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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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革操作程序,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确保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股东(原社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二、规范股份制改革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为保证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撤村建居单位应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部分社员代表组成,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政策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组长会、社员代表会或社员大会等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的文件及股份制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1、统一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的认识。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有利于我市从大都市发展的高度,统筹城市和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变革,加快我市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城市周边地区延伸,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覆盖到城郊结合部;有利于带动城郊结合部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城郊农村与大都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2、统一实施股份制改革是进一步明晰产权,保障社区成员合法权益需要的认识。撤村建居后,原来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其集体资产仍属社区全体成员所有。实施股份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明确每位成员在集体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使社区成员更加关心集体经济。同时,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便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促进集体资产的良好营运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3、统一对股份制改革的政策严肃性、工作艰巨性的认识。撤村建居后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涉及到社区每一位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依靠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广大社区群众要有大局观念,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自觉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配合工作小组做好有关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参与讨论和修改本村有关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各项决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清查核实,摸清“家底”。摸清人口和集体资产的家底,是股份制改革的基础。各村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本村的人口和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1、人口的清查核实。主要核实:(1)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2)本村一定年份起至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3)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
  2、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1)通过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的专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2)通过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的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的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
  村级人口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须报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必须报经各区农办审核鉴证,并办理产权登记。
  (四)拟订政策,起草章程。明确经济政策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各村必须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有关经济政策方案,并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达到基本一致。
  1、拟订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在核实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精神,实际集体净资产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留作社会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全部用于股权量化,全部量化有困难的,按照集体资本金80%以上的比例量化,集体资本金不足净资产80%的,要予以帐户调整。量化股权可设人口股和农龄股。撤村建居时在册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享有人口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其中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或给予享受农龄股,按股参加年终股利分配;或按其在村里的农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2、拟订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按照村级集体资产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政策规定,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的人员可作为基本股东,其他人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6周岁,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工作小组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3、拟订集体资产增值考核办法。为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可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上年度集体净资产为基准,实现增值(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增值部分)的,按实际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造成减值的,按减值比例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减经营者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
  4、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在对上述政策(方案)取得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各村应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根据《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规定,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的确认和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章程草案须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报经乡镇审核后方能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并通过章程,审议并通过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发展规划、合作社章程等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股份制改革顺利开展
  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是撤村建居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事关撤村建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级基层组织必须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和真正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对股份制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精力,深入各撤村建居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对重大经济政策和组织选举工作等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市和各区农办要加强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设置与量化、章程制订等方面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培训和审核;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各村级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大多数社区群众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的原则,精心组织和实施股份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既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股东权益保护、社区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通过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从而为实现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 公积金10—20%;
  (二)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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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营造测绘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服务事业发展大局。


  一、要高度重视。测绘宣传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提高新闻敏感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对测绘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紧紧围绕测绘事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找准切入点,抓住测绘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进行深度宣传和集中报道,不断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三、要善于谋划。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精心组织策划,善于运用大众传媒宣传测绘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四、要整合力量。建立健全测绘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和沟通,整合测绘宣传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测绘宣传合力,做到全系统一盘棋,共同做好测绘宣传工作。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我国举办奥运会之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年。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选准突破口,打好主动仗,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确保测绘宣传“长流水、不断线”,不断掀起“新高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测绘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宣传测绘先进典型为抓手,从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大力弘扬测绘精神,推进测绘文化建设。二是要以测绘重大国际会议为载体,着力宣传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的成就,加大测绘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国家形象和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三是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推出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测绘重大工程、测绘重点保障服务工作等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周年测绘工作成就和保障服务成效。与此同时,要抓好测绘宣传阵地建设,加强测绘宣传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办好测绘报刊,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加强测绘舆情分析和跟踪调研,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全面提升测绘宣传工作水平。


  一、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测绘精神


  大力宣传测绘系统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的新成效。配合中宣部,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在新时期继承和弘扬测绘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新进展;精心策划测绘系统改革开放30周年宣传活动,宣传报道一批改革开放先进典型;大力推进测绘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宣传以测绘文化建设促和谐、促发展的先进经验。


