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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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0〕第16号


《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使用管理水资源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资源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洼淀、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家庭生活需要分散取水的;

(三)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标准和超限额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农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力发电用水(含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有关的资料。

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一点五倍征收;

(二)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三)对取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四倍追缴水资源费。

第十条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按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对水资源费月缴费额不足一千元的,可以按季征收。

《河北省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式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征收水资源费,应当持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部门预算正常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因特殊困难,确需减免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比例解缴。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和瞒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资源费的支出预算,申报年度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水资源费使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上解、核拨水资源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资源费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和瞒报水资源费的;

(四)擅自批准减收、免收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被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和瞒报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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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18号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政府融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城管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应当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财政担保资金项目限担保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竣工决算应当进行审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市审计局还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并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由市财政局评审后再将全部资料转送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㈠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




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财务资料及会计账表;




㈢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㈣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㈤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




㈥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㈦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




㈧竣工决算;




㈨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㈡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㈢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㈣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㈤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㈧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㈨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㈩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十二)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果确定之前,总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概)算的70%。









第三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审计局可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决算审计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10%、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的比例进行抽审。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计监督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由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批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市审计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建设单位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多付的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对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市审计局应当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接受被评审、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它有价实物,或者参加由被评审、审计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的;




㈡在被评审、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要求被评审、审计单位帮助个人办理私事的;




㈢隐瞒被评审、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㈣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评审、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㈤造成评审、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区)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2003〕65号 )
2003-3-11


本办各科(室、队)、所属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市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一)共同部分(共30分)

1、政治学习(3分)

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个干部每两个月至少写出1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每少一篇,均分别扣0.2分。

2、团结协作(6分)

(1)科(室、队)内部团结,工作协调(2分)。出现闹矛盾现象不得分。

(2)主动与其他科(室、队)搞好配合协调,通力合作,工作不推诿、不扯皮(2分)。每出现一次工作推诿、扯皮现象扣1分,造成后果的不得分。

(3)积极参加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2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0.5分。

3、廉洁自律(6分)

(1)严格执行办公室内部有关规章制度(2分)。若有违反,每人次扣0.5分。

(2)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的标准使用经费(2分)。超标者不得分。

(3)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现象(2分)。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不得分。

4、文明服务(4分)

(1)坚持使用办公室制订的"十条文明用语"(1分)。出现不文明现象每人次扣0.5分。

(2)及时答复和办理部门、本办内部人员所需办理的事项(1分)。无故拖延,每人次扣0.5分。

(3)热情接待基层人员和人民群众,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2分)。不热情、不热心,造成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1分。

5、内务整治(3分)

经常对室内进行清扫、整理,保持六面干净,资料、物品放置有序。检查评比一次不合格扣1分。

6、招商引资(8分)

按时完成办公室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任务的计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业务工作(共70分)

业务工作的考核分专业科室、综合科室、后勤科室、所属单位四块进行。

1、专业科室(含综合科、涉外科、农业科、工交科、城建科、科教科)

(1)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行文规范,准确率达到100%(10分)。如出现行文不规范或错字、漏字的,每处扣1分,出现内容错误每处扣5分。

(2)承办各种会议规范、有序、高效(10分)。每出现一次纰漏扣2分。

(3)每月向信息科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被《江西政务》采用信息2条以上(12分)。每少报一条扣0.5分,少采用一条扣2分。

(4)负责分管领导讲话稿的起草工作,积极参与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稿和其他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6分)。无故不参与者每人次扣2分。

(5)积极参与办公室的专题调研活动,撰写有份量、有价值的调研文章全年不少于2篇,其中被办公室《决策参考》采用至少1篇(6分)。少写一篇扣2分,未采用扣2分。

(6)围绕市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2次以上专项督查(4分);做好领导批示件的登记办理、督促和反馈工作,办结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加强对市长直通电话转办事项的督查,确保办结率达到95%以上;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办、转办、督办,办结率达到100%(16分)。少督查一次扣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7)积极主动做好本专业口信访、上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有关事项(6分)。接待处理不及时,每次扣2分,酿成后果不得分。

