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0:34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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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冯××在明知他人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应××、谷××二人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应××、谷××在明知冯××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共同将冯××提供给其的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被告人应××、谷××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应××、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一、被告人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标的商品还要销售,何为“明知”?这两个字立刻让聪明的人找到开脱的理由:“我根本不知道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法律是严密的,当然没有这么容易,是否“明知”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判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较大
两高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
两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刑依据与假冒商标罪是不一样的,假冒商标罪判刑的依据有两个: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刑的依据只有一个:销售金额,其实销售金额可以认为就是非法经营数额。两罪的标准是一样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几名被告的的销售额有一百五十多万元,为什么只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这是在04年前两高解释没有出台的案例,两高解释明显加重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该案如果发生在两高解释出台后,几名被告的刑期将都是3年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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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

龙城飞将


  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时,是在做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是对法律事实加工再造的过程,如同工人在工厂里加工产品一样。这种加工过程,是多种力量平衡的结果。本杰明•卡多佐说:“日复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中,酿造成这种奇怪的化合物。……法官并非安坐在法官席上,而是插手了这一配制过程。这些因素并非偶然地汇聚在一起,而是有那么一些原则……调整了输入的成分。它也许并非某一时刻所有法官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也并非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但是,这里还是有一个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即使决定这一选择的那些考虑因素和动机常常模糊不清,却也并非不完全无从分析。”

  在这里,卡多佐把法官比作了工匠,比作了生产商。主宰这种特殊的生产商进行生产的原则是什么?卡多佐理想的是精神,虽然他并不否认经济的原则,虽然他也赞同罗斯福大总统1908年12月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咨文中说的话,“法院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决定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哲学和社会哲学”, 波斯纳、科斯、诺思、考斯特等人却认为是经济的原则。卡多佐的法官是理想化的法官,而波斯纳等人分析的法官则现实得多。法官既然是作为生产者,就会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或者说应当具备这样的生产能力。积案如山和草菅人命,都可以从法官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过程中得到解释。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出发,任何一个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均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和产物,也都是进一步分工的原因和动力。每一个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都是在为别的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时它们也接受其它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的产品和服务。彼此之间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是一种加工制作的过程。由此联想到几年前复转军人能不能进法院的争论。 复转军人复员前的职业是军人,对军人来说,输入武器设备,输出战争或和平。法官的生产制作过程则不同,输入的是案件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生产的中间过程输出同时也是输入案件的事实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其最终产品是“公平”与“正义”,其产品形式是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这两种生产过程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复转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应当考虑,他们能不能由原有的生产能力转换为新的生产能力。其实问题很简单,如果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由一种“工业生产的能力”转换为另一种,就可以进,否则,就不应当进。这个过程,对复转军人本人来说,是一种投资的转换。对社会总体的影响来说,将影响到进一步的社会分工,社会总生产体系或经济体系中产品的平衡和生产能力的平衡问题。换句话说,是一种专业化的配合问题,正如喇叭功放需要匹配一样。所以,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专业的生产能力是任何一个人应当具备的,否则就会在社会总的分工体系中被淘汰出局。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一个纺织企业的总经理可以到钢铁企业去做总经理,但一个纺织企业的工程师到钢铁企业未必能够胜任。因为两个不同企业的总经理,所处理、加工、制作的“原料”是相同的,即原材料、机器、生产工艺过程、市场、劳资纠纷、成本控制等,输出的是利润和所有者的权益,即股东的利益。工程师则面临不同的技术情况。因此,我认为,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可以的,但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去当行政部门的官僚或去做后勤工作,或辅助性、简单性工作,如法警;其二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包括法律知识、理想、道德和一些具体的专业知识。例如,专审金融案件,应当了解金融业的运作,专审房地产业案件,应当了解房地产的运作等。否则,就不具备作为法官应有的生产能力。

