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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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政发[200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起草的《宝鸡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1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宝鸡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村级范围内的筹资筹劳管理,规范农民税外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向农民的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村内向农民筹资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按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劳务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超过上述限额规定的筹资筹劳必须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条件好的村可不筹或少筹。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集的资金和工日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办学校校舍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挪作它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上交部分,除用于村级管理费开支外,其余主要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
  第六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并作出预算向村民公布,征求意见后,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的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实行村务公开,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所筹资金、用工进行专项管理,由村民主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八条 村内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监督卡管理制度。筹资筹劳核算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农经站组织填写"陕西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加盖乡(镇)农经站和村委会公章,由村民委员会在收款和派工前一个月发放到户,向村民公布,依卡收费和派工,没有填写"监督卡"的,农民有权拒付和拒绝完工。"监督卡"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印制。收取筹集资金时,除应在"监督卡"中登记外,还应向村民出具符合规定的收据。
  第九条 不承包土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村民,按本村村民平均承担水平负担筹资筹劳。
  第十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水平线以下的军烈属、伤残退伍军人和其他特别困难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对其承担的筹资筹劳任务可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向村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本人雇请他人代劳,也可按当地用工工资标准向村委会交纳以资代劳款。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域实际,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在监服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劳义务;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各免除一年的筹劳义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也不得擅自改变筹资筹劳项目和用途。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需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逐级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资金,属本村村民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履行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限期履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但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多收的资金限期退还,已用工的,要按当地用工标准向村民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八条 违犯本规定的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未完全取消前的村,暂不进行筹劳,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得超过6个和12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3个和6个。从2005年起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全部取消,按本办法进行筹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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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职业技能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职业技能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开发劳动者职业技术能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社会待业人员、已就业的劳动者、=从事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人员及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开发实体(包括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绩彻实施;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与条件,按照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技术能力培训和鉴定(考核)。其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技能竞赛及劳动力择业指导等。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 劳动者就业前必须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工种和关键生产岗位的劳动者,必须接受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转换岗位时,必须按岗位的技术标准要求接受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新的岗位就业。

第七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责,根据本单位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

第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和学制,有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

(二)有与培训规模、培训目标、培训工种(专业)相适应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生产实习设备;

(三)有符合培训目标要求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四)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

第九条 开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属以上单位开办以培训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职职工为对象、培训等级为初级的培训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培训等级为中、高级的培训机构,由市、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属以下单位开办培训等级为初级的培训机构,由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职业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直单位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属单位向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职业技术培训许可证》;

(三)持《职业技术培训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持《职业技术培训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广告审查机构批准文件到新闻单位刊发招生广告。

第十二条 凡以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为宗旨的培训广告,须按规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审批,否则,新闻单位不予刊播。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在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取得《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毕(结)业生。录用人员时,必须录用与所招工种(专业)相对应并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其师资队伍水平要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实行资格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对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并转入正常考工晋级的单位,实行技术等级津贴制度,其考工晋级所增加的等级津贴部分,劳动行政部门在下一年核定工资总额时给予适当增加。

第十七条 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我地区职业教育。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对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的评价与认定。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范围,包括国家或行业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中的所有工种(专业)。其对象主要有下列人员:

(一)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

(二)企业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四)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军地两用人才;

(五)从事技能性劳动的劳改、劳教人员;

(六)企业在职工人有社会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种(专业)及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种(专业)及等级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称职的专职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考评员;

(四)有完善的鉴定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省或市劳动、物价部门发给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部门或单位在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其所(站)场地、设备、鉴定考评员资格等进行审核;

(三)审核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确定其所鉴定的职种(专业)类别和等级,授予劳动部统一制式、省劳动厅统一制式、省劳动厅统一制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第二十三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推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廉政员资格证书》和胸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其予以聘任。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须交纳鉴定(考核)费。鉴定(考核)费专款专用,不许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鉴定场地、设备使用费;

(二)考评、考务人员考务费;

(三)检测设备购置、维修费;

(四)原材料、能源消耗费;

