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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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1998年秋季粮油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各级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按照总行关于加强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努力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实现收购资金封
闭运行,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秋季粮油收购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搞好粮油收购资金计划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的计划安排和资金调度工作,根据实际收购进度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支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油收购贷款计划要根据粮油收购、销售情况和财政、企业消化财务挂账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购贷款计划有富余的,严禁
采取突击放款或虚增贷款等方式占满;收购贷款计划不足的,要提前向上级行申请追加。在确保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要切实防止资金占压,提高使用效益。资金计划部门的干部,要树立牢固的核算意识,合理核定资金头寸,灵活调剂资金余缺,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各级行行长和
分管行长都要亲自把握头寸,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要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严禁以收购资金贷款收息和借贷还息,确保收购贷款封闭运行。
二、积极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企业借贷行为
目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功,是农发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根本保障。各级农发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信贷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调整和完善贷款管理方式,规范企业借贷行为。
(一)对已经实现主营(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地位,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乡(镇)一级粮库(站、所),农业发展银行与其建立直接的粮油收购资金信贷关系。
(二)对由几个乡(镇)或在一个县范围内新组建的粮食收储公司,除必须符合《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公司与所属粮库(站、所)必须是一级法人的经济实体,不得搞二级法人;收储公司不得经营附营业务,只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和按规定设立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
建立账户。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几个乡合建的收储公司或县收储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可与其建立收购资金贷款的信贷关系,不再直接向其下属粮库(站、所)等单位发放贷款。收储公司下属的粮库(站、所)只是一个内部核算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直接与外单位发生购销业务
关系,由收储公司负责内部的资金调度。各级行对这类收储公司和下属收购库(站、所)要实行双重监管,做好信贷资金跟踪检查和核打码单等方面工作。
(三)对于收储企业自愿结合组建的销售公司的贷款管理,要按照《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41号)文件执行。
(四)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接受委托方委托收购粮食,农发行不得给予贷款。委托方应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监督粮食收储企业将委托收购费用及时存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五)对于承担少量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企业以及边远地区的乡镇零售粮站,要督促粮食部门尽快对其实行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如企业分立确有困难,要将其承担的收购任务划到就近的收储企业,原收储业务占用的收购资金贷款也一并划转。为方便农民交粮,可
在收购季节设立临时收购点收购,以保证这部分企业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对收购市场的有效控制。
三、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新发放收购贷款与新增收购值相一致
(一)严格按照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收购进度发放收购贷款。针对少数分、支行在收购资金供应中仍然存在单纯按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贷款,与企业实际收购进度相比超量发放的问题,总行重申:收购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坚持按收购计划控制、按实际收购进度发放、“收一斤粮,给一斤粮
的钱”的原则,禁止超量贷款。要认真贯彻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有关政策规定,监督企业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价格,防止企业在收购价格上高报低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保护价作修订调整,收购贷款也作相应调整。各级行核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码单工作要细致,要经常化
,坚决按企业的实际收购数量、收购值结算收购贷款。严禁向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要做好兑付农民售粮款的现金供应工作,监督粮食企业在办理售粮款的结算时实行“户交户结”,及时向农民支付现金。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发放调销贷款必须严格按总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
条件的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收储企业都不得发放调销贷款。
(二)在总行规定的标准内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收购费用贷款。用于收购费用的贷款可适当提前发放一部分,但要注意对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做到与当期收购粮食需要相协调,提高收购费用贷款的效益。发放收购费用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总行规定的标准,从严控制,不得突破。禁止简单地
按限定标准发放。对实际需要低于总行规定标准的,要严格按照企业实际需要据实发放。对个别地区由于增设收购网点而增加的收购费用支出,可按高限每斤原粮0.03元掌握,不足部分由企业通过调整网点布局或其他渠道解决。要检查企业收购费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监督企业按规定使用,
防止挪作他用。
(三)要加强对收购贷款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基层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检查粮食企业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根据粮食企业的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确保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收购值相一致。同时,要及时确定新的贷款发放额度并及时发放,支持企业正常收购的顺利
进行。收购结束时要及时收回收购资金专户里的余款。
四、加强对收储企业销售活动的检查监督
各级行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销售活动的检查监督,重点监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顺价销售政策的落实情况。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包括利息)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
