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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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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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理州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地震、洪涝、泥石流、滑坡、风雹等各种自然灾害十分频繁。为了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涝、干旱、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救灾包括防灾、抗灾、救灾;本预案是指狭义救灾,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随时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其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8%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4%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2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轻灾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州人民政府立即按下列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帮助抗灾救灾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听取灾情汇报,召开州抗灾救灾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州抗灾救灾指挥部率州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地震、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必要时,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省人民政府援助。 (四)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口支援灾区各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五)州抗灾救灾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二条 大灾和特大灾

  灾情发生后,应急程序为: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灾,了解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和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及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召开抗灾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立即启动本预案,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当地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等情况,请求国家、省的援助。  4、州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5、州级各有关部门、驻军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州抗灾救灾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抗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州政府办、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经贸、宣传、教育、公安、监察、农业、水利、交通、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审计、外事、旅游、粮食、新闻、物资、海关、民航、电信、邮政及大理驻军、大理军分区、武警大理支队、消防大理支队、森警大理支队等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州抗灾救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州抗灾救灾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担任。

(一) 州抗灾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迅速掌握、研究分析灾情,及时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负责对灾区恢复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报省批准实施。

  3、负责研究决定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掌握灾情,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协调参与指导救灾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后勤接待保障工作。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抗灾救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2、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管理、调运、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建设的各项工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驻军部队按本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

  责任部门:大理军分区牵头,驻军部队、武警大理支队、公安、消防、森警部队等配合。

  主要职责:由州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州内各驻军单位视灾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寻找失踪人员;迅速转移被困人员及伤病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紧急调运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灾民转移安置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宣传、教育、卫生、公安、武警、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紧急调运帐篷、衣被、粮食等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查灾核灾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财政、规划建设、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和评估灾情,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资金

  责任部门:州财政局牵头,州民政、金融、宣传、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管理使用和信贷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五)医疗、防疫

  责任部门:州卫生局牵头,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大理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六十医院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建医疗救护队进入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必要时建立灾区临时医疗急救中心,做好现场救护及伤病员的后送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急需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工作。

  (六)物资供应

  责任部门:州经贸委牵头,州民政、发展计划、粮食、物资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

  责任部门:州交通局牵头,州经贸委、公路、民航、铁路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

  责任部门:电信大理分公司牵头,无线电管理、邮政、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邮政、农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教育应急

  责任部门:州教育局牵头,州宣传、民政、计划发展、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专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紧急调运帐篷、衣被、粮食等学校急需的救灾物资,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并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十一)治安保卫

  责任部门:州公安局牵头,军分区、武警、消防、森警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十二)宣传报道

  责任部门:州委宣传部牵头,州政府新闻办、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对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三)灾情预防与监测

  责任部门:地震灾害由州地震局负责;暴风、冰雹、低温冷冻等与气象有关的灾害由州气象局负责;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四)次生灾害预防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国土资源、水利、经贸、民政、卫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损失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五)灾害损失评估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民政、地震、财政、水利、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信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协助、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

  (十六)接收援助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宣传、卫生、红十字会、药监、外事、招商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按照灾情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发工作。外事、招商等部门协调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州红十字会根据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负责依法接收、管理和分发国内外组织、个人的捐赠款、物。

  (十七)恢复建设审计

  责任部门:州审计局牵头,州财政、民政、地震、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对抗灾救灾和恢复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灾及以上由州审计局负责。

  (十八)涉外工作

  责任部门:州外事办(接待处)牵头,州公安、招商、旅游、外宣、海关、民航、交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州政府外事办公室为主,高效、有序地处理抗灾救灾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六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抗灾救灾应急经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药品、衣被、饮用水、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汽车、帐篷、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九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适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轻灾可由大理日报社、大理电视台、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发一简短消息。 (二)中灾可视灾情派出宣传组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三)大灾、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进行持续深入宣传报道。

