的节电移峰


改造,力争转移高峰负荷5万千瓦;三是其余负荷调控量通过安排应急可中断负荷,在极端用电高峰期间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控制高峰负荷。
  加强考核开展节电和移峰技术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进行双0.3%的考核(即节约电力电量不低于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负荷的0.3%)。北京市电力公司针对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积极开展电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度夏期间降低高峰负荷5万千瓦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测的供电缺口,结合各区县最大负荷等因素向各区县下达需求调控指标,并将需求调控考核工作纳入各区县年终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完成1200万只节能灯更换工作;继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完成372项高效电机、481台节能变压器改造。
  实施倒逼机制调整用电结构。对企业用电实施分级保障,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的用电需求,以产值能耗排列序位,优先保障单位产值能耗较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用电;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用电高峰期间消减路灯及景观照明用电。加快路灯照明的节能化改造;制定度夏期间的景观照明削减方案;在夜间用电高峰时段,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关闭景观照明。
  4、开展“五个一”活动,深化节电移峰宣传。

  紧紧围绕“节约用电你我他,保障电力靠大家”的主题,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即:召开一次形势通气会,发布一封节电倡议书,举办一期专题培训活动,制作一组节电访谈节目,刊登一系列节电典型案例。
  召开形势通气会———发布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和全面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发布相关领域的节电移峰措施。
  发布节电倡议书———倡导全市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从空调、照明、办公、供配电及电机系统、信息机房等方面开展节电工作;严格执行空调26摄氏度的温控措施,非工作时间关闭空调;倡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节约用电习惯。
  举办专题宣传培训———在北京市电力展示厅,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居民、中小学生等社会代表参与节电移峰专题宣传培训活动,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展示节电移峰的成熟技术,提高社会各界对技术节电、管理节电、行为节电的综合认识,提高各界节电参与的积极性。
  制作专题访谈节目———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系列宣传访谈节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同志,电力专家、用电企业代表共同讨论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和有效的节电移峰手段,以及如何利用峰谷电价降低企业成本,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开办案例专栏———分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固定


版面开办节电典型案例专栏,刊登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居民生活节电移峰的正面典型案例。
  (二)度夏保障。
  5、突出供电保障重点,提高保障成效。
  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华北电网公司加强区域资源平衡调度,优化北京外部送电通道运行,增加技防能力,增加巡护的频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分区供电原则,优化调度,合理调配负荷,采用智能化监控手段和人员值班制度相结合的运行管理体制,加强电网重载线路设备和供电结构薄弱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度夏期间变电站专人值班和门卫警戒制度;十三陵电厂合理安排抽水和发电,保证电网在最大负荷和出现事故时(黑启动)随时调用。
  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供电万无一失。各区县政府、电力企业切实发挥企业主体和属地保障作用,高标准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措施;企业与属地政府协调联动,加强设施保护,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做好群众护线和专业巡线队伍的衔接,严盯死守,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的平稳安全。
  6、采用经济手段,强化预控转移高峰负荷。
  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在现有尖峰电价政策的条件上,按照与近年实际电网负荷曲线相一致和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尖峰时段由原来的每日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调整为每日11时至13时和16时至17时,并将尖峰电

价的执行时间由7月至9月缩短为7月至8月,通过电价引导用户转移高峰负荷需求。
  强化可中断负荷补偿。一是对第五供电分区的重点非居民用电单位,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在7月、8月的工作日,按照每天3小时、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由北京市电力公司从本市2005年以来的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支付。二是对局部电网型缺电状况,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即参与此措施的企业在中断负荷前24小时内,接到中断负荷通知,通过停限用电设备和调整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在指定时间里中断负荷,享受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补偿标准为1.5元/千瓦时。
  7、落实需求侧行政手段,削减高峰负荷。
  加强空调用电超标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产品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全市12家水泥和2家陶瓷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全市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严控26摄氏度以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节电意识的提高。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利用全市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北京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用电在线监测平台、政府机构用能在线监测平台用电监测功能,建立监测信息预警报送机制,


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主要监测用户电力电量消费变化情况,为需求调控、节能监察等度夏保障措施提供支撑;建立用电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过快讯通报政府机构的电力消费情况,督促政府机关的行为节能。
  服务与检查并重,组建节能专家服务队。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组织百名节能专家建立用电服务队,开展“五进两促”活动,即:服务队“进厂矿、进公建、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开展用电检查和节能服务,“促节电、促移峰”。在“五进两促”活动中,注重对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检查,提出节能管理的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节电错峰,提高居民的节电意识。
  (三)应急处置。
  8、启动度夏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反应速度。
  针对迎峰度夏期间临时性电力供需不平衡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突发事件,完善《北京地区度夏期间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电力负荷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在迎峰度夏期间联合建立“电力运行预警每周会商机制”,共同开展预警、分析和应对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实行供电情况每日通报制度;政府、企业加强工作联动,电力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重大事故。
  9、分区落实四级调控目标。
  在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情况下,根据华北电网的缺电情况,以30万千瓦、60万千瓦、100万千瓦和140万千瓦四级调控方案,按照区县的负荷比例进行分解,安排3141家工业和商业企业做好有


序用电准备,分级投入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工业、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饭店负荷四级调控方案,各区县政府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落实调控方案。
  10、预备应急拉路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
  当以上所有措施全部投入使用后,仍存在超出供电能力的不可控负荷,或发电机组、外送电力出现重大故障时,为保证电网整体安全,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批准的拉路序位对局部地区拉路限电,减少停电带来的损失。同时按照《北京市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恢复供电创造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