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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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
)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
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
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
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
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
考核指标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 标 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 |20
|增)/(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准扣完为止。 |
|新增) | |
-------|-----------------|--------------------------|---
贷款周转率 |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报告期月平 |1.0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0.15次扣1分,按此标准|5
|均贷款余额 |扣完为止。 |
-------|-----------------|--------------------------|---
逾期贷款率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8%以下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扣0.5分,按此标准 |5
| |扣完为止。 |

-------|-----------------|--------------------------|---
呆滞贷款率 |期末呆滞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3%以下得满分,每超0.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呆帐贷款率 |期末呆帐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1%以下得满分,每超0.1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贷款综合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之和/期末贷款余额 |0.5以下得满分,每超0.01扣1分,按此标准扣完为|20
| |止。 |
-------|--------------------------------------------|---
综合管理 |遵守信贷管理规章得5分,发现1次违规扣5分;计算机应用达标得3分,不达标不得分;报 |30
|表符合要求得2分,报表质量或时效不符合要求扣2分;借款合同和贷款经济档案合格得2 |
|分,发现一份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存款余额占比3分,在当地五大银行(工、农、 |
|中、建、交)中占比第一的得3分,第二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第四及以下不得分;对 |
|各行综合管理评价15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
--------------------------------------------------------
注:(1)应收利息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年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坏帐准备金支出数
(2)表中各指标均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附件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等级:
--------------------------------
考 核 指 标 | 指 标 完 成 | 实 际 得 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 | % |
------------|---------|---------
贷款周转率 | % |
------------|---------|---------
逾期贷款率 | % |
------------|---------|---------
呆滞贷款率 | % |
------------|---------|---------
呆帐贷款率 | % |
------------|---------|---------
贷款综合风险度 | #.### |
------------|---------|---------
综合管理 | |
------------|---------|---------
合 计 | |
--------------------------------
申报行:(行名、盖章)
主管行长:(签名) 信贷处长:(签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要求统一用标准A4纸上报本表;
2.本表左顶端的“等级:”一项不填,由总行填写;
3.“指标完成”一列除“综合管理”指标外全部填写上年末数据,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4.“贷款综合风险度”用小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5.“综合管理”的各项指标,要求详细列明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若发生扣减分,应说明具体原因;
6.本表填写内容如与要求不一致或有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

附件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的说明
信贷管理部自1996年4月组建以来,即着手该办法的制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草拟了《信贷授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送总行各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征求意见。7月中旬全国信贷工作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996年9月11日在办公室召集的协调会
上进行了讨论。后与外汇的《分类授权办法》合并,再次征求总行各有关部门意见。为了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我们进行了实测。根据各部门、各行的意见和实测的结果,我们对原办法几易其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于1997年2月27日7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信贷授权制度,是推进一级法人体制建设、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是法人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提高全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总行、一级分行的调控能力。为此,设置了各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等九项信贷授权权力事项;各权力事项相应的权限由两个基本因素确定,一是由该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而不是各行的行政级别)所决定的基准额
度,同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其“基准额度”是相等的。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不相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高,基准额度也大。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由反映其信贷资产质量、效益、流动性、风险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七项指标决定。各行要想获得较大的基准额度,必须提高信贷经
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二是该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这个系数是衡量各行“块头”相对于全行平均水平大小的。“块头”大的行,回旋余地大,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大,由此审批权限可适当加大,反之,审批权限应当减小。要想调节系数大一些,只有加快发展速度。
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便是某行某项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权限的二因素决定方式,对于加强信贷责任约束,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管理,促进发展,加大总行和一级分行经营力度将起重要作用,体现了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管理、效益”的方针。
信贷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即按照统一的考核计分标准,评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并据以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分别授予不同额度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后,一级分行可对某些权力事项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同
时根据各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考核结果调整其各类信贷授权权限。
二、关于信贷授权的内容
信贷授权的基本内容是贷款类业务审批权和信用担保类业务审批权,具体包括九项信贷审批权,之所以如此细地分设权力事项,主要考虑各分支行对某些信贷业务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更灵活方便。为了避免分设权力事项后,各项信贷授权权限叠加导致风险集中问题,设置了单户授
信总量审批权,用以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对于已审批通过项目,在执行年度计划时不受此权限的限制。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基本建设贷款受国家投资体制的制约,在一段时期内,无
论是分行审批的,还是总行审批的,都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下达。所以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单独控制,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分别设置。