(一)合理确定粮食的购进价格。原粮购进价的计算确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体现保本微利的要求。对于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要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各级农发行要监督企业适时调整顺价销售
的价格,确保顺价销售,防止亏损。
(二)正确计算当期费用(包括利息)。当期费用是指财务费用,包括当期利息和当期的收购、保管费用等。作价时当期费用如要扣除财政已拨补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应采用总量扣除的办法,扣除后应由企业负担的利息、费用开支必须分摊到销售的粮食上去。当期费用中的利息系指需
由企业付息的全部贷款应分担的利息(剔除应由财政补贴的利息和新增财务挂账应付利息),包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包括视同库存占用贷款)的利息、费用贷款的利息、财政补贴期限已过的简易建仓贷款的利息、未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挂账停息范围的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的
利息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等部分。总之,企业取得的粮食销售回笼款应能保证归还所占用的贷款和应分摊的利息,从中取得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当期的保管费用,同时有少量利润,这样才是做到了保本微利。
(三)粮食企业处理陈化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既要支持企业按政策规定处理陈化粮,又要认真落实价差亏损弥补来源。处理专储粮和地储粮必须同时落实财政对价差损失的补贴。粮食企业处理陈化的周转粮
,农发行和粮食企业都要单独统计,价差亏损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陈化粮销售后,农发行要及时全额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要通过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从企业其他销售利润中逐步收回。严禁粮食收储企业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向加工企业销售粮食,必须坚持“钱货两清”,货款要确保归行,及时足额收贷收息。
(五)对粮食企业的销售业务,基层行领导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完善收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出库报告制度。同时,要积极提供优质的结算服务。对于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的企业,农发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
五、进一步做好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销售货款回笼的督促检查,堵塞漏洞,防止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多头开户、转移销售货款。对粮油销售货款的结算要坚持实行“钱货两清”。原则上一律实行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对回笼归行的企业销售货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贷收息。首先
要准确计算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并全额收回,就是要做到销售的此批粮油占用的贷款(包括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本金和应分摊的需由企业负担利息的贷款的当期利息(指前述顺价作价时应分摊的当期利息)能及时足额收回。近期对销售回笼货款可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不同情况区别
对待:对销售量较大、销售利润较多的企业的回笼货款,在收回本批回笼销售货款应收贷款本金和当期应分摊的各项利息外,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或到期的费用贷款、建仓贷款本金;对销售数量较小、销售利润少的企业的回笼货款,原则上只收回此批销售粮油所占用的贷款本金以及当期应
分摊的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包括视同库存)所占用贷款(含本次销售收入占用贷款)、费用贷款、补贴期已过的建仓贷款以及需企业负担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的利息,防止出现新的挂账和欠息,以往欠息和挤占贷款待销售收入增加后再逐步收回。具体由各行根据企业实际销售状况确定。对粮食
企业顺价销售回笼货款,在按规定收回贷款本息后,要将销售收入中所含企业合理的当期费用,及时拨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对收储企业取得的委托代理费等其他收入也要督促企业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基层行要与企业协商,尽可能从中收回一些欠息。
六、努力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粮食企业收储的粮食,除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需靠粮食企业顺价销售收回之外,其余的库存粮食(专储粮、地储粮和超储粮)保管费用和利息都是由财政(风险基金)补贴的。财政各项补贴款是粮食企业重要的财务资金来源。财政补贴及时足额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营
,关系到企业贯彻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的政策,而且也影响农发行能否及时收息,各级行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配合财政、粮食部门做好财政补贴拨付工作。国务院35号文件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对超储粮占用贷款的利息要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补贴。各级行要按这个规定测算应
补利息数,督促财政部门据实补贴。要积极向粮食收储企业和有关部门宣传、解释国家补贴政策,报告补贴拨付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减少在途占压。拨付企业补贴要做到费用和利息补贴同时拨付,不能只补费用不补利息,也不能只补利息不补费用。财
政补贴款进入各级行专户后,各级行要立即督促财政和粮食部门分解并及时划拨资金。补贴款进入企业基本账户后,基层行要及时处理,对利息补贴款要足额收回,如收回补贴期利息有余的,应收回欠息。收息同时要将费用补贴尽快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以保证企业正常的费用开支。
七、进一步做好简易建仓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随着秋季收购的展开,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为了缓解这一矛盾,特别是为了帮助受灾地区恢复受损的仓储设施,总行已先后下达了两批粮食简易建仓贷款计划。有关行要会同粮食部门切实做好简易建仓贷款的发放工作,尽快落实财政贴息资金、落实简易建仓贷款的使
用企业,确保简易建仓贷款按规定专款专用。对已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要及时收回。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秋季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级行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近期下发的35号文件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秋季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组织领导。行领导要深入基层,认真处理收购资金管理中出现的
问题。要切实加强对信贷、财会人员的指导,要经常检查台账、账户,真正把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行要针对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政策建议。要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支持和
鼓励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群策群力,把工作做得更好。各级行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要把粮改政策、封闭运行政策和粮食补贴政策向当地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反复宣传和解释,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库款的安全。要处理好收购资金贷款供
应管理工作和当前正在进行的附营业务划转工作的关系,如期完成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划转任务。



