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27:24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01月08日


关于印发《关于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高检发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暂行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九十四次检察长办公厅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关于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暂行办法

(199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九十四次检察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为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复制上述材料,应根据复制材料的数量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条 复制材料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复印誉写打字行业的收费标准制定,不得超出标准计价收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布。

第五条 复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以现金或支票结算。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取复制费用,有业务部门开具单据,交款人到财务部门交费,收款人应向交款人出具正式收据。

第七条 复制案件材料的各种费用由办公经费开支,收取的复制费也用于检察机关的办公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背景下召开的十分重要的大会。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这次会议认真审议并批准了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和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提出了2010年的主要任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这次会议批准的各项重要报告,特别是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切实贯彻会议精神,正确认识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正视人民法院工作遇到的挑战与考验,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会议精神转化为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认真落实大会决议,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法院要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五个更加注重”和《政府工作报告》“四个着力”的要求,坚持能动司法,突出司法服务重点,进一步坚持、完善、发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要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从完善审判管理入手,在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案件质量和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分权制约机制,加快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快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亲民为民的良好作风。要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大力加强基层建设。要充分认识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基层建设上倾注更多的精力,不断提高基层法官能力素质,着力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注重总结吸取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着眼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接受人大监督制度,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拓宽接受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

三、切实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沟通

“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在履行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既体现了代表、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又是我们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分解,纳入督办,明确责任人,明确质量要求,明确办理时限,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好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工作,采取邀请座谈、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真心实意地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发挥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的作用,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意见,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要认真落实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虚心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研究,把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各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上级法院要督促下级法院落实好会议精神,下级法院要及时报告有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税收秩序。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