(二)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审批(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该项权限类似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但考虑到各分支行一直在做该项业务,且风险较小,需要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便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权中单列出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包括已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拟发放增量贷款之和)的审批权。它包括了对同一个客户的所有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种类,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科技贷款和地勘贷款等。
(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要报总行审批或申请特别授权。
(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承兑以该客户为出票人,以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
(六)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出具以该客户为债务人,以建设银行为保证人的尚未终止的各种本外币信用担保金额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尚未终止”是指建设银行仍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可以出具的担保种类
如下(其他种类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人民币类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五种担保:
1.预收款退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施工企业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后,没有将预收款用于工程建设或储备等合同规定的用途,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退款要求将预收款项退还给建设单位。
2.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进口设备方的委托,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银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后,进口设备方不能及时向开证银行划付相应的人民币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开证银行的付款要求代付进口设备款。
3.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投标方的委托,向工程招标方保证,当投标方中标后擅自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4.工程承包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承包方的委托,向工程发包方保证,当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发包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5.工程维修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不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的如下三种担保不在授权之内,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1.分期付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购货方或付款方的委托,向供货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照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分期代付货款。
2.借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借款方的委托,向贷款单位保证,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贷款单位的要求代付借款本息。
3.租赁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担保银行将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贷付租金。
外汇业务担保类,依据总行《外汇信贷业务手册》,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三类保函:
1.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赔款。
(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等都属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从对单个客户做上述业务的总量上,我们设定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但不同行开办各项业务的情况不一样,同时为防范单项业务的
风险,又设定了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之和在设定上是大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的,主要考虑不同客在品种的需求上是不相同的。但具体审批的各项业务数额之和必须在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之内。
(八)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该项权限是对单个客户授信总量,包括各种贷款类的和各种担保类的信用量,如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及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
贸易融资额度)总量的审批权。通过该项权限的设置,可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避免风险的过分集中问题。
(九)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特别规定允许、对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宅、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由于这些贷款以消费对象本身作为抵押物或质物,贷款相对安全,将消费贷款审批权单列出来,普遍地授权至县支行,可使这
项业务更便捷,又可控制风险。
本项业务授权的权限是“全额”的,即不设权限。只要符合条件,落实好抵押、质押手续和保险手续,按规定办理,应该说是安全的。另外,由于该业务是对个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每笔业务也不大,可不设权限,客户申请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就可批多少。
个人小额贷款不包括对个人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对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信贷授权的权限
各项信贷授权的权限由基准额度和业务量调节系数确定。因此,设定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和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应当是科学的。
(一)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的设定
这一问题包含对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间基准额度差别的设定和对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两个问题。
1.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准额度差额的设定问题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是由7项指标实际得分值加总算出总得分,对总得分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出某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自然产生等级间的差别程度,如下表:
-------------------------------------
等 级 | 得 分 |得 分 中 值|中 值 倍 数|基 准 额 度
------|------|-------|-------|-------
A级 |90~100| 95 | 2.4 | 2.4P
------|------|-------|-------|-------
B级 |70~90 | 80 | 2 | 2P
------|------|-------|-------|-------
C级 |50~70 | 60 | 1.5 | 1.5P
------|------|-------|-------|-------
D级 |30~50 | 40 | 1 | P
-------------------------------------
*各行得分没有30分以下的。
*“得分中值”是对等级得分区间找中间值得到的,如上表,二级行最高得分90分,最低分为70分,则‘得分中值’80分。
*“中值倍数”是按照A、B、C级的‘得分中值’对D级‘得分中值’的倍数确定的。
我们认定‘中值倍数’就是不同等级间基数额度的差别,即若D级行基准额度为P,则A、B、C级行的基准额度应分别为2.4P、2P和1.5P(如上表)。由于A级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高,其基准额度可设定为2.5P。
2.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问题
各项信贷业务审批权基准额度的确定,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各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差异。一般来说,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基准额度要小一点;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和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要大一点;授信总量审批权的基准额度应该是贷款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的叠加;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不设基准额度。
(二)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测定