19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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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上海市教育局:
你局沪教组[78]第59号函悉。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
%,以表示鼓励。”
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 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 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 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 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准工
资计发退休费。



1979年5月14日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
——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

贺胤应

【摘 要】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文章称之为“差序格局”。其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思考,本文着重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探讨了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认为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是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文化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治 差序格局 人口的文化素质 大众媒介

一、提出问题

考察中国二十多年法律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这二十多年,历经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
1978年,中国开始了法制的重建。当时,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社会主义法制发表讲话时曾明确指出,中国需要一大批具有权威、真正得到执行的法律。此后,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大量的法律、法规、条例被制定。到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立法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部门。简而言之,中国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制”,可以称为“法制国家”。[1]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党的十五大上,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随后将其写进了宪法。这标志着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一。中国适时地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迈进。
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关系密切。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或秩序系统;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没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却未必有法治。法制强调实存的规范、秩序;法治则是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它要求法制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价值,同时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应当是公正的,例如明确性、平等性、公平性等。[2] 由此可见,实现“法制”易,要“法治”则非一件易事。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法治建设刚刚开始步入轨道,千头万绪交织其中,“依法治国”虽在政治层面上已经被确立,但实际上对于具体的含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发展的方向还没有完全的清晰和明确,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3] 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注定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4] 鉴于此,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对法治的感受存在于对法治的追求过程当中,它好比绝对真理一样或许永远无法被完全地实现,但是我们总是在无限地接近它,并且与此同时获得一个又一个的相对法治。”[5]
进而,我在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时,发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为便于研究,我将这种差异性称之为“差序格局”。[6]这种差序格局可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纵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横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台地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作为基础性的阶段性思考,同时为将问题说透彻,本文试图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谈一谈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二、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划分。[7]