2、综合科室(含秘书科、调研科、信息科、人事科、监察室、法制办、体改办、市长直通办)

(1)秘书科

①公文办理行文规范,程序到位,保证质量,讲究时效,准确率达到100%(10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2分。

②公文传递严格遵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中的时限要求(10分)。每延误一次扣1分,给工作造成后果的再扣2分。

③承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规范、有序、高效(10分)。每出现一次纰漏扣2分。

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鉴,做好文件保密工作(10分)。出现使用印鉴不当或发生密级文件泄密事件此项不得分。

⑤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归档及时(5分)。管理较零乱扣1分,归档不及时扣1分。

⑥做好办公室值班工作,收发传真和会议通知及时准确(5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1分。

⑦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收集、材料打印和装订工作,并在3天之内编发纪要(6分)。出现内容差错每次扣2分,延误时间每次扣0.5分。

⑧每月上旬编发市政府上个月《大事记》(6分)。若不及时,每次扣0.5分,少一期扣1分。

⑨公文打印严格遵守《吉安市政府办公室打字文印管理制度》中的时限要求(4分)。每延误一次扣0.5分。

⑩做好公文交换站工作(4分)。每发现一次投诉扣1分。

(2)调研科

①开展各项调研活动不少于4次(12分)。每少一次扣3分。

②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4篇(16分)。每少一篇扣4分。

③编发《决策参考》不少于25期(12分)。每少一期扣0.5分。

④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不少于3次(15分)。每少一次扣5分。

⑤编发《督查与通报》不少于15期(15分)。每少一期扣1分。

(3)信息科

①对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办公自动化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培训(6分)。少一项扣2分。

②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500条以上,被《江西政务》采用60条以上(18分)。少采用一条扣0.5分。

③全年编发《吉安政务》普刊50期、增刊和呈阅件20期以上(20分)。每少一期扣0.5分。

④做好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上访信)的登记、办理、督促、反馈和信访接待工作,办结率达到100%,反馈率达到100%(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2分。

⑤在一楼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搞好日常维护,保证每工作日按时运转两小时(6分)。不按时运转每次扣0.5分。

⑥完成"市情多媒体演示系统"各项数据的更新、补充、完善,每月平均演示一次(6分)。更新、补充、完善不及时扣1分,少演示一次扣0.5分。

⑦为市政府办公大楼三号会议室的视频网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以确保正常运转(4分)。运转不正常,每次扣1分。

(4)人事科、监察室

①按上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好机关政治理论、党纪条规学习(10分)。少进行一次扣2分。

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反党纪条规的人和事(10分)。查处不及时每次扣2分。

③健全机关各种组织,开展正常活动(8分)。一个组织不健全扣1.6分。

④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达到科学分类、资料齐全的管理要求(8分)。分类不规范扣1.6分,管理不正规扣1.6分。

⑤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资政策,做好干部人事、考核、工资调整工作(8分)。每发现一次差错扣2分。

⑥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好有关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的保密工作(8分)。发现泄密此项不得分。

⑦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机关文体活动(8分),组建一支机关业余文娱队(10分)。少开展一次文体活动扣2.6分,业余文娱队不组建不得分。

(5)法制办

①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见面率达到80%以上,答复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8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6分。

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8分。

③做好政务公开推行工作,在县(市、区)政府推广达到100%,市直单位推广达到5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④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准确率达到100%(15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3分。

(6)体改办

①为市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培养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14分),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一个股份公司上市(10分)。指导和服务不到位扣3.5分,未完成公司上市任务不得分。

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业单位改革,并协助抓好一个事业单位改革试点(20分)。不主动配合扣5分,未协助抓试点扣15分。

③积极总结推广国企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经验四份(16分)。少一份扣4分。

④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对我市原有的"产权交易所"进行重组(10分)。未重组不得分。