  二、集中报道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大力宣传测绘科技创新成就


  以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为载体,通过会前、会中和会后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提升国家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测绘工作的了解和关心。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和测绘事业发展成就;宣传我国测绘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宣传我国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平利用空间技术的成就成效;普及测绘科技基础知识,拍摄制作测绘科普电视作品。


  三、深入报道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积极宣传测绘保障服务成效


  以宣传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为契机,着力宣传测绘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测绘服务于奥运场馆建设、赛事安排、交通管理、观光旅游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深入报道测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长城保护、极地科考等方面的保障服务作用;及时宣传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测绘成果网络化服务、测绘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进展和成效;认真做好第二批著名山峰高程数据发布宣传工作。


  四、大力宣传测绘重大工程进展,加大基础测绘宣传力度


  以宣传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工程为抓手,加强对全国基础测绘建设工作的宣传,促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宣传《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进展情况;深入报道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各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数字省区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区域性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等重大测绘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报道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测绘工程的立项进展。


  五、着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跟踪报道测绘统一监管举措和成效


  以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加强对测绘工作统一监管重大活动及成效的宣传。深入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重大举措;加大测绘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新制定修订的测绘法规政策的宣传;集中报道互联网地图、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等专项整治活动;广泛宣传测绘标准化、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管、测绘信用体系建设等的成效;加强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组织实施情况的宣传;宣传测绘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举措和成效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经人民银行核准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于人民银行今年对各商业银行仍然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下达的贷款限额仍为指令性计划。因此,总行核定各分行的年度(季度)贷款规模计划和分贷种的贷款限额,各行均不准超过。各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正确处理贷款限额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关系,在不突破总行下达贷款限额前提下,可按核定的存贷比例掌握发放贷款;在二者出现矛盾时,存贷比例管理服从于贷款限额管理。
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各行要全面贯彻,综合配套实施,不能各取所需,以偏概全。根据我行实际情况,按照人民银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精神,各行对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要按《办法》的规定在今年达到,其他指标应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逐步达到。
三、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各行拆借资金帐面余额还比较大,多数分行在近期内难以达到规定的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为有利于《办法》规定的拆借监控指标的可操作性,1994年对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实行按新增量考核,对1993年12月底以前的拆借资金余额,各行仍要按照总行今年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坚决制止和查处新的违章拆借,并按总行下达的压缩拆借额度认真落实。
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考核办法和计算口径,将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考核办法由总行另行下达执行。
五、各行可根据总行的《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对两个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批复

