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35:49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1991年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国家监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企业及有生产劳动的事业单位和部门应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权。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锅炉安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并可视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性劳动保护检测、检验组织,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服务,或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监督。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二)对企业劳动安全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监督企业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及实施预防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
(四)对特种(危险)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和安全认证;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整改;
(七)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保护监察员应当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及从事劳动保护实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旗县(市、区)和盟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逐级考核上报,由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命并颁发劳动保护监察员证书。
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从事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盟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考核合格后,报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命并颁发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证书。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包括兼职)工作变动,应及时按任命程序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的职责:
(一)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在所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内进行监察;
(二)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遇有危险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要求有关主管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四)执行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须佩戴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制做的监察标志。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守企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监察员直接反映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在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属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除执行国务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外,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1年2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31日,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发布《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交通部直属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程技术、生产、经济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系指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范围
第四条 交通部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执行办法;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在技术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交通部以及所在地方的有关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交通部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是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专业技术干部的归口管理,并直接管理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和经交通部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才。部直属一级单位除协助管理部管专业技术干部外,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各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章 职务评审与聘任
第七条 交通部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部属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原则意见和实施办法并制定具体规定。
(二)负责审定各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组织评审各技术职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审批部属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直接组建或由部授权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应遵守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严格评审和聘任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注重实绩、防止论资排辈,注意培养与选拨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为二至四年,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解聘或低聘。
第十二条 部直属一级单位党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经部批准。直属一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部聘任。
第十三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一至两年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本单位应建立健康卡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和因病因公用车等给予适当照顾。
(二)按照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82)国科干五字084号文规定,大专以上学龄算作分房工龄。根据工作需要,妥善解决专业技术干部的住房。
(三)担任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五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技术干部,每年可安排一定时间的就地休假(已享受休假制度的单位除外)。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夫妇两地分居。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为了调动专业技术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技术干部队伍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制度和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时吸收评审委员会有关成员参加,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及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着重考核受聘者的工作实绩和聘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受聘的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前应先由本人写出自我总结。组织考核意见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七条 业务技术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续聘、解聘、低聘、晋升、晋级的依据。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为了不断更新知识,对专业技术干部应进行有计划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每三年内安排一定时间的脱产学习。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培训,由交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规划与指导。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培训,原则上以自学为主,由单位指定内容(或自选题目、自定计划,经单位审定)后,安排脱产进修时间。进修结束由有关部门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成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担任初级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的业务培训,由所在单位视工作需要安排。同时,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少量优秀的专业技术干部出国进修或进行短期技术考察。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业务培训要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职务培训相结合。各单位要在经费与编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第六章 流 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流动,应在保证交通部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合理的流动方向。船舶技术干部调出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引进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造诣深、工作能力强、本单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凡属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出部直属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有计划地组织或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向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专业技术干部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题下,经过批准可以从事业余兼职活动。业余兼职活动一般应与专业技术干部本人的业务相结合。

第七章 退(离)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干部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少数达到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经部批准后,其退(离)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及编制。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以便集中精力从事科学技术和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离)休年龄,须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附后)一式两份报部批准。一次延长期限为一至三年,工作需要继续延长应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等待遇应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返聘人员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各类奖(如自然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等)的获得者,或获集体奖的主要发明者和作者;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者,经部确认,在重点工程的研究、设计,在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规范标准的研制攻关,或在运输、生产、施工组织管理、科技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卓越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各类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等)的获得者,或获集体奖的主要发明者和作者;获省(部、委)级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者;省(部、委)级颁发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获得者,或获集体奖的主要发明者和作者;经部确认,在重大工程的研究、设计,在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规范标准的研制攻关,或在运输、生产、施工组织管理、科技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布的三等及以下科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获得者,或获集体奖的主要发明者和作者;经部确认,在重大工程的研究、设计,在重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规范标准的研制攻关,或在运输、生产、施工组织管理、科技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四)建国后从国外回国和从港澳、台湾回大陆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者,按本条其它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干部,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八章 优秀人才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选拨与管理一批优秀科技人才,是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优秀人才的选拨与管理是各级干部人事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优秀科技人才和航运技术专家的选拨,分别按照《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为了使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拨与人事部选拨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相协调,有突出贡献专家均由专家评审组从优秀科技人才中选拨,并报人事部审批。凡从优秀科技人才中选拨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除享受部规定的优秀科技人才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待遇。

