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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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5〕3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召集相关人员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各方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所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有重大影响并可能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二)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被指定参加听证的其他行政复议人员(以下统称听证工作人员);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下统称听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证人和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人员等。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的,应当指定1名行政复议人员主持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1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在听证举行前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听证工作人员回避。

  听证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本单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或者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听证的举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参加听证,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前举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通知听证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2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确定举行听证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人放弃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听证的,听证取消。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阅与听证有关的材料,做好听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举行听证时,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复,并进行举证,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可以当场进行质证。

  质证结束后,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意见陈述。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或者承担下列权利或者义务:

  (一)应当遵守听证纪律,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进行听证活动,不得干扰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有权提出新的证据。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说明,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回答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并有权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的,听证主持人在核实证人身份后应当准许作证并听取证人的意见。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过程。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由听证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认为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提出修改或者补正意见,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者补正。

  听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可以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对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或者责令退出听证;严重扰乱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终止听证;妨碍行政复议机构正常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听证所需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听证当事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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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个方面出现了亮点:一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范畴,这对于今后社会保险全民化是一大推进。二是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比例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报人保部备案,这有利于人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备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
对该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应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男职工护理假补贴,需要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修改。
一、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列入男职工护理假补贴,这已经在很多省市已经实施,给予该补贴也符合计划生育所要求的优生优育原则。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多数工作岗位的人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女职工产前(产后)抑郁症又多发于奉子成婚、28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产前检查已确定婴儿有先天性疾病、生产后发现婴儿有身体缺陷或者婴儿出现新生儿并发症等女职工。女职工在生产初期特别需要家人特别是丈夫的关爱、照顾,给予男职工护理假不仅有利于稳定生产后女职工的情绪,更有利于让整个家庭开始适应新生儿到来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就这一标准而言虽然用人单位对该此有具体的数额,但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在现阶段与职工的实际工资严重不符,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行政部门尚无能力全面稽查。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平均基数支付生育津贴,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行政复查申请。
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笔者建议将生育津贴标准修改为:按女职工生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低于该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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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质量评审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质量工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1-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根据产业类型分别纳入已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人事部门联合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六)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区)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制定,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3年以上的企业或提供公共服务3年以上的非政府机构;
  (二)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全国质量奖”或已连续2次获得 “江苏省质量奖企业”、“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且主导产品连续2次被评为“江苏名牌”;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七)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有关产业、质量、节能、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有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全额收回质量奖奖励资金,并将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给予撤销荣誉处理和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外,还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流程,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