  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内部的分工是十分精细的,至少可以分为可以进行诉讼的和不可以进行诉讼的,分为专司房地产诉讼的、经济纠纷、刑事以及劳资纠纷案件等。但遗憾的是,直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然有人以为,法官所操作的是以“社会人”为客体的社会事务处理技术,需要的是社会科学知识,“一般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各类职业活动以及人们的日常活动都可能增长相当的社会科学(广义上的)知识……当然,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术不能仅靠日常活动习得,但法官判案需要的并不仅仅是某些十分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就能力而论,他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判断力、一个敏锐细致的观察力;就知识而言,他必须具有关于社会生活的丰富经验,需要健全而健康的常识,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法律工作是专业技术很强的,靠经验和习得不可能掌握其精深奥妙的技能的。当今的社会,是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性很强的时代,需要人们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特别是法官,当他要面临解决在这些专业化配合中产生的问题时,自己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不能胜任。

  在我国,由于法官总体生产能力的局限,影响到社会总的公平的损失,影响到法的流失,影响到当事人应有权利的流失,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一个例子,是广大股民冤声载道的证券案件,法院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因为不具备其专业能力。还有,房地产纠纷案、票据纠纷以至票据诈骗案、上市公司收购争议案、国际贸易纠纷、医疗纠纷案等,许多判决要么姗姗来迟,久拖不决,要么相同案件不同人审结果大相径庭,要么当事人倍感不公,连年上访,都是由于法官的微观生产能力和法官体系宏观生产体系的生产能力低下、产品质量粗劣所致。就连我国这种体制下一般来说法官们最擅长的刑事审判,也是差强人意。云南无辜的警察杜培武,被冤枉得几乎是砍掉脑袋了。幸亏老天帮了杜培武,使得他像《封神演义》的申公豹一样重新安上了脑袋,不过他比申公豹稍微幸运一点,没被安反了脑袋,而是“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信安湖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湖区)为江山港双港口大桥以下、常山港孙姜大桥以下(含支流)、石梁溪白云山大桥以下、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大桥以下、乌溪江浙赣铁路新大桥以下、衢江沈家大桥以上水面及其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

具体管理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管理单位标界立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信安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湖管委会),统一负责信安湖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设立信安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湖区保护、开发、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农业、林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综合执法、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信安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安湖的维护管理、水面保洁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湖区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安排湖区建设开发及公益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义务。对保护信安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水利、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渔业、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

第九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区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十条 在湖区除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必要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他非公共设施类建筑物、构筑物;湖区外毗邻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开发利用湖区水面和景点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服从防洪、渔业、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积极发展旅游景点,适度开发水上休闲项目。

信安湖的开发建设项目由信安湖管委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有偿出让,其开发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方案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信安湖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湖区景点、旅游开发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促进湖区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信安湖沿江灯光亮化项目,由市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信安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进行保护。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信安湖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增加监测断面,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信安湖管理机构应做好垃圾漂浮物的打捞,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湖区资源或土地;

(二)向湖区、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三)非法采砂、取土、爆破等;

(四)破坏文物,损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助航、栏杆、照明、亮化等公共设施;

(五)毁坏古树名木,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

(六)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

(七)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八)擅自捕捞鱼类和网箱养鱼;

(九)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

(十)向湖区超标排放污水,弃置污染湖面、水质的垃圾及动物尸体等污染物体;

(十一)在衢江沈家大桥以上至塔底枢纽工程大坝上游300m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水上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危害湖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湖区利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水路运输有关法规实施许可、监督和管理。从事非水路运输经营的,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湖区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湖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一律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水都必须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条 湖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及过往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湖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或指定的水域停泊、作业。

在汛期,所有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防汛防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范围内组织各种集体文体活动的,需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达标后排放。

湖区内已有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未达规定排放标准也未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信安湖水域的建设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前,水利部门在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涉及建设用地的,依法报经国土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水域通航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还须依法报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区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逐步组织整改;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湖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按照规划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

第二十四条 湖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加强湖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门依法查处:

(一)违法占用信安湖水域的;

(二)擅自拆动、操作和破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和栏杆等公共设施的;

(三)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

(四)倾倒垃圾、渣土、废物及抛撒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

(五)无证网箱养鱼及捕捞的;

(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

(七)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标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规定标准废水的;

(三)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损坏、破坏绿化带树木、花草的。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船舶无证营运的;

(二)不按通航规定航行、作业、停泊和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他活动的;

(四)未按通航标准建筑水域建筑物、构筑物,改变通航条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五)向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

第二十八条 在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利、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安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