从研究法治建设进程中之差异性的角度出发,参考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我从纵向的角度划分出三片区域来: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
在传统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路径里,从纵的方向一般分为城市和农村,简称“城乡”。这种划分源于城市和农村存在的巨大差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我看来,这种划分是粗糙的。它抹杀了大城市与中小城市显著而重要的区别。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虽同为城市,但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足以影响到我们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建设。其次,至2001年底,全国地级区划数332个,其中地级市265个;县级区划数2053个,其中县级市293个;地县级市658个,市辖区808个。[8]依据本文下面谈到大城市的划分方法,减去34个省级行政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余下的皆为中小城市,可见中小城市数量之多。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得“善待”中小城市。
本文所指的大城市,从行政区划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直辖市;一是各个省会城市。这两类城市具有如下特点:人口已远远超过百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千万;是一个省级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的甚至还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最早实现四个现代化,且已经成为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标。
本文所称的中小城市,也包括两类。一是中等城市,一是小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级别上来说,为地厅级;中等城市一般都有一个以上的市辖区,但所辖区的规模都不大,城市规模上远小于省会城市。小城市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城的城区等,行政级别为县级区划,规模仅一个城区而已,住着密度相对较高的人口。之所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合称“中小城市”,是因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城市规模上相差不大,许多中等城市都是由小城市升格而成,在市民素养、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同构性,差异较小。
小城市、县与大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因此,本文所指的市辖区一般都归属于大城市、中等城市的范围;非市辖区的县级城市和小县城都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以陕西省的西安市、咸阳市、韩城市为例。雁塔区、新城区归属于西安这个大城市的范围,而周至、户县等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咸阳是中等城市,秦都区、渭城区等属于咸阳这个中等城市的范围,其它的县的城区则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韩城市属于县级市,自然也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除城市以外的地区,都是本文所指的“农村地区”。
为便于观察,制图如下:
农村地区
城区X
市辖区A、B、C…
城区Y







三、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试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认为,现代法治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点说“愚昧无法治”。[9]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法治视为与文化素质水平有着前后相承的时间关系,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外生于法治的异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先行来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质水平的落后来拖延法治进程就会成为逻辑与实践的高概率发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质的祭坛上牺牲自己的存在。进而认为,文化素质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法治秩序的决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制度结构来引导帮助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10]对于这种建设性意见,我是认同的,并且认为郝铁川教授文中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制约”部分仅谈“人口的文化素质”是较为狭窄的。社会文化水平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一个人口文化素质所能涵盖。本部分拟从人口的文化素质、大众媒介、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 人口的文化素质

郝铁川教授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中,详谈了领导层(掌握不同决策权力的人口,即政策、法律的实际创意者、决策者)、执行层(在各级政府、团体中具体贯彻、实施政策和法律的工作人员的人口)、承受层(社会一般大众人口)的人口的文化素质,这种分类模型颇值借鉴。本文拟借用这种分类模型探讨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内人口的文化素质。
在大城市,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高。这种“高”表现在具有很高的学历,大多都是大专以上学历。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则存在分化现象。既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口,如公私企业的白领及以上阶层、事业单位里的高级雇员等;也有低文化素质的人口,如由村民转化为市民的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几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较前一类人口的文化素质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与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次之。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与大城市没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类型也与大城市相似。
农村地区的领导层、执行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种状况,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必须到基层去锻炼两年等。本来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大学生之所以到农村地区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赚取一种“政治资本”,他们在农村不会干长久,时间到了,最终还是要回到城市去。农村地区的承受层人口的文化素质最低,大多数农民最高学历都是初中,稍高一点的学历(中专、高中)的农民大多都会想法设法跳出“农门”,到城市去谋一份职业,创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主要是以学历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法律的执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农村地区最小。想使法律在农村地区得到较为理想的实施、执行,就得靠农村地区的干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解说”了。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地区的干部在这里充当了一个法律实施的“转化器”。由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存在问题,在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入。既有可能借国家名义进行“权力寻租”,也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还有可能保护国家的利益等。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所形成的知识不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个人化的,是难登大雅之堂、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规模生产即进入书本的知识。[11]但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最终形成的书面文件却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质之高低不能完全说明的问题是,农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殊不知,许多贪污案、玩忽职守的大案都发生在城市;殊不知,“包二奶”往往是学历高的城市人所为)。但受过高学历教育的人口一般都接受过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如非法律院校的《法律基础课》),而其他的人口则不具有这种教育经历。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人口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必然会使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之间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性。

(二)大众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