  (四)灾情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规定,落实审稿制度,有关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四)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五)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成绩突出,对抢险救灾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滞留、克扣、套取、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五)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报道失实或擅自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慈善机构到灾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海关予以配合检查放行。 第二十六条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机构及其代表,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地震的抗灾救灾工作按《大理白族自治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大政发〔2003〕38号)的规定执行;地质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按《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04〕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涉及本预案的责任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办公室(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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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部分 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开办申请
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目前农业银行代理各种国际卡的委托行分别有:
1.万事达卡和威士卡:
香港海外信托银行信用卡公司(简称海外信用卡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马婆(MBF)信用卡有限公司。
2.运通卡:
香港美国运通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大莱卡:
香港花旗银行大莱信用卡(香港)有限公司。
4.JCB卡: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待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总行营业部作为国际卡收单业务处理系统的具体运作单位,负责向收单行提供商户协议书、止付名单等。
(三)发展国际卡特约商户
各收单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后,应持委托行提供的特约商户协议书与商户签约。签约后,把一式三联或四联的协议书全部寄回委托行,经委托行审定建档后,一联由委托行存档,余下两联或三联由委托行寄回,并分别由收单行和商户保存,完成上述手续后,该商户即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
(四)商户结算币种
商户受理国际卡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资金结算单位。如个别符合国家政策,开有外汇帐户,需以外币进行信用卡资金结算的特约商户,可向签约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持有外币的有关资料,经总行批准后,可以外币作为信用卡业务的结算币种。
(五)授权方式
商号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的授权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EDC/pos自动授权,每笔国际卡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
2.通过电话授权。这种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签约书中委托行提供的境内、外授权电话号码,由商号自行索权。
(2)通过收单行转授权。
(3)通过总行营业部转授权。
(六)单据保管
安装和使用EDC的特约商户,每一笔交易单据应由商户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半,保存期内若发生因遗失交易单据造成无法查询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手工收单的商户,应将签购单据交由收单行负责保管,单据保管期限为一年半。

三、资金清算方式与渠道
(一)清算方式
1.通过EDC自动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其中包括直接使用EDC和手工单录入两种方式。
2.通过手工收单、票据处理进行资金清算。
(二)清算渠道
1.采用EDC自动清算方式的,可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直接向境内、外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
2.万事达、威士卡可通过总行签约的四家委托行的任何一家进行资金清算。
3.运通卡、大莱卡和JCB卡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目前运通卡暂通过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以后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清算)。

四、各种国际卡资金清算币种
手工清算时,分为以下三种:
(一)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可用美元或港币清算;
(二)运通卡和大莱卡以美元清算;
(三)JCB卡以日元清算。

五、各种国际卡的回扣率
根据我行与各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特约商户的回扣率比例一律为交易金额的4%。
各卡种的回扣率比例规定如下:万事达卡、威士卡和JCB卡,收单行回扣率为交易金额的1.5%;运通卡和大莱卡收单行回扣率为1%;通过EDC清算的回扣率另行规定。

六、委托行与收单行的费用分担
(一)特约商户或收单行所发生授权的电话费用全部由委托行承担。
(二)委托行提供的空白凭证、信用卡辘卡机以及其他资料的关税,收单行与委托行各自负担一半。