1994年6月7日 银复〔1994〕209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1994〕第55号文《关于请求批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请示》收悉,现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请即认真组织实施。
二、考核办法及有关比例的计算口径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即将下发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你行对各分行的存、贷款比例确定后,要汇总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抄送你管辖分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需要,加强全行信贷资金的管理,保障信贷资金的稳定增长、安全运用、有效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营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包括人民币各项资本、负债和资产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发行债券、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系指对全行信贷资金的筹集、运营、调控和监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调度,分级经营,比例控制,分类管理,灵活融通。
统一调度,系指总行对全行的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分经经营,系指各级行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组织经营信贷资金。
比例控制,系指通过规定资产负债比例,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全行信贷总量、结构和资产质量,实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管理。
分类管理,系指根据经营的各类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灵活融通,系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灵活融通资金,促进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总行拥有对全行信贷资金的管理权、配置权和调剂权。
第五条 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统一调度和管理的中心,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行信贷收支计划、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核定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的贷款最高限额和资产负债有关比例,促进全行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总行制定全行的筹资计划。各行要积极组织吸收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证券筹资业务,大力推进信用卡、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业务,不断拓宽筹资渠道,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总行下达的筹资计划。
第七条 总行统一制定各类贷款评审管理办法,对贷款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选择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总行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对分行下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并进行监测、考核,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总行统一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风险的识别、测定、控制、补偿,规定统一标准和基本原则,用以规范各级行的经营行为,并对全系统资产风险管理实施监测与考核。
第十条 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制定全系统信贷投向与贷款分布结构调整政策和重点,并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办法》约束全系统的信贷资金运用方向。在一定时期内,对商业性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大中型项目由总行根据情况适当供应资金。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国家分配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认购总量,结合实际情况,分配下达各省级分行认购分销任务。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存贷款利率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统一下达各分行执行。总行依据人民银行法定利率,适当参考市场利率的变化,适时制定、调整总分行之间调拨资金利率,原则上计划外上存下拨的资金利率高于计划内上存下拨的利率,以调节全行系统内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各省级分行自主制定辖内调拨资金利率并根据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幅度,对流动资金贷款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分级经营
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实行总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下的分级经营。各级行在服从上级行统一调度以后所余的信贷资金,属于自主营运的资金,由各级行在上级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自主经营。
第十四条 总行负责划分总、分行经营信贷资金的权限和范围,各分行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所属各行经营信贷资金的权限和范围。
第十五条 总行经营的资金主要有:
1.建设银行资本金。
2.人民银行借款。包括总行向人民银行的信用借款、抵押借款和再贴现等。
3.总行直接吸收的存款。
4.各分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二级存款准备金按上年末存款余额或当年新增存款计划的一定比例按月解缴和调整,上缴比例视各年情况分别确定。
5.总行供应各分行资金到期收回部分。
6.为了保证系统内正常支付,必要时,总行可以运用经济办法调度各分行超过规定备付率比例的资金。
第十六条 总行经营的资金主要用于:
1.保证全行系统的正常支付,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等。
2.对国家计划内大中型商业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安排部分计划内借款资金。
3.总行直接经办的贷款。
4.按国家规定进行的资本投资。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与调度的中间环节和省辖资金管理与调度中心,其主要责任是按总行要求编制本辖的信贷收支计划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并根据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资金营运计划筹措与平衡本辖资金,下达和考核所辖行的贷款限额和资产负债管理比例,负责本辖内信贷资金的管理调度工作,保证所辖行正常支付,保障本辖信贷资金的总量平衡、结构均衡与有效经营。
第十八条 各行在缴足准备金,完成上级行下达的资金上交和购买债券任务、留足辖内备付金的前提下,根据总行确定的贷款投向和贷款结构调整的政策及重点,自主决策权限内贷款的投放和信贷资金的动用,并对自主决策的资金运用承担风险责任及损失补偿。
第十九条 各行如因存款下滑,发生大额支付等原因出现临时支付困难,首先应通过辖内调剂和同业头寸拆借解决,确实无力解决时,可向总行申请调剂资金或临时借款。
第二十条 总、分行之间的资金占用分为计划内占用和超计划占用,实行按不同利率有偿占用。对超计划占用资金视期限长短和额度大小实行加、罚息制度。

第四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控制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别核定,按季考核,适时调节”的原则。各分行的贷款限额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先由分行自行测算并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查、平衡、核定后分别下达。总行核定下达各分行的贷款限额和资产负债比例。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主要从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设置,各分行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适当增设系统内自律指标和辅助性指标。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实行按资金计划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双线管理”的办法,即总行资金计划部在对分行统一下达和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同时,按总行各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范围,将有关指标分解到总行各业务部门,总行各业务部门再对口分解下达到省级分行业务部门并负责对这些指标的具体管理和监控、考核,并向资金计划部门反馈信息。
第二十四条 总行对各分行的考核,除存贷比指标按月考核外,其余指标均按季考核。各分行每月末应向总行报送当月存贷款比例指标执行情况和预测下月变化情况;季度终了,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总行报送当季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总行视各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必要调节。必要时可以对比例管理失当的分行采取贷款限额管理的办法。