(五)证书、有格印刷费。

第四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录用到对口工种岗位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按其技能水平确定起点工资。个体劳动者申请开办技能性工作作业的,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办理工商营业妨照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按下列管理权限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在学习期满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企业单位工人和社会各类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合格的,分别由市、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职工岗位规范考核,由工人技术考核机构自行组织,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岗位合格证书》(特殊工种的,由有关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 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是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确定工资及其待遇的有效证件。未经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验印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岗位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职工聘任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的重要条件。凡无正当理由撤自不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人员,不予定级和竞现工资等待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者,工商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技术性强、能用性广以及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岗位、技术(特种行业)工种的劳动者寮行准入控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制定。

第五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市级技能竞赛和由行业主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其他技能竞赛,由各有关行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级技能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其他各类技能竞赛由举办单位自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参加市级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由市政府授予予“营口市技术能手”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虽经批准开办,但不进行实际培训活动或中途停车自解散,给受训人员、委托培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作埋头苦干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所发证书和竞赛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九条 对干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竞赛或侮辱、殴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仿制和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3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09

同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由于流域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大量增加,养殖污水大量超标排放,造成汀溪水库水质日益下降,严重影响了同安、翔安两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区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取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汀溪水库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的设施9月底前全部拆除,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整治问题。整治后,汀溪水库流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设施。针对生猪养殖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谋划,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做到统一规划,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2、限期改善汀溪水库水质。到2005年年底,汀溪水库水质要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要求,让同安、翔安两区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饮用水。

  二、成立整治工作小组

  为顺利实施汀溪水库污染整治,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同安区政府和市农办、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汀溪水库污染整治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的分工详见附表1)。

  三、污染整治步骤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

  (1)全面普查流域内生猪养殖规模。经同安区政府调查,流域内共有7个行政村,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133个,生猪存栏数10402头,猪舍25871.77平方米;分散养殖户844户(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下),生猪存栏数5091头。生猪总存栏数15493头(详见附表2)。

  (2)9月底以前,全面拆除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参照岛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只补助猪舍,不补助猪苗;补助标准参照同安区城南开发区拆除猪场补助标准。具体拆迁补助方案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

  (3)年底前流域内分散养殖的农户,要求建设沼气池或推广发酵猪舍零排放,养殖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养殖户利用泔水养猪。

  根据原有沼气池建设政策,由养殖户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施工,建成后向同安区政府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按户用型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从2006年开始,在流域内没有建立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养殖户,不得再进行生猪养殖。

  2、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和种植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农药、有机肥,逐步减少氮磷肥的使用量,引导农民实施生物或物理防止病虫害等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

  3、清理库区水面污染。

  (1)修建水库大坝栏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水库;刷制固定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珍惜水源、保护水源的意识。

  (2)组织人员打捞水面漂浮物;积极采用生物、生态等技术,及时清除水藻生物。

  (3)在不影响防洪入库溪、渠口设置栏污网闸,拦截上游漂浮物,并定期清除。

  以上工作由汀溪水库管理处负责。

  4、将西源村引水渠由明渠改为暗涵,拦截西源村的生活和养殖污水排入水库。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巩固这次整治成果,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防止汀溪水库水质再次受到污染。主要有:

  1、定期会商制度。由市水利局牵头,同安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互相通报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同安区政府发出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的通告,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3、加强执法。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对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生猪养殖的污染行为,要坚决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汀溪水库管理处要安排专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要及时教育、劝阻进入库区游泳的市民。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给予电视等媒体曝光。经调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工作单位。

  5、定期监测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6、同安区研究制定养殖户生活出路问题,妥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对生猪养殖,市、区农业局要认真谋划,统一规划,做到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7、市农办制定水库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群众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的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库区污染问题。

  五、经费问题

  1、对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分散养殖户自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的资金补助,以同安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同安区220万元(其中由市环保局污染源整治资金安排120万元,市财政支农资金安排100万元)。

  2、其他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正常年度安排。

  六、整治验收

  污染整治成果由整治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1、今年9月30日以前,由养殖户申请,同安区政府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的,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今年10月1日以后,对未按照要求拆除的猪场,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不再给予拆除补助。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拆除总验收。在10月15日前,由整治工作小组对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2、2006年1月15日,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家庭少量养猪的农户要求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没有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仍在养殖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