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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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4〕2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资产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㈠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
㈡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㈢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㈤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株洲市审计局设立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㈠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㈡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㈢预算、概算执行;
㈣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㈤投资效益;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工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必须按已完工程投资的20%预留工程款;已竣工、未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株洲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中心和接受委托审计建设项目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执业质量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列支。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工程造价审计中依据有关标准核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在建设项目“待摊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以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或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三)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四)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留20%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而办理决算、隐匿和拒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按规定对单位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中央、省直驻株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各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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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危险物品从产生到消失均实行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作为人民生命财产保卫者的公安机关来说,危险物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此,笔者不揣冒昧,欲就这些方面的知识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以及告诉大家一些基本常识。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
危险物品的分类危险品的分类如下:
  1、爆炸品,这类物质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质如贮存量大,爆炸时威力更大。这类物质有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乙炔银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对这类物质可以分为:①一级无机氧化剂;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等。②一级有机氧化剂;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③二级无机氧化剂;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④二级有机氧化剂;如过乙酸。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助燃气体;如氧等。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两极:①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②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蚀物品,这类物品具有强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引起破坏,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类物品具有反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二、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危险品贮藏室应干燥、朝北、通风良好。门窗应坚固,门应朝外开。并应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爆炸品贮温不许超过30℃。
  2.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对爆炸性物品可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砂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3.照明设备应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室内严禁烟火。
  4.经常检查危险品贮藏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
  5.实验室及库房中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火灭火知识。
  三、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在危险物品管理中进行源头减量、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员不足、经费有限、缺乏危险物品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加之一些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致使全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申报统计工作薄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品的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但是,全国参加申报登记的单位远小于危险物品存放源的单位数量。1999年云南省固体废物统计资料中,德宏、丽江、迪庆、临沧等地州就完全没有危险物品存放量的统计数字,一些地区基层管理人员对危险物品的界定和鉴别存在很大偏差,把有些不是危险物品的矿冶类物质全部作为危险废物统计,致使云南省危险物品统计资料误差较大,影响了政府决策。
  2.处理处置不合理。由于对危险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资金、管理、设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转移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外,全国危险物品的处理处置极不合理。某些医院特种垃圾全部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置,存在极大的传染隐患;医药废物、多氯联苯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矿物油、含砷、汞、酚、铬、铅、锌、铜、镉废物等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置堆存或排放,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给人民生活带来隐患;已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规范进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许多可能带来严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报的危险废物有待处理处置,其中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的废物。
  四、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1.是建立监管、联动、协作机制。明确由镇派出所、综治办、企业办的监管职责,落实由镇综治办负责道路运输监管责任;镇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的责任;镇企业办负责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监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2.是组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从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有效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是建立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全镇危险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直到废弃的全过程都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全镇危险物品备案资料底数清、情况明。四是对全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网式检查,对基础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全镇所有危险物品从事单位的硬件设施全部达标。
  4.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5.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7.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8.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9.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10.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12.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3.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14.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5.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16.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7.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8.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9.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0.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21.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22.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2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关于省内卷烟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开发业务需求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关于省内卷烟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开发业务需求调查的通知




各省级卷烟商业、工业会员:
  为规范省内烟市场的流通秩序,加强国家局在卷烟销售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省级工、商公司的管理职能,提高效率,降低内部运营成本,国家局决定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各省省内卷烟交易将逐步过渡到这一平台上来进行。
  对于这一平台设计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交易中心在成都36个重点城市网建联动工作会议期间,在征求、汇集部分省级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已在大会上向各省做了说明(李泽华总经理发言的全文,已发布在交易中心网站www.tobt.com.cn上)。为尽快开发、建设好这一平台,更好地为各省级卷烟工、商会员服务,交易中心在重点调研的同时,现就省内卷烟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开发所涉及到的一些业务需求进行问卷调查。请各省级卷烟商业、工业会员接此通知后,尽快召集本省运行、计划、专卖、信息等相关部门,就省内卷烟网上交易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于9月26日前将本省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交易中心。
  传 真:010-63605791
  电子邮件:CLL999@21CN.COM
  联系人: 陈道富
  联系电话:010-63605731
  调查问卷可到交易中心网站www.tobt.com.cn上下载。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
2003年9月22日

   附 件:

  省内卷烟网上交易调查问卷(4页)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50&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