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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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1999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在精神,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贫目标承前启后的一年,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落实“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将对保证今后几年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继续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为指针,根据中央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三二一”工作目标,在客观、全面分
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状和科学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认真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特别是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摆到战略高度,抓紧抓好。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为重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
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同时,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切实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实行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努力提高劳动
者的整体素质,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流动规模。
四、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为主要内容,覆盖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方面,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
998〕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政策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和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努力提高收缴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清理企业欠费,明年要完成全部清欠工作
。医疗保险方面,要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政策,明确各地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规划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失业保险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调整统筹层次和基金支出结构,切实做好提高缴费比
例后的收缴工作,并使失业保险制度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工伤保险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努力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实行地市级统筹。生育保险方面,建立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提高管理
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村养老保险方面,要通过调研和摸底,提出开展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的建议,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继续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改革工作。要在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区性三方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妥善解决劳
动争议。要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搞好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目标,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本部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对少数工资总额增速过快、工资水平偏高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
要继续贯彻从紧调控的原则。
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并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计划草案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一式五份)。
附件:1.《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略)
2.《1999年城镇劳动力平衡表》(略)
3.《199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表》(略)



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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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附件: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推动橡胶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国已成为橡胶资源消费大国。目前,我国年均橡胶消耗量占世界橡胶消费总量的30%,每年我国橡胶制品工业所需70%以上的天然橡胶、40%以上的合成橡胶需要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橡胶资源短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
  轮胎是我国最主要的橡胶制品。2009年,我国生产轮胎消耗橡胶已占全国橡胶资源消耗总量的70%左右,年产生废轮胎2.33亿条,重量约合860万吨,折合橡胶资源约300多万吨,若能全部回收再利用,相当于我国5年的天然橡胶产量。
  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和热解四大业务板块。现有轮胎翻新企业约1000家、再生橡胶企业约1500家、橡胶粉和热解企业约100家。2009年,我国轮胎翻新产量仅为1300万条,翻新率不足5%,而发达国家轮胎翻新比例在45%以上;再生橡胶产量约270万吨,橡胶粉产量约20万吨,废旧轮胎的翻新率、回收率和利用率都处于较低水平。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的要求。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是从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企业大都规模小、装备落后、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特别是再生橡胶企业二次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二是行业管理相对薄弱,尚未建立起运转规范的回收体系,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很难拿到生产所需的废旧轮胎资源;三是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规范不完善,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市场开拓;四是普遍缺乏技术研发手段和力量,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大力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发展橡胶工业循环经济,既可缓解我国橡胶资源短缺局面,减少对进口橡胶资源的依赖,也是促进我国橡胶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提高废旧轮胎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利用水平为核心;以促进节能减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为重点;以科技进步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为手段,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发挥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轮胎生产者、使用者、回收者和加工再利用者的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监管体系,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作为产业发展的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二是坚持加强节能环保和提高产品质量并重的原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推进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创新过程中,应把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任务,大力解决再生橡胶生产环节能耗高、污染重等问题,加大污染预防力度,不断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
  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走发展中国特色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实施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市场结构。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国内旧轮胎翻新水平有较大提高。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热解达到12万吨。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源头治理,提高新轮胎出厂质量,严格执行轮胎质量“三包”制度,推动贯彻磨耗极限标准,解决可翻新轮胎胎源严重不足问题。推广预硫化轮胎翻新技术,适时提高翻新次数,强化轮胎使用、检测环节的磨耗极限控制。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预硫化胎面翻新比例,发展全钢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及工程巨型轮胎翻新。提高产业装备水平,广泛应用充压检测和激光、X光无损检测等先进设备。
  (二)加强再生橡胶产业节能减排。改进再生橡胶生产工艺,研发高温常压再生工艺、复原橡胶再生工艺及装备。发展特级再生橡胶、特种再生橡胶,开发无臭味、无迁移污染新型再生活化剂和再生软化剂。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环保净化装备水平,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再生橡胶”企业和再生橡胶动态脱硫罐化学脱硫生产工艺。
  (三) 逐步扩大橡胶粉直接应用范围。促进橡胶粉下游新产品的直接应用,推广常温橡胶粉生产技术,开展橡胶粉改性沥青技术、橡胶粉与废塑料并用技术研究及加大橡塑共混材料在建筑、橡塑包复式铁道枕木、防水、隔音产品、民用橡胶制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
  (四)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推进热解过程降温微负压技术应用,提高热解炉自控稳定性和降温负压反应效率及热解回收产品附加值。确保运行系统密闭性,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热解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环保化、产业化。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地区应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目标,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集聚区。推进《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完善翻新轮胎国家标准和橡胶粉下游产品行业标准,积极推进翻新轮胎“3C”认证工作,加快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标准化和质量管理进程。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二)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利用新品销售网络建立废旧轮胎回收渠道,加强与废旧轮胎再利用环节的衔接配套;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严禁变相违规进口废旧轮胎。
  (三)严格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台轮胎翻新、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及企业名录公告制度,淘汰工艺落后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质量、环保、能耗标准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和采取强制性淘汰措施,强化磨耗极限标准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橡胶粉直接应用、再生橡胶尾气净化、环保型负压热解等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废旧轮胎加工处理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强化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能耗与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等标准体系,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培训。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4]20号

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


       抚顺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参照《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由本部门和单位财务机构负责;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并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允许开设3个账户。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二是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三是工会经费账户。
第七条凡实行工资“进卡”发放的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在抚顺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二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用于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的核算;另外一个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的收支业务。未实行工资“进卡”发放的市级预算单位,可以在其他专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工会经费账户。
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收取预算内、外非税收入及应纳入专户存储的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暂时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外非税收入及专户存储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相关银行不得向开户单位出售银行支款凭证。非税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单位不能开设收入汇缴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市级预算单位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集中上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表一)。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基本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提供材料如下: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文件;
  2、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其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在收到预算单位开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提交给人民银行留存;开立其他种类账户的,应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提交给开户银行留存。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开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的3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将开户银行提供的新账户卡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二),并上报市财政局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将有关批准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使用期满后必须撤户。撤户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应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并办理撤户手续。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需要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市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表三)。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抚顺市内各大专业银行应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建立和撤销工作给予支持,以便于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列入其他收入,不能作为单位“小金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应按照收入资金的性质,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上缴国库和市财政局开立的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专户存储资金。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市直各部门应负责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检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和银行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应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或开户银行撤销有关单位的银行账户;
(二)由市财政局或上级部门暂时停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预算经费和财政专户款项;
(三)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
(四)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五)由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以外,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金融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清理整顿。
1、清理整顿范围:市级预算单位所有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各类性质的过渡账户。
2、清理整顿方式:由市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逐一审核。对不符合开设银行账户的,履行撤户程序。具体提供材料如下:
①市级预算单位填报《市级预算单位已开设银行账户情况清理整顿表》(附表四)。
②开立银行账户相关手续。
3、清理整顿时间:2004年9月15日至2004年10月31日。
第三十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