各行业务量大小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来讲,业务量大的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为了有利于实施我行业务发展向大中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战略,设置了业务量调节系数,占上一级行所辖行内业务量比重大的行,其审批权限相对较大。
为了使业务量调节系数尽可能科学,我们认为业务量应主要考虑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因为调节的是信贷决策权,故给予贷款规模较大的权重为0.7,给予存款规模较小的权重为0.3。通过各行业务量占全行业务量的比重,测算业务量调节系数,为了控制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我
们对各行业务量占所辖行业务量的比重开N次方根确定。N的大小要通过试算,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即按照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控制在30%之内,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
四、关于授权周期和转授权
总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基本授权周期为一年,信贷授权作为其中之一的专项授权应与法人授权周期保持一致,也定为一年。但信贷授权又有其自身特点,在授权期内要检查各行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调整授权权限。因此,本办法规定在信贷授权有效期内,要适
时调整各行的信贷授权权限。
对二级分行转授权及对支行再转授权都限定了条件,其目的是要贯彻集中经营,管理权限与管理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限制效益、管理差的信贷审批权。对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相对要大。各行在确定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要体现这些原则。
五、关于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采用计分制办法,以量化指标反映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核定信贷审批权主要考虑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我们也结合了对“三性的”考核,具体设定了七项考核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并考虑指标间的相关性,设定各
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权重。每项考核指标的标准值根据全行目前的平均先进水平给定,并规定了一些指标的最低分值线,不足最低分值线则不得分。最后按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得分相加得总分,根据给定的划分档次,确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各行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应于授权期满前10个工作日进行。按要求填制和上报《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二级分行和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考核时间由其上一级行确定,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要与本办法标准一致。
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各考核指标的含义如下。
1.“全部利息实收率”要求与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
2.“贷款周转率”的分母“报告期月平均贷款余额”是按月末贷款余额作算术平均取得,包括本外币贷款;分子“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含逾期贷款回收额。
3.不良贷款三项指标要求与统计口径一致。其中:逾期贷款率中不含呆滞贷款率和呆帐贷款率。
4.“综合管理”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全面考核难度较大,目前只规定考核6项内容,以集中反映各行信贷综合管理水平。在该项指标中,对各行综合管理评价和执行信贷规章制度占有较大分值,是针对目前信贷管理不尽规范,时有违规操作行为的现状而设置的。
“计算机应用达标”,是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计算机应用程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目前管理手段落后设置的。达标的标准,按照总行建信字〔95〕第161号文件的规定:硬件环境为80486或以上型号主机,显示器为标准VGA,软件环境分别采用SCO XENIX2.3.
4或以上版本和中文Windows3.2操作系统。



19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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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3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7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将本村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或不便召开村民会议时,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行使民主议事、决策、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依法管理本组的经济、资产、财务、村民自治、组务公开等组内各项工作,向全组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按照《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产生。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护林防火等委员会,也可不设或少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村民自治制度;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五)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支持并尊重其自主经营权,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七)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十一)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三)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四)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五)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六)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七)国家征用土地和上级对宅基地审批情况;
(八)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九)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境内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干部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和年终考评情况;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村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的内容真实、清楚,并接受村民查询。
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组务公开的重点是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承包和承包费的收交、财务收支、水电费收缴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三至五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村民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监督的情况。
村民认为公开的事项不清楚、不真实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所涉及的事项交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将查实结果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接受村民的质询。
对不公开,不按时公开,或不按程序公开,以及不接受村民监督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和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认真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和村民小组长等,实行误工补贴制。补贴的形式包括定额补贴、实误实补以及村民会议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本村村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经费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一般以村为单位召开,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
村民会议一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外出,村民委员会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不能回村参加会议的,不计算在村民总数内。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决定: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章程制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除第(一)、(四)、(七)项规定外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或讨论决定;对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第十七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等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
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
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
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工程和外国施工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