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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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于1989年12月22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民政部9个业务司的代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派人出席了会议。会议以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为指针,回顾了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总结交流了民政法制工作的经验,着重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就民政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准备工作进行了研讨。崔乃夫部长到会作了讲话? S牖嵬疽恢氯衔獯位嵋槎杂诮徊郊忧棵裾ㄖ乒ぷ鳎毯蜕罨裾ぷ鞲母铮炔降胤⒄姑裾乱担凶胖匾庖濉<鸵缦拢? 一
会议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起草、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和规章。从1949年起,民政部(含原内务部)组织起草或制定了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37件、行政法规233件、部门规章2000多件。 各地民政部门起草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目前民政工作的主要业务活动基本上有法可依
。近年还开展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民政规章备案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进行了系统的法规清理和法规汇编工作。1984年以来,民政部进行了三次规模较大的法规清理,共清理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30件、行政法规196件,涉外规章17 件。已有17件法律、106件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被明令废止或宣布自行失效; 需要修改的法规,已列入立法规划;汇编出版
了现行有效的法规,为依法开展民政行政管理提供了方便。地方性民政法规的清理,也做了大量工作。
普法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成效。近年来,各地采取有效的形式,开展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民政干部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各地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执法制度,总结和推广执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了执法
水平。
民政法制机构及其工作队伍得到加强。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正式建立了法制机构。1988年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工作队伍。部分省、市民政厅局设立了法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或配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法规体系不完备,法规不配套,立法程序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制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有待加强;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
适应。为适应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亟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民政法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参与民政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民政行政管理、保障和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政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民政部门是以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加快民政立法,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使各级民政部门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更好地发挥民政部门稳定机制的作用,从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作出贡献。
民政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依法有效地实施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管理,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有着重要作用。
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要求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变为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来控制、调节经济和社会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综合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改变过去
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的工作方法,使民政业务的各项政策和民政工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国家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部门积极适应新形势,在各项民政业务中,从农村到城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可以把民政工作的改革成果和成熟经验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为改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使改革顺利发展
,引导改革的深化;可以通过立法,使民政改革成果社会化,扩大改革成果。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有利于形成统一、完整、严密的领导管理体制,建立良好的指挥系链,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指挥、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整体工作效益。民政工作业务项目多,涉及面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对于加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整体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总要求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总方针,适应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民政立法,加强民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逐步实现
民政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会议认为,当前民政法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政立法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规体系。
民政立法要本着从基层工作实际出发、急用先立的原则进行。要注意在没有法规规范的业务工作领域制定法规,使这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些业务领域虽然已制定了骨干法规,但不配套,要根据骨干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使之更臻完善;在某项工作开展不久但急需规
范时,也可制定暂行规定或试行办法,待取得经验后逐步修改完善。民政部要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抓紧制定全国性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也要制定地方的立法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在内的民政法规体系。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使民政法规得以正确有效的实施。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调查研究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正确贯彻实施的,要监督其贯彻实施;对执行中出现偏差和错误的,要督促其纠正;对法规本身不完善
的,要通过立法工作予以修改或撤销。
(三)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法规汇编、规章备案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现行法规总有一部分不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要不断进行清理。法规清理原则上要每年进行一次。经过清理的法规应及时分类处理,做到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现行有效和法规要汇编成册,公开发行。同时,要加强对部门规章的管
理,做好规章备案工作,及时将部门规章报送同级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0月1日起), 将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大范围内接受人民群众和司法监督。民政部门是以社会行政事务为主的管理部门,在收容遣送、殡葬、社团、区划、边调、婚姻、优抚、安置、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中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
因素较多。因此,必须认真地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抓紧抓好《行政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民政干部认识《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作用、具体规范,提高民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2.要研究确定本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研究制定复议制度和复议规则,明确复议程序、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3.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做好民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4.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现状。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有法律依据的多少、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合法的多少、容易引起行政纠纷的多少,并提出应诉的对策和办法。
(五)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民政法制机构的作用。
1.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充实民政法制工作机构。民政部门法制工作基础薄弱,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数量与素质都远远不能适应民政工作发展的需要。民政部门为了加强法制工作,1988年在机构改革中建立了政策法规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
法制工作,结合本单位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在配备法制工作人员时,要注意抽调政治素质好、熟悉民政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同志到民政法制机构中工作。
2.建立健全民政法制工作制度。要从制定立法计划、法规的起草、审核、上报、批准、发布、备案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制工作制度和程序,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3.加强民政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民政法制的理论研究是当前法制工作的薄弱环节,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民政干部特别是从事民政法制工作的同志,进行民政法制的理论研究,进行专项法规的立法研究。同时,要加强各项现行民政法规的宣传,使广大民政工作对象和社会各方面知道民
政法规的具体规范,严格遵守和准确执行民政法规。