第二部分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手工收单具体操作流程
(一)单据审核
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签购单、总计单、进帐单交与有关收单行。收单行在收到商户提交的各类卡种签购单后,检查商户填制的总计单是否有误,包括商户名称及委托行提供的编号、持卡人签名、授权码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备、清晰可辨。要求商户将总计单与签购单扎在一起,每张总计单所附签购单不得超过50张。收单行还应检查商户填写的进帐单上的金额、开户行帐号是否准确。
(二)各卡种的清算操作流程
1.万事达(MC卡)和威士(VC卡)
(1)有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备付金户)→收单行帐户。
(2)其清算流程如下(备付金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的票据处理。
a.收单行根据特约商户的总计单,填制贷方报单(按照委托行提供的贷记报单内容自行制单),并以当天总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填制贷方报单时,应填写以下内容:
填写总额(签购单总额)
农业银行实收金额=总额×97.5%
农业银行佣金=总金额×1.5%
特约商户实收金额=总额×96%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港币折成美元;
e.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把商户实收金额由港币折成人民币。
传票填制好后,贷方报单及签购单收单行联留底,以便查询,发卡行联寄往委托行指定的地点,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传票的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设有备付金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索汇。清算行收到各收单行的SWIFT MT199或索汇电传,如16:00点以前的报文,将于当日按索汇金额贷记收单行的外汇帐户,并以同样金额借记委托行备用金帐户,超过该时限的,于次一个工作日入帐。在此期间,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承
担。第二个月初由清算行给委托行邮寄对帐单。
收单行给清算行的加押电文统一如下:
TO:ABC FXC/GUANG DONG
FM:ABC XXXX BR
DD:YY MM DD
OUR REF:
TEST:____ FOR AMOUNT OF ____
PLS DEBIT____LTD ACCT AND CREDIT OUT ACCTWITH YR BANK FOR ____ VALUE YYMMDD QUOATINGOUR REF NO. EXCHANGE RATE:
RGDS.
若备付金的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d、Cd两点可省略。
(3)无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无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帐户。
无论委托行是否有备付金,均要求收单行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以便结算。
(4)无备付金的清算流程。索汇币种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委托行贷记报单(一式三联)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做法跟有备付金的一样);
b.填制农业银行借方报单,借记委托行帐户(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港币折成美元)(商户实收金额);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传票填制好后,报单第一联委托行存根及签购单发卡行留存联一并寄到委托行,报单第三联及签购单收单行存根联由收单行留存,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委托行发出索汇指令。收单行国际部收到委托行的贷记通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贷记收单行外汇帐户。收单行收到款项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特约商户支付资金。由于汇价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若索汇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c、Bc两点可省略。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港币折成人民币;
d.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两红一黑)。
2.运通卡(AE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香港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运通卡索汇币种为美元。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美国运通中国农业银行借记报单,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美元;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资金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委托收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二红一黑)。
传票填制好后,美国运通借记通知书第一联、美国运通留存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到美国运通(香港)出纳部,第三联收单行存根及签购单由收单行留存,第二联及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应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附有电码的电传或传真发至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和香港运通公司(或发至运通公司国内办事处)。其电码由密码和索汇金额计算而得。
特别电传电码的使用方法如下:
A.在每个营业日终结前,收单行将当天借记通知书上收单行实收金额以特别电码的电传方式通知运通公司出纳部,经运通公司出纳部查核正确后,会于次日早上以电汇方式将金额汇入收单行。
B.电码计算
a.电码计算方程式为:
电码=月份+密码+汇款金额之甲组(小数点前之三位数)+乙组+丙组
b.举例
若某收单行的密码为201
日期为10月3日
汇款为USD1,152,400.13即
1 152 400
USD-----·-----·-----·13
丙组 乙组 甲组
电码=10+201+400+152+1=764
电码(Code)为764
C.收单行的密码由运通公司安排,并个别通知收单行,各行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每笔汇款要求的电码。
D.电传格式
TO:AEPRC CASHIER
FM:(收单行名称)
DATE:
RE:AE Card Payment
Debit Advice No:(借记报单号)
Total Amt:USD(运通公司应付总金额)
Code:(密押)
Exchange rate:(汇率)
Regards
拟稿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日 期:
运通公司收到收单行的电文后,将会电汇给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收到电汇后,按照收单行的金额复电给收单行国际部,将款项划至收单行的帐户上,由收单行向各特约商户付款。
3.大莱(CDL)卡和JCB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大莱卡公司和JCB卡公司设有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
与运通卡的单据处理手续基本相同,区别有:
A.收单行将大莱卡以交易金额的总额向总行国际部索汇,总行国际部根据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人民币折成美元。收单行将JCB卡交易金额的97.5%按当日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日元,向总行国际部索汇。
B.收单行将大莱卡借记报单第一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往大莱信用证(香港)有限公司营业部;将JCB卡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寄往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C.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在总行清算中心分别开有美元和日元备用金帐户,各收单行通过此帐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中心按月向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寄送对帐单。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当日16:00点前将索汇通知以SWIFT MT199格式发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特殊情况经清算中心批准后,可用加押电传方式。清算中心16:00点以后收到的报文顺延至第二个工作日处理。索汇通知书除应注明交易金额、汇率外,还应写明收单行业务参考号。收单行业务参考号由各收单行编制,共12位:前三位为行号,第四至五位为
业务代字,分别为DL和JB,第六至七位为年号,后五位为业务顺序号。如北京分行1996年第100笔大莱业务编号为010DL9600100。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收单行的索汇通知处理后,于当日将相应款项贷记收单行国际部,并发加押电传通讯收单行国际部。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第二天通知各信用卡部。
索汇电文格式如下:
a.MT299
20:收单行参考号
21:收单行参考号
79:PLS DEBIT THE A/C OF CDL(或JCB) FORCNY (或JPY) ______ AND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b.加押电传格式
TO:ABC H.O.
FM:ABC XX BR
DD:MM DD YY
OUR REF:收单行参考号
TEST _______ FOR _______ DD
PLS DEBIT THE A/C OF CDE (或JCB) FOR CNY(或JPY)
__________ AND 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在各卡种清算中如有问题,可直接向各收单行国际部和相应的委托行查询。