第九章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技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国家、部和直属单位三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予测、规划和各方面管理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部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主要存贮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经部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信息;部直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 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库,由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后,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往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拨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是为了激励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热爱航运事业,钻研航运技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是国内航运界的优秀人才,是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典范和学习榜样。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加快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才成长,具有深远意义。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航运系统的实际,针对航运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单位和实行双重领导的各港务局。
第四条 航运技术专家,主要从远洋、沿海和内河船舶的现职船长、轮机长、电机员、报务员以及引航员中选拨,同时也考虑曾长期在船工作、近几年调岸从事运输、安监和船舶技术以及航运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选拨条件
第五条 从现职船员和引航员中选拨航运技术专家,必须是技术精湛,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立志献身航运事业,有良好职业道德,未发生过大的责任事故,具备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多次参加对我国政治上、经济上有重要意义的新航线的开辟或多次圆满完成特殊运输任务或抢险、抢救任务,或开创本港新船型的领航,并多次完成特殊困难条件下的引航任务,是国内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二)多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命安全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或担任船长、轮机长职务满二十年,从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
(三)在航行国际航线或在国内外修造船工作中、引航工作中,由于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高,外事处理能力强,获得国内外同行好评,为祖国赢得了荣誉,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贡献突出。
(四)在航运或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或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发表三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理论文章或正式出版过二十万字以上的航运技术论著。
(五)在船舶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成员,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从从事航运管理工作的人员中选拨航运技术专家,应符合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船上工作满二十年并且调岸工作不超过五年;
(三)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章 选 拨 程 序
第七条 选拨航运技术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船员(人事)管理部门与航运技术管理部门推荐人选并整理材料;
(二)提交单位专家评审组(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进行评议;
(三)经部直属一级单位领导审核后将呈报表(附后)报部(人事劳动司)一式三份;
(四)由部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五)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上报人事部的人员名单;
(六)由人事部审批公布。
第八条 航运技术专家评审组的组建与职责:
(一)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的单位,可以成立临时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以及人事、技术管理部门的同志担任(向部报航运技术专家人选时,应将本单位临时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及职务附上)。
(二)交通部专家评审组,由部人事劳动司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组成。
(三)评审组的职责是:根据选拨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审,写出评语。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选拨的航运技术专家,经人事部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以下待遇:
(一)在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在享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期间,若因正常晋级、晋职而冲销的奖励工资,可以在新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将冲销部分补足;
(二)享受所在地保健医疗、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
(三)根据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改善其住房条件,并予以优先解决;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属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五)因病、因公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提供或允许报销相应的出租车费;
(六)每年为在船工作的航运技术专家安排不少于十五天的带配偶疗养或休假(不算在船员正常工休时间之内),其配偶疗养的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由人事部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交通部受人事部的委托负责航运技术专家的管理,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存入考绩档案。
第十二条 凡涉及航运技术专家的工作调动(指不属于船舶之间的正常调动),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部人事劳动司的同意。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运技术专家,由所在单位报部并征得人事部有关部门同意后,取消航运技术专家的称号及其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二)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发生重大(及其以上)海损、机损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交通部将对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事迹进行宣传,推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钻研科学技术,为交通事业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根据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拨管理办法》,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技人才从部直属单位的科研、设计、教育、生产、经营、管理、交通规划、工程技术等各个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选拨。
第三条 航运技术方面的优秀人才的选拨,参照《交通部选拨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章 选 拨 条 件
第四条 优秀科技人才,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优秀设计奖和国家优秀工程奖的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多项(三项以上)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研究成果的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发表过多篇重要科研论文或专著;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三)在领导或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水运、公路交通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方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积极探索计划、规划理论,并与实践相结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在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中,提出重要的科学理论并付诸实施,为交通部或国家决策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教书育人、救死扶伤、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精神文明、编辑出版等方面,成绩显著,是国内同行公认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在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套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措施,任期内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八)在技术工作中,经过长期考验,工作突出,成绩显著,是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或在有关技术领域和岗位上作出重大贡献,荣获国家(不含省、部)荣誉称号的优秀科学技术、管理人才。

