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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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

市政府令〔2003〕61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征用土地遵循区片综合价补偿、按原用途补偿、合理补偿及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承担征用土地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越城区人民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积极组织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征用土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发展计划、公安、财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第六条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项目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涉及林地、水域的须持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征地协议(或土地预约合同),并由市统征办书面通知被征地镇(街道)及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该土地使用人;
  (三)市统征办组织相关镇(街道)及被征地单位,对需征土地进行实地勘丈,确定土地权属,调查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情况,核准被征地单位人口、土地等基本情况,商议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四)用地单位按委托征地协议(或土地预约合同),足额缴纳土地费用。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的安置补偿方案不再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单位及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确认;
  (六)市统征办按经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协议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费用,否则被征地单位可拒绝交地;
  (七)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将建设用地按批准的面积、范围,一次或分批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条 市区内征用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区片综合价根据土地区位、土地利用状况等综合因素,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组成。市区暂划分为A、B、C、D四类区片,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征用耕地(包括养殖内塘、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A类区片每亩25000元;B、C类区片每亩20000元;D类区片每亩15000元。
  同一区片内,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偿。
  征用常年蔬菜基地的,A、B、C类区片按每亩36000元予以补偿,D类区片按每亩15000元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计税耕地的,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的对象为在册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A、B类区片为每人13000元,C、D类区片为每人10000元。
  第十三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征用土地通知下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农业人口经市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包括溢余耕地等),依法转为国有,并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的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其他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勘丈、核实后,给予合理补偿,对其中的溢余耕地可按每亩1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可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补助;
  (二)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于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单位应动员需安置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征得需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社会养老保障费用。
  (三)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依法对此享有权利的人;
  (四)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上墙公布,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代扣或偿还与征地无关的债务。
  第十七条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单位应根据征用土地协议及时提供安置人员名单,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向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征地台帐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市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市区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等收入中筹集,其中:经营性用地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5元,其他用地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提取2元(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免交)。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平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财政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并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市区按被征地单位2002年底总耕地面积的2%和每千人5亩的比例给予安置留地,当被征地单位的总耕地被征用到60%以上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一次性核定被征地单位的留地面积,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列入城中村改造村的留地由城中村改造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安排)。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安置留地发展除商品住宅开发外的二、三产业,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挠征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 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市区征地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附件:1、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表
   2、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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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部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各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省级检查、部级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2001年4月前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
2.2001年5月至6月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检查标准,逐项逐条进行检查,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学校以及参加鉴定个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查结束后,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3.2001年7月至8月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检查阶段。各地、各部门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鉴定收费管理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8月25日之前,各省、各行业部门要完成检查的评估和总结报告并报送我部。
4.2001年9月至10月为部里抽查和总结评估阶段。我部将组织地方及行业的有关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这次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质量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把这次质量检查工作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宣传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2001年3月16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商业专业中增设商业营销子专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商业专业中增设商业营销子专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商业经营队伍的建设,根据商业营销工作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和商业经营工作队伍的实际情况,决定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商业专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为商业管理(即原商业专业)和商业营销两个子专业,即增设商业营销子
专业中、初级的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管理子专业适用于从事商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考试科目、内容和考试时间不变。
二、增设的商业营销子专业,适用于从事商业经营工作的人员,其考试科目的设置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它专业相同。基础知识科目内容不变,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为商业营销子专业的考试内容。
三、商业营销子专业的考试工作从1996年起,在内贸系统内试行,其他人员自愿参加。1996年的考试日期定为11月2日,报名时间定为3月。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改考商业营销子专业。
四、商业营销子专业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与要求,执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其考试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可在《199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职发〔1995〕60号)的基础上适当顺延,请各地做好该专业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商业营销子专业考试的报名表和报名软件与1996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它专业相同。在报名表专业代码的项目中,将原代码03的专业名称“商业”改为“商业管理”。其备用代码05的专业名称定为“商业营销”,其它不变。
六、从1997年开始,商业营销子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统一管理,同步进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199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