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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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2003年春节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个黄金周,是在举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中到来的。切实做好迎接春节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项旅游组织接待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做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各级假日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动力,以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出游安全为基础,以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丰富假日旅游产品和细化假日旅游组织接待工作为着力点,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面提升各地假日旅游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丰富多彩、安全有序、顺心如意的春节和旅游黄金周。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发扬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全面启动迎接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春节黄金周旅游是亿万群众参与的活动。在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发后的七个黄金周中,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行业的干部职工,认真坚守工作岗位,牺牲自己的休假时间,换来了亿万群众的欢乐,为促进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春节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有关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为指导,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切实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假日旅游的各项工作中去,向全党和全国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请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在本地区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今年春节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春节旅游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在切实做好自己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今年春节黄金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的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对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逐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环节进行“补课”;要切实解决好旅游交通和住宿设施、景区游览等方面的问题,搞好调度安排、安全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准备;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各项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要按照春节旅游的特点和本地实际,积极创新,扩大宣传,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适合人民群众春节出游需求的旅游产品。
  1月20日前,各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基本就绪,进入临战状态,重点接待单位要通过召开战前动员会等形式,激励斗志,振奋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投入到今年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来。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中国是最具生机活力和最安全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春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黄金周旅游,必须充满欢乐祥和、平安顺畅的喜庆气氛。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以及各接待单位,要牢固树立这一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各地在部署春节黄金周工作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必须针对薄弱环节,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雪橇、雪爬犁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滑雪、滑冰、冬泳、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滑雪滑冰器械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烟花爆竹施放区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种集会、庆贺等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在春节期间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供暖、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护等工作,切实保障游客的健康舒适。
  鉴于旅游行车一直是黄金周中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在部署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时,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危及客运安全的行为。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旅游接待用车,要在检查技术性能合格的基础上发给专门车证,没有专门车证的社会闲散车辆和农用车辆不准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在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中认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要求他们自警自重,在行车时注意车况、路况、人况,严禁违章驾驶和疲劳驾驶;发现司机有违章驾驶和疲劳驾驶的问题,游客应及时提醒其纠正。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当地有关方面要及时铲除路面冰雪和其他障碍,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须动用力量,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以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春节黄金周的长途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对拖延缓报或隐瞒不报者,要按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治和维护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开展健康文明的旅游活动,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整治“出国游”中存在的问题;要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防止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未签合同或产生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旅游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制止各种有封建迷信色彩和其他庸俗低级的旅游活动,严防“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节日旅游中制造事端。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公众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的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3年春节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重视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对本地区黄金周旅游进行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做好对各地黄金周准备工作、旅游产品、旅游市场秩序、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培育旅游者理性、文明的消费活动,激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热情,把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春节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头,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1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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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

省政府令第106号


  《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适用本办法。对国有农、林、牧、渔场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抛荒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的措施,防止发生耕地抛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工作。农村工作、土地、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制止耕地抛荒工作。
  第四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全年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全年抛荒;自然条件适宜一年内种植两季农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于季节性抛荒。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照前款的规定,根据平原、山区、半山区等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的不同,制定耕地抛荒认定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抛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相当于当地同类土地种植业年产值3倍的抛荒费。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季节性抛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经营者收取每亩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抛荒费。对自然条件适宜种植三季,只种植两季农作物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 收取的抛荒费列入乡(镇)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生产,不得移作它用。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取的抛荒费移作它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贪污、挪用抛荒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取抛荒费,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抛荒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承包经营的耕地连续二年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承包权证。收回的土地承包权证上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回土地承包权证的,由原发包单位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对该土地承包权证予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承包经营的耕地出现连续二年抛荒,原发包单位没有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承包权,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原发包单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裁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理)决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集中连片耕地抛荒情形的,取消其粮食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一)乡(镇)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2公顷(3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333公顷(50亩)的,取消该乡(镇)人民政府评比资格;
  (二)县(市、区)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333公顷(5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的,取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评比资格;
  (三)市(地)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1333公顷(200亩)的,取消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主管部门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集中连片耕地抛荒情形的,分别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乡(镇)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4公顷(6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
  (二)县(市、区)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1333公顷(200亩);
  (三)市(地)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1333公顷(200亩),或者季节性抛荒面积超过2667公顷(400亩)。
  第十四条 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