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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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财税外[1980]2号

1980-01-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同意比照外交官之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豁免税、费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经与外交部研究,这些外籍人员虽然没有公务人员证,但已经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和(79)财税字第221号文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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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银协发[2009]21号


各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规范,维护公平有序的托管业务市场环境,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订了《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经2009年3月12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承诺依照公约开展托管业务。

  现将《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印发你们,并倡导银行业共同遵守,共同推动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市场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受益人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遵法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托管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主管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下同)。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从事托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相关托管资格,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条件,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配备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坚决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市场行为。

  第八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倡导成员单位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托管业务。开展托管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的资产类型;

  (二)委托人、托管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四)托管期限和终止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成员单位坚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托管费率,不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方式争揽客户。托管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制定托管业务参考费率标准,各成员单位愿意自觉遵守。

  第十一条 倡导成员单位不断创新托管业务品种,拓展托管业务领域和增值服务范围。倡导成员单位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提高行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自觉按托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共同促进托管业务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托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托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标准建立、信息平台建设、业务数据统计、业务状况调研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托管委员会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成员单位应向托管委员会报送自查报告。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积极向托管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托管委员会有权对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抽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定期组织托管业务状况的综合测评,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托管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规或违反本公约事件,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托管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对托管委员会依据第十七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托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托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托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