第五章 信贷资金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存、贷款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章的有关条款及总行制订的有关存、贷款管理的其他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本金的管理。建设银行的资本金(包括外汇资本金)由总行统一注册,集中管理。资本金投资权集中在总行,各分支行没有投资权。总行可视业务需要对各分行拨付必要的营运资本金。资本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资本金投资的具体规定由总行统一制订。
总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保持全行资本金的正常稳定增长。
法定盈余公积金与公益金,由总行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定各分行的提取比率,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汇差资金的管理。汇差资金包括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汇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全行汇差资金由总行清算,省辖汇差资金由省级分行清算。各级行应该上划的汇差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划,不得超占汇差资金,更不得占用汇差资金发放贷款,对超占汇差资金的分行,总行分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上划资金,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上划,将超占汇差资金转入临时借款户,视占用时间长短,实行分档次加罚息制度。
2.对超占汇差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行,调减其存贷比例、拆出资金比例或停止其拆出资金。
3.对严重超占汇差资金的行,要限制其全国联行汇款业务,通报全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信贷资金的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要纳入主管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并实行比例管理,单独考核。住房信贷资金必须自求平衡,不得使用拆借资金和其他借款发放住房贷款。其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贷款资金的管理。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等委托贷款资金,实行先存(拨)后用,存(拨)大于支,互不占用的原则。各级行均不得挤占、挪用委托贷款资金,也不得用其他资金为委托贷款项目垫款。国家开发银行等委托贷款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第三十条 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的管理。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行,必须按总行规定的比例保持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结售汇所需的人民币周转金以及各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都要纳入各行的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和信贷计划,与其他资金一起统一安排,统筹调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外汇资金与人民币资金统一调度,配套营运,综合平衡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包括各行业务库现金管理和自身财务库存现金管理,两者必须严格分开,并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各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出登记台帐,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活动进行经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资金管理。各行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资金、结算资金以及用信贷资金垫付的应收应付款项,应严格限定范围、额度、用途等并限期及时收回,并在信贷资金营运中及时监测、分析资金占用状况、数量、损益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不合理占用。

第六章 信贷资金的融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在分级经营过程中应保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协调平衡。如出现短期的资金不平衡,可以通过货币市场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融资,调剂资金余缺。同业之间的短期融资要坚持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融通资金的方式主要有:
1.同业头寸拆借;
2.同业短期拆借;
3.商业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
4.证券买卖、证券回购和抵押借款;
5.其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同业拆借、融通资金必须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同业头寸拆借的期限在七天(含七天)以内。同业短期拆借的期限在七天以上、四个月(含四个月)以内。
第三十六条 同业拆借实行比例管理。总行对省级分行核定同业拆入、同业拆出资金比例,各省级分行同业拆借资金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其中七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可由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行开展;七天以上四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要通过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融资中心办理。
各分行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融资中心,要在总行统一管理下,在人民银行许可的范围内办理系统内外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第三十七条 商业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视市场情况自主参与,灵活调剂资金余缺。
第三十八条 证券回购业务中的回购方应有真实、足额的有价证券并向对方办理交割或者由对方封存。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与同业拆借相同。
第三十九条 适应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各省分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买卖国债作为各行调剂头寸和调整资产结构的手段之一。

第七章 统计、稽审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统计报告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要按照总行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报表,并按规定报送总行。分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本着精简、适用、可行的原则,适当补充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各行要加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分析、财务效益情况分析、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分析等,及时将信贷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映给上级行和行内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各行要健全和完善稽核审计制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统计资料为依据,对全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进行稽核审计,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进行稽核审计,促进全行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信贷资金的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贷资金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行内各业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本行信贷资金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 资金计划部门是信贷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本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检查和考核;负责在辖内统一调度资金,保持信贷资金的平衡;负责资本金的管理及利率管理等。
第四十五条 筹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的筹资计划,组织全行各部门大力吸收存款,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业务,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负债品种,保持信贷资金来源的稳定增长。
第四十六条 贷款管理部门(包括项目评审部门、信贷部门、建经部门)是实施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贷款资金的发放、管理、本息回收、贷款执行分析和考核。各行在贷款上要实行审贷分离、集体决策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信贷政策,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
第四十七条 财会部门要在真实反映全行资产负债情况的基础上加强财务、会计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资金、成本、利润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财务分析考核制度,要及时将财务方面的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促进各部门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加强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四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各项信贷业务的稽核审计工作,加强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逐步推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总行和各行以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