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批)
根据《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01
解放牌
CA116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60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20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4160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20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28
远征牌
DK6781型客车
3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蓝箭牌
LJC1020单排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解放牌
CA1040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6双排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4 东风汽车公司
03
风神牌
EQ7200型轿车
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04
神龙-富康
DC7161轿车
DC5010X厢式车
6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101载货汽车及底盘
DHZ1120载货汽车及底盘
DHZ5090X厢式车
DHZ6100型客车
DHZ6110型城市客车
DHZ6880型城市客车
7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05
桑塔纳牌
SVW7182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8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VOLVO牌
SWB6120型城市客车
SWB6122型团体客车
B7R型客车底盘
B7R670型客车底盘
申沃牌
SWB6101型客车底盘
SWB6105型城市客车
9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SH4190型牵引汽车
10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09
福田牌
BJ5028X厢式车
BJ5036X厢式车
BJ5038X厢式车
BJ6706EF3轻型客车
BJ6488轻型客车及底盘
BJ6486型轻型客车
11 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SY5031X厢式车
SY5032X厢式车
SY6480轻型客车
12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11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Q12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Q115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Q115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3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依维柯牌
NJ2045依维柯越野车及底盘
NJ5036X型依维柯厢式车
NJ5046X型依维柯厢式专用车
NJ5047TQZ型清障车
NJ5056X型依维柯厢式专用车
跃进牌
NJ1026轻型载货车及底盘
NJ1062轻型载货车及底盘
NJ3028型自卸汽车
NJ5020X厢式车
NJ5021XJB型英格尔警备车
NJ5028X厢式车
NJ5035TQX型抢险车
NJ5035XJB型警备车
NJ5062TQZ型清障车
NJ5046TQX3型抢险车
NJ6401型优尼柯旅行客车
NJ6601客车
NJ6650客车底盘
NJ6701客车
NJ6701DHRY2型客车底盘
NJ6705DY2型客车底盘
14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HFF1020轻型载货汽车
HFF1021轻型双排座载货汽车
HFF1040轻型载货汽车
HFF5030X厢式运输车
HFF5050X厢式运输车
HFF6851客车底盘
HFF6100客车
HFF6105客车底盘
HFF6111卧铺客车
HFF6112客车
HFF6121客车及底盘
HFF6890客车
HFF6891客车
15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9
昌河牌
CH6321微型客车
16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050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145型载货汽车
STQ1240A型载货汽车
STQ1241载货汽车
STQ1242载货汽车
STQ1243型载货汽车
STQ1320A型载货汽车
STQ1321A型载货汽车
STQ3240J型自卸汽车底盘
STQ4240型牵引汽车
STQ5030X型厢式运输车
STQ5040X厢式运输车
STQ5100GYY型运油车
STQ5104X厢式运输车
STQ5141GSN散装水泥车
STQ5142X型厢式运输车
STQ9230型半挂汽车
17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FVM34载货汽车及底盘
FVZ34厢式货车
FVR34厢式货车
NHR55厢式货车
NKR55厢式货车
18 新疆天山黄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16
天山牌
TSQ3141型自卸车
TSQ3161型自卸车
TSQ3200型自卸车
TSQ5150GSN型散装水泥车
TSQ5140GSN型散装水泥车
TSQ5160GSN型散装水泥车
TSQ5170GYY型运油车
TSQ9200低平板半挂车
TSQ9400型运油半挂车
TSQ9500型半挂车
TSQ9610型半挂车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1 北京天云汽车改装厂
(一)01
三晶牌
TY5015X型厢式车
2 北京市客车总厂
(一)07
京华牌
BK6100型城市客车
BK6101型大客车
BK6104型大客车
BK6111型城市客车
BK6920型大客车
3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三兴牌
BSX3320型自卸汽车
BSX5040GYY型运油车
BSX5040JGK型高空作业车
BSX5050JGK型高空作业车
BSX5070JGK型高空作业车
BSX5110GYY型运油车
BSX5150GYY型运油车
BSX5170GYY型运油车
BSX5210GYY型运油车
BSX5260GYY型运油车
BSX9250GYY型运油半挂车
BSX9360GYY型运油半挂车
4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一)31
华林牌
HLT5041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HLT510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HLT515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5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TJK6810城市客车
TJK6840城市客车
6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25
驼马牌
JLC5020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22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30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41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43X型厢式运输车
JLC9230X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7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6
新凯牌
HXK1021轻型客货车
8 锦州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六)11
锦重牌
JZX5040GXF泡沫消防车
9 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六)45
海诺牌
HNJ5260THB型混凝土泵车
10 上海沪陵(集团)有限公司
(九)01
沪陵牌
HL6900中型客车
11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31
申驰牌
SQL5021X型运钞车
12 江苏牡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十)04
牡丹牌
MD6480轻型客车