第三章 选 拨 程 序
第五条 优秀科技人才的选拨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拨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按照部下达的预选名额组织推荐人选并整理材料;
(二)提交所在单位专家评审组(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学术、技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部直属一级单位领导审核后将呈报表报部(人事劳动司)一式三份;
(四)由部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五)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公布。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与职责:
(一)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或学术、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可以成立临时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以及干部、技术管理部门的同志担任。
向部报优秀科技人才人选时,应将本单位临时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及职务附上。
(二)交通部专家评审组由部人事劳动司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同志组成。
(三)评审组的职责是:根据选拨条件,对被推荐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审,写出评语。

第四章 待 遇
第七条 经交通部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材,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在六年内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1.因正常晋级、晋职而冲销的奖励工资,可以在新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将冲销部分补足;
2.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
3.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不少于十五天的休假(不占正常的休假时间);
4.优先改善其住房条件和工作条件以及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第八条 在享有优秀科技人才称号的六年期间又取得新的科技成果或做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六年期满经部考核批准,可以再晋升一级工资并继续享受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九条 经交通部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才,由交通部颁发优秀科技人才证书。
第十条 优秀科技人才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为主进行管理,其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优秀科技人才库”和业务考绩档案,掌握优秀科技人才每年的科研成果和工作成就等情况;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解决和改善优秀科技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会同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每两年对优秀科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一条 优秀科技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助部人事劳动司做好第十条的事项,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二)帮助优秀科技人才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并将其当年的工作成就、科研成果及要求于每年底报部人事劳动司。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人才调出原单位或因私事申请出国(境)、赴港澳,其所在单位应报部人事劳动司批准。
第十三条 已被批准的优秀科技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报部批准后,取消其优秀科技人才的称号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二)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交通部将对优秀科技人才的事迹进行宣传报导,推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大学生犯罪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之所以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是因为人们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期望值过高,犯罪的结果与期望值之间形成了很大的落差。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可是不经意的疏忽却使一些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不仅使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遏制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数量增长的迅速性

(二)犯罪种类的广泛性

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

(三)犯罪主体人员层次的多样性

犯罪主体人员性别上有男、女,年龄上有不同,学历上有高低,经济条件上有好也有差;地区上有农村也有城市;政治面貌上有普通人员,也有共青团员、共产党员;平时表现上既有一般较差的人,也有学生中的高材生、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既有历史上有劣迹的,也有初犯的,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状况。

二、造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一是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二是敏感自卑,自我调控能力差,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极端。三是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四是大学生尚年轻,但却渴望自立、自尊,获得别人的平等相待,不愿受管束,希望无拘无束的生活。这种心理特点,随着年龄的成熟而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品行时,谁如果管教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大学生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大学生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此外,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

(四)社会原因

在当今社会一些阴暗角落里滋生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一些领域道德缺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大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大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试。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非常重视自己能否得到同龄伙伴的承认和赞许,并把它看得比父母、师长的评价还要重要。一些武侠、言情小说、影视片人物,特别是带有传奇色彩的“黑社会”人物对他们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再次,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制大学生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是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为人父母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二是注意家教方法。过分溺爱和纵容,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正确行为的培养是极其有害的。三是善于发现孩子犯罪的早期征兆。大学生犯罪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犯罪征兆是这种变化的外在表现。如果家长能够知晓具体征兆的表现形式,善于早期观察,就在预防犯罪中掌握了主动,为采取针对性的早期教育提供了条件。

(三)学校预防

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约束机制。目前,许多大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松懈,纪律要求不严格,导致校风松散,因此各高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学校内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