二、有关国际卡清算系统的操作流程等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开通后另行下发。


三、挂失、止付处理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向收单行受理网点挂失,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若商户或收单行发现假卡或已列入止付名称的国际卡,应立即予以没收,并通知委托行;若商户或收单行对持卡人身份或其国际卡产生疑问时,应向委托行查询。


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为加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内部使用的行业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修订、审查、复核、复审、报批、出版发行、复查确认、修改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做如下规定。

1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管理
1.1 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
强制性标准及通用基础标准计划项目,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其它标准计划项目根据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需要提出。
1.2 标准计划项目的级别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汽车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应列为行业标准(内部使用)计划项目。
1.3 标准计划项目的性质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直接关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和直接影响能耗的主要基础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列为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其它标准计划项目应列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1.4 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范围
以下方面的项目可考虑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
A.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项目;
B.接口、互换、兼容需要的标准项目;
C.统 一技术语言的标准项目;
D.简化品种及产品系列化的标准项目;  E.统一对产品的评价及测试、试验方法的标准项目;
F.保证国家对重要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项目;
G.产品质量认证需要的标准项目;
H.推荐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标准项目。
1.5 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5.1 凡需要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表1
┌─────────┬──────┬──────────┬───────┬─────┐
│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 │ │ │ │国标│行标│
├─────────┼──────┼──────────┼───────┼──┼──┤
│ │8月10日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分标委 │ 4 │ 3 │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全标委 │ 3 │ 2 │
│ 标准项目任务书 ├──────┼──────────┼───────┼──┼──┤
│ │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工业司 │ 2 │ 1 │
│ ├──────┼──────────┼───────┼──┼──┤
│ │ 9月底前 │ 汽车工业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8月底前 │ 分标委会 │全标委 │ 1 │ 1 │
│计划项目表(建议)│ │ │ │ │ │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项目表(建议)│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司 │ 1 │ 1 │
│ │ │ │ │ │ │
├─────────┼──────┼──────────┼───────┼──┼──┤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9月底前 │ 汽车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计划项目表 │ │ │ │ │ │
└─────────┴──────┴──────────┴───────┴──┴──┘
1.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于每年八月十日前,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表一)报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分标委所属专业内下年度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格式见附表二),连同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时间及份数上报全标委秘书处。
1.5.3 全标委负责对申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协调、于九月十日前提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报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以下简称汽车司)。
1.5.4 汽车司负责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协调,于九月底前提出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其中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汽车司于九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下年初下达。
1.5.5 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急需制订的,且符合标准计划项目列项范围的行业标准,可随时申请列入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补充计划。编制程序及要求与年度计划一致。
1.5.6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汽车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项目或补充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报批手续。
1.6 标准计划的调整
1.6.1 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时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名称、负责起草单位、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消。
1.6.2 凡需要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在标准计划完成日期之前按计划渠道填报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份数见表2)。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汽车司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表2
┌───────┬───────────┬────────────┬────┐
│ 报表名称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分数 │
├───────┼───────────┼────────────┼────┤
│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分标委 │ 3 │
│ ├───────────┼────────────┼────┤
│标准计划项目 │分标委 │全标委 │ 2 │
│ ├───────────┼────────────┼────┤
│调整申请表 │全标委 │汽车局 │ 1 │
│ ├───────────┼────────────┼────┤
│ │汽车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 │
└───────┴───────────┴────────────┴────┘
1.6.3 汽车司收到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后一个月内应给予函复,当调整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应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1.7 标准计划的协调
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报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a.分标委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分标委负责;
b.各分标委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工作,由全标委负责;
c.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解决。
1.8 标准计划的考核
每年年底前,分标委将当年完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报至全标委,作为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分标委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月中旬,全标委将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汽车司。每年1月底前汽车司发布上年度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计划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9 标准制订、修订时间的要求
提倡缩短标准制订、修订时间,在符合制订、修订程序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计划的标准项目应提前办理标准报批手续。