MD6602轻型客车
MD6702客车
MD6703轻型客车
MD6750客车
MD6800客车
1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无锡汽车厂
(十)10
太湖牌
XQ5041X型工程车
XQ6110型客车
XQ6111型客车
XQ6990型城市客车
1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十)18
凤凰牌
FXC3140型自卸汽车
FXC3170型自卸汽车
FXC3118型自卸汽车
FXC5030X厢式车
FXC5050X厢式车
FXC5101ZWX型污泥自卸车
FXC511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FXC9170型半挂车
FXC9300GHY型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
15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十)22
女神牌
JB5060JGK型高空作业车
JB5041JGK型高空作业车
JB5040JGK型高空作业车
16 南京天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33
天印牌
NJZ5154GFL型粉粒物料运输车
17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XZJ5040JGK型高空作业车
XZJ5050JGK型高空作业车
XZJ5140JXF举高喷射消防车
18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十)62
登瀛牌
YCK6110型客车
YCK6600型客车
19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
(十一)01
东风牌
DHZ6100大型客车
20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鹰牌
HYL5020JGK型高空作业车
HYL5062JGK型高空作业车
HYL5063JGK型高空作业车
HYL5110JGK型高空作业车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4月2日联合发布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确保对其中有关审批要求的一致理解和准确实施,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委对《办法》中的审批条件作如下解释,并对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做如下说明:
第一部分 关于设立认证机构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认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
(二)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要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
(三)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国家注册检查员(其中至少5名是国家注册高级检查员)或同等的认证人员;
(四)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还需取得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出具的等同注册资格确认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ISO/IEC 导则 62、65、66所要求的文件等);
(七)收费标准及认证收费用途的说明;
(八)国家认监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关于设立认证培训机构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
(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有固定的教室等教学设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培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产品认证等)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仅拥有境外授权知识产权的培训课程的机构适用于《办法》第十五条有关合作机构的规定;
(五)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用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培训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取得与CNAT签署互认协议的其他国家认可机构的培训教师资格的,还需取得CNAT出具的等同资格确认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IATCA培训课程提供者准则所要求的有关文件等);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用途的说明等;
(八)培训大纲和教材,非自有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九)国家认监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 关于设立认证咨询机构
一、《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5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咨询师或审核员(其中至少2人为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审核员)或同等资格的咨询人员;
(三)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合同评审、咨询项目策划与咨询实施计划编制、咨询提供过程、符合性审核、咨询机构人员管理与培训、分支机构的控制(存在时)、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文件和资料控制、保密、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
(四)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申请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组织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用机构主要负责人、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国家认监委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
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除应当分别具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
对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除注册资本(金)以外,前面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内容作出的解释,对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同样适用。
二、《办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
办理申请时,除了应当按本解释第一、二、三部分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应的文件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合资合同;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三)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外方投资者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
和业务介绍。
第五部分 关于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认证咨询机构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解释如下: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该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三)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他们的简历;
(五)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复印件)和业务介绍。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