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78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南京市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宁政发〔2007〕248号)、《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46号)、《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企业(单位)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实施的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对全市节能目标责任单位节能效果的考评奖励;对能源审计以及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等。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单位)所实施的节能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单位)所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并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节能项目是指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工艺和技术改造项目、《南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中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项目以及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等。
第六条 对以工艺和技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节能项目的补助,主要依据项目的节能量。补助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助200元左右,且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的补助,主要补助对象为国家和省重点推荐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开发生产企业,补助标准依据企业投入的研发、生产费用和实际产生的社会节能效果确定。
对能源审计以及节能监察、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的补助金额,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效果进行确定。
第七条 节能项目实现的节能量,由项目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待项目建成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后确认。
第八条 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项目,以工艺和技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节能量必须达到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且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和能评审查手续的当年竣工、在建和拟建的项目。同时,项目单位须为纳入全市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能源管理、统计和计量体系且已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企业及单位。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
(二)项目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四)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八)项目的环评审批、能评审查文件的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循环经济项目,是指以节水、节材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项目;以综合利用各种“三废”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利用项目;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中高费方案项目;运用产业生态链和生态链接技术建设、改造工业园区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项目。
第十一条 对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主要依据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额和产生的循环经济效果。补助标准为,在完成申报的预期循环经济效果的情况下,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购置额5-10%的比例进行补助,且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产生的效果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项目实现的循环经济效果,由项目单位申报时详细说明,待项目建成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后确认。
第十三条 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主要安排能产生显著循环经济效果,且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和能评审查手续的当年竣工、在建和拟建的项目。同时,项目单位应为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能源管理、统计和计量体系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及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
(二)项目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三)项目采用的循环经济措施;
(四)项目循环经济效果说明和监测方法;
(五)项目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证明;
(六)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八)项目的环评审批、能评审查文件的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四月底前和十月底前,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通过区县发改局(开发区)、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直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支持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共同行文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按照各项目补助金额的60%预拨资金,并按现行拨付程序,将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拨付到区县和开发区财政局,再由其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市直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县(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应跟踪、督促所属企业(单位)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和循环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完成后,有关开发区、区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应及时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以便进行项目节能量和循环经济效果的核定。
第二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有关专家组成审核组,参照国家有关办法对项目实际节能量和循环经济效果进行审核;由审核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节能量和循环经济效果的核定情况,对项目的剩余补助资金和预拨的补助资金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全市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节能效果奖励的考评对象为: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与节能工作关系密切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年综合能耗5000吨(含5000吨)标煤以上的市重点用能单位;市经委和市统计局确定的全市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节能效果的考评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4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节能效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若干名,各等级的奖励金额,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奖励名额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节能效果奖励的等级、单位及个人,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被考评对象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拟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以及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落实和管理,参与项目的会审、拟定和验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发改局(开发区)、财政局应对所报项目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规范申报、全程监控。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申报的预期目标的实现。同时,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的专项检查、核查工作。
项目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未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和处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专项资金项目,须逐级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核批。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和擅自处理项目技术设备、提取管理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经资源字〔2005〕185号、宁财企〔2005〕76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一:
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登记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
隶属关系
银行信用等级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单位总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企业贷款余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短期贷款余额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2006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年度(近三年)单位经营情况
200年
200年
200年
备注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附表二: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年限
项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建设内容
建成后达到的目标(节能、节水、节材效果,综合利用废弃物数量,减排污染物数量,其它效果)
项目总投资额
设备技术投资额
银行贷款
自筹及其他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金
新增出口创汇
项目进展情况
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建成后达到目标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节能ⅹⅹ吨标准煤,节油ⅹⅹ吨,节电ⅹⅹ万千瓦时,折标煤多少;节水、节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减排污染物的具体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位于卡松果市的卡谢乌省医院——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外科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出关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保证中国医疗队的免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其成员外出所必需的交通工具;中国医疗队队员每人每月二万几内亚比绍比索的生活费,包括燃料、车辆维修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2.上述费用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
3.如遇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国家货币贬值(几内亚比绍比价变动)时,通过相互协商,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新的标准。
4.中国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到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回程旅费由几比方支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
1.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2.在几内亚比绍工作二十二个月,休假六十天,其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二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一份用中文写成;另一份用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胡景瑞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