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综述/卞军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0:47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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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综述

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追溯杭州水上交通,可谓历史悠远,“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往若飘风,去则难从”、“商贩千艘”,“富舟楫之利”之说,表明了杭州水上运输自古以来十分繁忙。从唐朝开始,杭州水运突破区域性限制而纳入全国水运网络,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航运中心。五代及两宋时,杭州设有船舶机构,海外运输很盛,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其间杭州客旅往来频繁,交通以水路为主……即使在现今公路、铁路、航空迅猛发展,运输格局和重心发生嬗变的当代,水运这一富有传统色彩的运输方式仍然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无法替代的作用,并蕴涵巨大的潜能。目前,我市境内拥有各等级航道总通航里程2200公里、码头220座,注册船舶6000多艘。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分别为2147万吨(比上年增长17.9%)、2187万吨、2337万吨、4594万吨、6780万吨,为我市的社会经济繁荣抹上了一笔属于自己的亮色。
众所周知,1996年之前我市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主要模式是地区分割、部门分管、多头执法,即市下辖5个县(市)和萧山、余杭两个区均设有归属地政府管辖的港务和航运管理部门,每个区、县(市)水上交通工作的五大职能分别建立了五支行政执法队伍,分别承担着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的行政执法任务。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艘船在我市境内航道里航行经常遭遇不同区、县(市)或者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重复处罚。这样的体制运作,造成了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广大船民反响很大,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有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由于每一支执法队伍因编制的限制,执法力量单薄,行政管理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水上交通运输需求与原有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越来越不“匹配”,与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以及市港航管理局近些年来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目标,对水上交通管理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在开展水上交通综合执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关键词之一:改革管理体制
1996年,市在行政机关体制改革时,将港务管理机构与航运管理机构合并,成立了“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并对所辖区、县(市)实行港航人事、资金及业务的垂直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改变了旧体制下区、县(市)政府对港航管理机构的人事和资金上的管理权限,有效地避免港航行政管理目标和依法行政执法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打破了地区分割,加强了区、县(市)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配合与协同,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和政令的畅通。其次是有效地强化管理与执法队伍的建设。在交通管理机构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下,交通管理机构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去向,队伍不断膨胀、专业骨干缺少、管理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行政成本的不断增加反而没有带来行政效率的提高。实行垂直管理特别是人事权的统一管理,在队伍建设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的保证下,采取全系统内适时组织干部异地交流、培训考核等措施,对建设一支稳定程度高、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与执法队伍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关键词之二:开展综合执法
2002年10月,“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升格并更名为“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一套班子”的管理机构,行使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五项管理职能。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五合一”管理职能的优势基础上,积极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
为了实现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杭州市港航管理局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历年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实践,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以整合执法队伍、优化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为目的,按照“上下联动(稽查大队整合全局各稽查中队的执法力量,共同做好整个航区的动态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条块结合(‘条’即综合执法队伍,‘块’即局下属各辖区港航管理处水上交通检查站,综合执法队伍与各辖区管理处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路运输环境)、委托监管(稽查大队受市港航管理局的委托,进行行政执法和现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大队代表市港航管理局行使海事、港政、运政、航政行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的“十六字”方针,组建了全国第一支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表现出了应有的优势:一是消除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二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力度得到了强化,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三是降低了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得到了最大限度地精减,避免了过去分散多头执法那种“小而全”的装备配备和重复的人员出勤造成的浪费。
关键词之三:规范行政执法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行政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实施,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工作。根据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对各执法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各岗位的配置将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逐项列出行政执法各层级现有各项执法职权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区、县(市)行政执法协同与配合,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职权,防止了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二是从制度和手段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施行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水上交通的平时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性要求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范。在做好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程序软件系统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处理进行规范,并实施联网监控。目前,又在研究开发行政许可网上运作操作系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对原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了调整和机制重构,采取自评、互查互评、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着重考核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复议、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对于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变更、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我市水上交通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成功的体制创新完全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改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受到了国务院交通部的关注和肯定,也为我市深入研究文化、农业、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里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有益经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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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进行统一,近期将对软件进行测试和推广(有关文件另发)。现将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的尺寸标准(票证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需要,照此标准抓紧印制部分税收票证,于6月20日前分送基层征收单位,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所有税款的征收,均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尺寸标准印制上述票证,现存票证用完后,即可启用。
  税票式样的电子版可以从广域网下载,下载路径:FTP:CENTRE/JITONG/总局通知/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现将《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葫芦岛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葫芦岛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
  葫芦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葫芦岛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省以上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
  葫芦岛市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并有效运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以上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合格。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七)产品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四)商标侵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记录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六)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申请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该申请材料和意见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备案。
  对前款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受理。

  第八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初步认定为葫芦岛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情况。
  初步认定的葫芦岛名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葫芦岛名牌产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葫芦岛名牌产品。

  第九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的原则。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认定名牌产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葫芦岛名牌产品,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授予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证书和奖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者可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

  第十三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申报辽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二)在该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四)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就葫芦岛名牌产品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
(五)优先申报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并可按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奖励有功人员。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将另行奖励。

  第十五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葫芦岛名牌产品信誉;
(二)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在认定的葫芦岛名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葫芦岛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四)使用《葫芦岛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标注获得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在3年内不得申请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擅自扩大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葫芦岛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评审、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组织评审、认定葫芦岛名牌产品,颁发《葫芦岛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以及与其相近似证书、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葫芦岛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葫芦岛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葫芦岛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葫芦岛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填报葫芦岛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葫芦岛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参与葫芦岛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葫芦岛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葫芦岛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