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002〕242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者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市民政局、总工会分别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方式包括:
(一)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管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租金补贴和维修。市财政局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二)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明或连续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1年以上;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9平方米,以后随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而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通过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形式实施:
(一)租金补贴: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应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二)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职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其现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按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三)实物配租:对烈属、60岁以上的孤老、严重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由政府提供与其人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在拆迁时已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尚未落实住房的,按其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给予差额租金补贴。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租金补贴形式。
第九条 对已租住直管公房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经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可退出原租住的直管公房,由政府收回原直管公房并提供与其家庭人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证明;
3.提供经年审有效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二)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复审。
(三)市房管局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在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1 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由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总工会按住房困难程度、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五)市房管局根据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拟订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等解决形式,经市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随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而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同住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如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迁出住房。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被拆迁,其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市房管局收回后,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政府另行提供与其家庭人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己实行物业管理的,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遵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参照公房修缮范围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时:
(一)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对现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恢复实行标准租金;
(三)对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如退还确有困难的,按标准租金的两倍计租;
(四)原退出租住面积较小的直管公房,享受政府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其所居住的廉租住房参照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纳入廉租住房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由市房管局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相关情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廉租住房、停发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责令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收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武进区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1〕187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46号 2000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很
大成绩。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但由于准备不够和供
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
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
力克服薄弱环节,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假日旅游工作,把旅游业这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
点进一步培育好,使其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
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
局 国家统计局(2000年6月14日)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加上调整的两个双休日,形成了春节、“五一
”、“十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
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特别是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旅游人数创历史最高记
录。“黄金周”假日旅游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城市出租汽车和餐
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
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
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
区特色经济的形成。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了精
心组织和安排,假日旅游秩序正常,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以及对出现的新情况估计不够,应对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
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重点景区
旅游者爆满,景区、景点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中低档旅游住宿设施短缺
,致使一些旅游者露宿街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服务质量不高、哄抬价格、
欺客宰客等问题。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因
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假日
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把各方面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增强应急、应
变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提前公布“黄金周”放假日期
为便于旅游、交通、商业等相关行业和旅游者及早做好准备,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黄金周”放假日期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
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公布。建议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放假日期确定为10月1日至7日(包
括调整的两个双休日)。
三、认真做好运力组织安排,确保旅游运输安全
(一)要尽可能满足旅游者出行的需要。在“黄金周”到来之前,铁道、交通、民航等
部门要调配充足运力,制订好运输方案,并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要进一步提高
服务质量,方便旅游者购票,积极开展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预售往返票业务,并按照国
际惯例给予适当优惠。
(二)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甩客、宰客以及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
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要
改进“加班车进城通行证”及“景区车辆通行证”发放制度。
四、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服务系统协作配合
(一)旅游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搞好队伍建设
;要抓好优质服务,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加大旅游安
全工作的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业网点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并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餐饮
业要适时做好服务并抓好食品卫生工作。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银行和邮电营业点
,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搞好便民服务。重点景区景点要建立医疗点或医疗急救中心
,及时进行医疗及救治。
(三)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供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
救援工作。
五、要抓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扩容和疏导工作
(一)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路线,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各类景区
景点要把防止因旅游者拥挤出现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并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增加
安全设施;对普遍存在的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有条件的地方
,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
(二)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
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和重点景区周围的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和度假休
闲旅游。
六、加强对假日旅游的管理和引导
(一)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
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
,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
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
毒,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
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
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交通(铁路、
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
合,及时通报信息。
(五)要抓好宣传报道,准确反映旅游信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
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
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实行这个办法,建立地方性的旅游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七、加快经济型旅游度假住宿设施和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目前适合“黄金周”和双休日期间旅游度假的中低档水平的住宿设施严重不足,需要
有计划地加大建设力度。要鼓励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要组织和发挥社会住宿设施
的作用,解决客流高峰住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周围的“汽车旅馆”以及适应气温条件
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建设,应有计划地进行试点和推广。
要加大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和促销力度,以方便更多的旅游者流向中西部地区
,促进西部大开发。
八、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鉴于“黄金周”期间旅游客流量大,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国
家统计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定期
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宜。
重点旅游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向上报送当
日情况及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出现的紧急问题。
九、要重视抓好入境旅游,争取国际国内旅游双丰收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
境旅游”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关系,要坚持入境旅游优先
安排的原则,以保证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国际、国内旅游
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