199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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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农办市[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来看,农资市场秩序继续好转,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了农民切身利益。但是,与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巩固专项治理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向深入,我部决定于9、10月份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当前,农业生产即将进入秋冬种的关键时期,农资生产经营也将进入全年的第二个购销旺季。与此同时,近一段时间,淡水养殖产品孔雀石绿残留问题引起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既是确保全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明年农业生产开局顺利,实现明年夏粮丰产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年初制定的总体方案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落实,为确保秋冬种生产安全进行和淡水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行动重点

  秋季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为重点。各地可在全面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同时,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针对当地突出问题,确定具体重点产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大力整顿农资生产企业。一是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和资质检查为重点,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政企不分或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抓紧督促整改,从源头把好种子质量关。二是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而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发现的黑窝点。三是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加大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配方肥产品质量。

  (二)广泛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各地要在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例行定期监测和动态抽检相结合制度的同时,增加投入,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范围,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放心消费。一是结合秋播供种,以小麦、油菜、蔬菜种子为重点产品,重点抽检发芽率、净度、水分等质量指标。二是根据秋季用药实际情况,以蔬菜、果树、水稻用农药混配产品和小麦包衣拌种产品为重点,重点检测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及产品中是否含禁限用高毒剧毒农药和未登记成分。三是针对秋季用肥量较大的状况,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和有机肥料为重点产品,严肃查处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不足、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肥料产品。

  (三)全面开展市场检查。紧紧抓住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种子突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推广未经审定通过品种或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对代销种子和销售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单位加强跟踪监督。农药以产品标签为突破口,突出检查中文通用名未标注或不规范、擅自扩大防治对象、冒用登记证号、商品名未登记或与登记不符、生产厂名与登记不符、毒性标识错误、登记证过期未续展、无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剂型与登记不符、有效含量与登记不符、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肥料突出查处无肥料登记证、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及包装、标识、宣传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源头的打击力度,严防伪劣肥料流入市场。

  (四)加强对假劣水产养殖用药、苗种和饲料的查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孔雀石绿为重点,对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劣质水产养殖用药、苗种、饲料等生产资料进行查处。水产养殖用药、水产苗种和饲料生产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销售企业主要检查是否销售“孔雀石绿”等禁用及假劣水产养殖用药。

  (五)抓紧清理农业系统所属生产经营主体。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农业系统所属经营主体,或者以农业部门名义挂牌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的单位和门店,抓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农资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坚决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同时,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切实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服务。

  (六)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在切实加强杀鼠剂日常监管的同时,结合鼠害防治工作,继续加大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的打击力度。一是以农村、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广泛开展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活动,继续推进换购工作。对杀鼠剂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调查有无新的窝点和销售渠道。二是认真组织开展秋季农区统一灭鼠工作,设立一批灭鼠示范区,宣传推广先进灭鼠经验、方法和知识,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效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一方面,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搞好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执法监督体系,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形成农业执法合力。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农资监管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二)加大农资执法监管的力度。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大农资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切实抓住一批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决不姑息迁就。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力度,必要时可公开曝光,或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进行跟踪报道,提高农资执法监管的震慑力,维护农资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秋季行动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秋季行动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引导农资诚信守法经营,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宣传推介一批适合当地的农资品种,扶持一批优势企业和产品,挤压假劣产品的市场生存空间。

  各地在秋季行动中,要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及时报告重大情况。要认真总结秋季行动的成效、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10月底报送我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报送秋季行动(9、10月份)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附件2,1-9月份数据不再单独报送)。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通报检查结果。

  联系电话:010-64192678,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件:nybdjb@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六日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90年9月25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 荣 誉 证 书 奖 金一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一万五千元二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一万元三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 五千元四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 二千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大,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技术水平、示范作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类的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科委设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个,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评委会和评审组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评审会议,视同自行解聘。评奖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另派代表。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项目,复核三、四等奖项目;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奖项目;
(三)制定有关贯彻《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四)指导省、市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国家级星火奖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二)办理评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称申报部门)负责向国家星火奖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申报部门应当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或者部委级科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每一申报项目应交纳申报费60元。
第二十条 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的填写应当符合“申报书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人,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3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四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
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报书。
项目完成人的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报奖期间,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申报项目的异议期。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完毕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审组三名主审员。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四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三名主审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要求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代表到会答辩。
第三十条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复核三、四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评定和复核通过的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后,即行授奖。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十五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申报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部门在接到评委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不予答复的,撤消项目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申报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委会备案。异议期内未解决异议的申报项目,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 异议人对申报部门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按行政复议程序复议一次。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星火奖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
第三十九条 荣获国家级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职称、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特别奖励”是指:
(一)个人荣誉称号:对振兴农村经济,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二)集体荣誉称号:在获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的企业中,评选、授予国家级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三)组织获奖人员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可以委托申报部门对部分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并填写调查表,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