2 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2.1 起草工作的组织
2.1.1 每个标准项目一般可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在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领导下承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2.1.1.1 工作组组长一般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委派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担任。
2.1.1.2 工作组成员由各组成单位推荐具有生产科研经验、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在组长统一组织安排下承担标准制订、修订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任务。
2.1.1.3 工作组成员人选确定后一般不得中途撤换,确属特殊原因的,应具函向组长单位申述理由,并征得同意。
2.1.1.4 工作组组成单位中,加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该单位自动退出工作组:
a.工作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2.1.1.2规定承担任务;
b.不按2,1.1.3规定撤换人员。
2.1.1.5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a.分享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调研、测试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
b.分享标准科研成果有关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c.其工作成果应列入本人业务考绩。
2.1.2 工作组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进展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必要时分标委和全标委可派联络员参加。
工作组会议应有详尽记录和明确的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由组长单位签署寄发工作组成员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他与会单位,并抄送有关分标委,重要项目可抄送全标委。  
2.1.3 起草的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2.2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2.2.1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按计划项目要求和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2.2.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2.2.3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写。
2.2.4 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
b.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也可另列附件);
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差异等),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e.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f.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g.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h.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目录等。
2.3 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2.3.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有关分标委各位委员和(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3.2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2.3.3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反映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四),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2.3.4 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
2.4 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2.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分标委会组织审查。
2.4.2 标准审查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进行。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2.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a.会议审有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文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b.会记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工作组成员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c.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组织审查的分标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称。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2.2.4条中b至h内容的审查结论。
2.4.2.2 函审的程序及要求
a.函审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五,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参加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
b.被邀请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及逾期不回者,按赞成票计。
c.分标委秘书处与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一起,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由分标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见附表六),并附标准送审稿审单。
d.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能通过。若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则应重新函审或改为会议审查。再次函审时,应重新写出函审结论。
2.4.3 经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七),按要求的上报份数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复核,复核后由分标委按要求上报全标委复审。
2.5 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
2.5.1 按计划等同或等效采用ISO或IEC的标准项目,可采用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即不经过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
2.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拟采用加速程序时,应经有关分标委同意。

