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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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32号

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煤矿实际,现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了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保护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煤矿的生产作业条件普遍较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仍十分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煤炭行业尘肺病人累计已达20多万,占全国工矿企业尘肺病人的46.5%,且每年仍以4000-5000人的速度递增;加上现有的约20万人的可疑尘肺病人数,预计到2005年我国煤矿尘肺病人总数将达到25万人左右。因此,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内容之中,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作为重点,落实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要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和装备,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生产性粉尘的日常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加强个体防护,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

要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搞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按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要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有效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凡作业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毒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依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尘、毒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又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要从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统计报告情况,职业危害个体劳动防护情况,作业地点粉尘测定情况等方面进行监察。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后,要根据职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督促发生事故企业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生产设备、防护设施、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管理等情况,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

  要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煤矿企业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并于每年初上报企业上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规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呈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呈报全省汇总情况。

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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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萍府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务实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谐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解决。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的工作联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牢牢把握兴工强市主线,强化产业支撑,注重协调发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不断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全面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城乡基层组织自治,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抓好安全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扶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公共教育文化事业投入,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整治力度。
  第十六条 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惩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工作实际,下达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市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在市政府决策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务虚会,对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工作,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前瞻性,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市人民政府及部门要通过有效途径依法向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公开有关政务信息。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组织调研、起草或审查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项目计划制。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到市政府机关及赴京、赴省的非正常上访,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做好答复疏导工作,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萍乡军分区领导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 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包括市长办公例会和市长专题办公会。
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定期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领导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市长办公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月第一周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当月工作。
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按程序进行。副秘书长受分管副市长委托开展协调工作,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应列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及政策依据,提请市政府会议决定。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材料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负责协调的其他人员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区)分管领导和乡镇街行政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萍府阅文件由署名领导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的,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均须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需会签的文件由分管线上的副秘书长、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和作出批示。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公文特事特办,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授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必要时由牵头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及市委有关规定,接待好上级领导和来宾来我市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和参观指导等活动,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 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部(委、办、局)、省政府(厅、局)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属综合性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单项性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接待活动,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七条 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活动,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市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参加。上列组织直接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列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初拟参加的市政府领导名单,报市长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省兄弟地(市)和外省政府系统组织来我市的考察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及会议,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由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需市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确定;需正副市长或几位副市长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确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年中年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策精神,及时把握时代脉博。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六十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
  第六十四条 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会议和活动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各分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秘书长。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
  (七)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对党负责、为民执政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也要在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需要,现将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司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联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全国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这项工作,各地方应组成有外经贸、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
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在国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世界各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作为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工作联络点,承担对驻在国和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的任务。各驻外
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经常检查了解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国内报告;境外企业、机构要与驻在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已核准登记的境外企业、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并与各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要查明原因。对开办、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时未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要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一经
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抓重点的办法,把境外主要国家、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弄清楚,以点带面,如在亚洲主要把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巴基斯坦、港澳地区,在美洲主要把美国、加拿大,在欧洲主要把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在大洋洲主要把澳大利亚的企
业情况弄清楚。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要按时完成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等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10月20日以前完成报送报表和软盘。目前工作进展较慢和尚未按要求布置开展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步伐,赶上全国的
工作进度。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纪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防止走过场。
七、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
八、对境外企业、机构在清产核资中清出的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凡属企业、机构在境外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造成的,按驻在国的制度和规定处理,如造成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在国内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则按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199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