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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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3]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程运输车辆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沙石、泥土、钢筋、棚架等建筑材料、建筑工具以及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租用借用车辆等情形下,实际支配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人。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交通、建设、公安交警、公路、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泄漏遗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污染道路行为和乱倒乱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对存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套牌车等交通违章情况的工程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业户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五)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公路上的乱倒乱卸和污染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泥(石)场的采挖手续,并把采矿许可证上的有关资料抄送上述五部门。
第六条 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运输劳务合同。运输劳务合同应载明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明确规定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无牌无证和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七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人或驾驶员属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各类受纳或排放泥土的场地及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0000元卫生保证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卫生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施工方及其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没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工程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工程运输车辆道路营运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施工方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卫生保证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驻点运输条件的(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籍车辆),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点运输手续后,方能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程运输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姓名、照片及驾驶证号;
(三)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姓名或名称;
(四)施工方姓名或名称;
(五)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物料时,必须按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营运证,必须将号牌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不得出租、买卖、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滥运;运载泥土、沙石的车辆,必须加装液压可伸缩顶盖,车厢底部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沙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车厢要按规定申请改装成全密封车厢,以防滴漏液(流)体。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必须在指定位置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沙石及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受纳、排放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底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出场车辆,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利用未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的工程运输车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建筑垃圾搬运装卸等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其车辆,直至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并对驾驶员依照冲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伪造、涂改、假冒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处罚有关人员,有关人员、车辆不得继续参与工程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有义务暂扣其运输劳务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3次以上的,或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回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受泥土、沙石污染或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漏洒泥土、沙石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扫干净,逾期不清扫或清扫不干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他人清扫,所需费用由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承担或在卫生保证金中扣除;对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工程运输车辆沿途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扫干净,并可按污染道路面积对车主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前两款所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军、警牌号的工程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查扣后移交部队(含武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运输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他散装物料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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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2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概算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相关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财政机关负责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有计划地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机关完成项目评审后,应将评审初步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在财政机关送达初步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半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报告正式出具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

对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仍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执行。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审计机关决定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是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是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含电子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 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

(十四)尾工工程投资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出具的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对已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建档案的整理及接收进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和组卷归档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统一编号编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整理组卷后及时向总包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六条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当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当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当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六)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当是新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七)所有竣工图均应当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并签署完备。竣工图章应当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八)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九)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当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七条 立卷应当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性、系统性。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当按单位工程分别组卷。

  第八条 工程文件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设备文件6个部分。组卷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

  (二)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三)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四)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五)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六)设备文件可按专业、组件等组卷。

  第九条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卷每卷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0mm;案卷内不应当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十条 卷内文件排列。

  (一)管理性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二)监理文件按合同结合文种、时间顺序排列。

  (三)施工技术文件按工程专业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的划分排列;试验报告、大宗原材料合格证等共用文件可集中组卷。

  第十一条 案卷的编目。

  (一)卷内页号的编写。

  1.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当编写页号。文字材料以一本为一卷,竣工图以一盒为一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使用打号机以黑色印油打号。

  2.单面书写的文件页号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4.印刷成册且已编完整页号的文件单独组卷时可不必重新编写页号。

  (二)卷内目录的编制。

  卷内目录(见附图1)应当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1.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2.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者图号。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形成单位或第一责任者。

  4.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全称。没有文件标题的应当自拟标题,并用[ ]符号标识;文件标题不能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原文件标题照写,并自拟标题,用[ ]符号标识。

  5.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时间(年度应填写4位阿拉伯数字,下同)。

  6.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7.备注:应当标明复印件、页次变动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8.第 卷:填写本卷在所在项目或者本期移交档案中的案卷顺序号。

  (三)卷内备考表的填写。

  1.卷内备考表(见附图2)必须填写,使用卷皮的文字材料卷的卷内备考表在卷皮上填写和签署,直接装盒的档案卷内备考表在卷盒上填写和签署。

  2.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不同载体档案的档号,并注明其载体类型。

  3.说明:主要标明卷内文件数量和页号重(漏)号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立卷人:由组卷单位档案人员签名。

  5.立卷日期:填写组卷的时间。

  6.审核人:由组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名。

  7.审核日期:填写案卷审核的时间。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见附图3)的主要内容如下:

  1.档号:由档案的分类号、项目代号和案卷号组成,其中分类号和项目代号在工程项目办理报建或档案专项验收时由市、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确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案卷号是按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周期(标段)编制的案卷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一个卷盒装有2个以上(含2个)案卷的,在卷盒“档号”栏应当填写案卷起止号。

  2.案卷题名:应当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专业名称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名称和工程文件的主要内容。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应当译成中文。

  3.立卷单位:应当填写文件组卷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

  4.起止日期: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时间。

  5.保管期限:可不填。

  6.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当以最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7.共 卷:填写本项目或者本期移交进馆档案案卷的总数量。

  8.第 卷:填写同上。

  (五)案卷脊背的填写。

  案卷脊背(见附图4)的内容包括保管期限、档号、案卷题名、库列柜序和总流水号,其中保管期限、案卷题名、库列柜序和总流水号可不填,档号填写同上。

  (六)案卷目录的编制。

  所有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见附图5),内容如下:

  1.序号:填写本项目案卷的流水顺序号,每个项目从“1”开始依次编写。

  2.“档号”、“案卷题名”的填写同上。

  3.页数:填写本卷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4.“保管期限”可不填。

  5.备注:可根据管理需要填写案卷的密级、互见号等信息。

  (七)城建档案总目录的编制。

  城建档案总目录由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构成,先排案卷目录,后排卷内目录。城建档案总目录封面(见附图6)及城建档案总目录脊背(见附图7)所含内容如下: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全称。

  2.项目代号:填写同上。

  3.案卷起止号:本目录内案卷起止号。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

  (一)文字材料必须剔除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修复,采用三孔双棉线左侧装订。

  (二)印刷成册、已编页号的文件及外文资料单独组卷时应当保持原来的形态。

  (三)每张折叠的图纸不必打页号,直接在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归档章(见附图8)由档号、序号组成。档号填写同上,序号标注本件在卷内的排列顺序号。

  (四)已装订成册的A3幅面竣工图可不再拆分折叠,编目编号后直接对折装盒。

  第十三条 档案装具。

  (一)卷盒外表规格为310mm×220mm,厚度分别为l0mm、20mm、30mm、40mm、50mm、60mm(可根据需要设定)。

  (二)档案装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卷盒宜采用220g以上的单层无酸牛皮纸板双裱压制。

  (三)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mm×210mm。

  第十四条 档案式样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图:1.卷内目录式样

  2.卷内备考表式样

  3.案卷封面式样

  4.案卷脊背式样

  5.案卷目录式样

  6.城建档案总目录封面式样

  7.城建档案总目录脊背式样

  8.归档章式样

  具体附图式样请链接:http://www.szdaj.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