3 标准的复核、复审、审批、发布
3.1 标准的复核、复审
3.1.1 分标委和全标委对标准报批稿应进行复核、复审,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和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和复审。
a.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标准性质建议适当;
g.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一般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h.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标准复核人员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分标委主任委员签字并盖公章后,按表3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将文件报全标委,已配备计算机的分标委应同时上报标准报批稿软盘。
3.1.2 全标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2个月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复审,要求主要包括:
a.标准报批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是否一致;
b.标准制订、修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标准间协调配套情况;
d.标准报批文件是否齐全;
e.有关方面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经复审若符合要求,则上报汽车司;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分标委。
表3
┌──┬────────────────────────┬─────────┐
│ │ │ 份 数 │
│序号│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 标 │ 行 标 │
├──┼────────────────────────┼────┼────┤
│ 1 │ 上报公文(附标准上报清单) │ 2 │ 2 │
├──┼────────────────────────┼────┼────┤
│ 2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3 │ 2 │
├──┼────────────────────────┼────┼────┤
│ 3 │ 标准报批稿 │ 6 │ 4 │
├──┼────────────────────────┼────┼────┤
│ 4 │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4 │ 2 │
├──┼────────────────────────┼────┼────┤
│ 5 │ 标准送审稿审查时意见汇总处理表 │ 4 │ 2 │
├──┼────────────────────────┼────┼────┤
│ 6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4 │ 2 │
├──┼────────────────────────┼────┼────┤
│ 7 │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制 │ 2 │ 1 │
│ │ 件)和译文 │ │ │
├──┼────────────────────────┼────┼────┤
│ 8 │ 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2 │ 1 │
├──┼────────────────────────┼────┼────┤
│ 9 │ 出版用墨线图和照片 │ 1 │ 1 │
├──┼────────────────────────┼────┼────┤
│10│ 标准送审稿 │ 1 │ 1 │
└──┴────────────────────────┴────┴────┘
3.1.3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3.1.4 办理标准报批手续后,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报批签署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各留一份,装订成册存档。
3.2 标准的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T;汽车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代号为QC/T,并在封面和首页上注明“内部使用”字样。
3.3 核准的批准发布
3.3.1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3.3.2 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由汽车司批准发布。

4 标准的出版发行
4.1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
4.2 行业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a.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
b.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标准发布半年以内发行标准文本;
d.按规定赠送样书。

5 标准的复查确认
5.1 标准实施后,应定期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查。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5.2 标准的复查工作由全标委下达计划,有关分标委负责组织。复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查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条的规定。
5.3 标准复查的结果应分为确认、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5.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经确认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5.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2章的规定进行。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5.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5.4 经复查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分标委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简况,处理意见,复查结论),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确认或废止建议),按标24的规定报送全标委。
表4
┌──┬──────────────────────────┬───────┐
│ │ │ 份 数 │
│序号│ 确认和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1 │ 1 │
├──┼──────────────────────────┼───┼───┤
│ 2 │ 标准文本 │ 2 │ 1 │
├──┼──────────────────────────┼───┼───┤
│ 3 │ 复查报告 │ 6 │ 4 │
├──┼──────────────────────────┼───┼───┤
│ 4 │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 6 │ 4 │
└──┴──────────────────────────┴───┴───┘
5.5 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标准发布
5.5.1 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发布。
5.5.2 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适应)由汽车司批准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 标准的修改
6.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6.2 标准的修改,一般有分标委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全标委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八),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要求见表5。
表5
┌──┬──────────────────────────┬───────┐
│ │ │ 份 数 │
│序号│ 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3 │ 2 │
├──┼──────────────────────────┼───┼───┤
│ 2 │ 审查纪要 │ 4 │ 2 │
├──┼──────────────────────────┼───┼───┤
│ 3 │ 标准修改通知单 │ 6 │ 4 │
├──┼──────────────────────────┼───┼───┤
│ 4 │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 │ 1 │
└──┴──────────────────────────┴───┴───┘
6.3 国家标准的修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汽车司审批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4 已报批的标准,在批准发布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标委如需作一般编辑性修改补充时,应填写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格式见附表九)一式两份,经分标委签署意见后用便函报全标委,经全标委审核同意,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将填写了修改记录的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退还分标委会一份,作为确认。
6.5 经确认的修改意见,有关分标委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6.6 有原则性重大修改时,应按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报批。
6.7 已印刷出版的标准出现属于印刷之类的错误而需要更正时,由分标委填写标准内容勘误表(格式见附表十)一式两份,报全标委办理更正手续,如更正图形时,应同时附上更正后的墨线图(或照片)一份。标准更正内容,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7 标准制订,修订经费
7.1 经费来源
a.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标准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集资解决;
b.其它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受益单位出资或由标委会向有关单位集资。
7.2 经费的使用
对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由受益单位筹集的资金,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 附则
8.1 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目录
附表一: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
附表三: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表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五: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六: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七:标准报批签署单
附表八: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表九: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
附表十:标准内容勘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