(7)市长直通办

①市长直通电话受理率达到100%,办理率达到100%(1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5分。

②领导批示件办结率达到100%(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5分。

③编发《市长直通电话工作简报》共12期(12分)。每少一期扣1分。

④编发向市政府提工作建议、向市直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共12期(12分)。每少一期扣1分。

⑤在新闻媒体上做宣传报道不少于24次(12分)。每少一次扣0.5分。

⑥市长直通电话自办件不少于10次(12分)。每少一次扣1.2分。

3、后勤科室(含总务科、老干科、车队)

(1)总务科

①增收节支,做到全年经费收支平衡,确保机关正常运转。公用经费比去年下降10%,节约开支10万元以上(10分)。少节支1万元扣1分。

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8分)。每发现一次违反财经制度现象扣2分。

③大院美化、亮化、绿化确保进入星级单位(10分)。未进入星级单位不得分。

④大楼设施管理严格,维修及时,运行安全(8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出现一次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得分。

⑤加强值班,做好机关院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10分)。每出现一次治安案件扣2分,出现一次刑事案件不得分。

⑥完成吉祥宾馆改造(8分)。未完成不得分。

⑦完善干部职工健身活动中心的配套设施建设(8分)。未按要求配齐设施不得分。

⑧组建办公室干部职工投资基金会,确保资金投放有效益(8分)。资金投放无效益不得分。

(2)老干科

①协助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沿江路老干部宿舍的搬迁工作(15分)。未按期完成扣4分。

②抓好老干部活动室装修和设施配备工作(10分)。未按要求进行装修和配备设施不得分。

③组织老干部至少开展2次活动(8分)。少开展一次扣4分。

④健全机关老年体协(7分)。未健全不得分。

⑤加强车辆管理,减少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比去年下降10%(10分),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20分)。开支下降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每出现一次大事故,若负次要责任扣5分,负主要责任扣10分。

(3)车队

①抓好安全行车,确保全年行车不出大事故(30分)。每出现一次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扣2分,每出现一次大事故,若负次要责任扣5分,负主要责任扣10分。

②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把关,减少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比去年下降10%(2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5分。

③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开展车容车貌评比活动不少于4次(15分)。少开展一次扣3.7分。

4、所属单位(含外侨办、民族宗教局、方志办)

(1)外侨办

①做好因公出访人员的服务工作,着重做好市领导出访的服务工作(20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5分。

②继续加强与省外侨办和日本茨城县农业协同组合的联系,向日本输送农业研修生确保全省第一(15分)。未获全省第一扣7分。

③积极争取海外公益事业捐赠60万元人民币(20分)。每少10万元扣3.3分。

④寻求我市海外友好城市,力争开展经贸文化交流活动(15分)。未能挂上钩不得分。

(2)民族宗教局

①建立健全民族工作社会化机制,开展对口支援工作(15分)。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成效不明显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

②按照江西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要求,做好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积极向上争取资金70万元(24分)。每少10万元扣3.4分。

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创"五好"活动(15分)。开展不经常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

④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团体的管理(16分)。每出现一次局部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扣4分,出现一次影响全局社会稳定的现象不得分。

(3)方志办

①继续完善资料库,达到科学分类、资料齐全的管理要求(20分)。分类不规范扣4分,管理不正规扣4分。

②按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吉安地区志》编纂任务(30分)。每出现一处差错扣3分,未达进度要求不得分。

③为大力宣传庐陵文化,年内争取出版《吉安人物》或《吉安宰相全传》(20分)。未完成书稿不得分。

二、考核程序

1、成立二00三年度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黄六根同志任组长,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负责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单位于次年元月15日前对自身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共同部分由有关科室负责审核,其中: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第1、2、3项,秘书科负责第4项,总务科负责第5项,涉外科负责第6项。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组逐单位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结果,由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差(69分以下)评定等次,并对获70分以上的单位分别兑现目标管理奖金,对获69分以下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4、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招商引资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先,个人不能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